2016北京會計從業《會計基礎》:賬户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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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會計從業《會計基礎》:賬户結構

  1.基本結構

(1)賬户名稱(會計科目)

(2)日期(所依據的記賬憑證中註明的日期)

(3)憑證字號(所依據的記賬憑證編號)

(4)摘要(經濟業務的簡要説明)

(5)金額(增加額、減少額和餘額)

四個金額要素:

會計要素在特定會計期間增加和減少的金額,分別稱為賬户的“本期增加發生額”和“本期減少發生額”,二者統稱為賬户的“本期發生額”。

會計要素在會計期末的增減變動結果,稱為賬户的“餘額”,具體表現為“期初餘額”和“期末餘額”。

賬户上期的期末餘額轉入本期,即為本期的期初餘額;賬户本期的期末餘額轉入下期,即為下期的期初餘額。

  2.簡化結構

“T”型賬户又稱“丁”字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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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調轉

調轉説明

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調轉後,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手續。其中辦理檔案調轉手續的'人員應向原發證單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調動的有效證明(係指調令、合同、協議等)、繼續教育相關證明及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地調轉政策稍有不同,實際調轉要求根據各省做好準備,在此為全國調轉政策。

跨省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遼寧省以外地區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託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調出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出具填寫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證人員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持證人員調轉後,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調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打印其基礎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證人員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有變更事項的,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辦理更正或變更。

持證人員對其基礎信息和調轉登記表內容進行確認後,在基礎信息表、調轉登記表上簽字。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調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並註明聯繫電話和時間,並在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打印調轉記錄。

持證人員因故未能調出的或被退回的,應於退回之日起90日內到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核銷。如仍需調轉的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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