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的税負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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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籌劃中對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上,一般認為,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税。而一人公司,公司和股東要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的税負比較的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

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的税負比較

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文件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税,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並且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也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不是單獨的.納税主體,只對其徵收個人所得税。

2006年1月實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得以首次確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負有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由於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納税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税,再對股東分得的税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税。實行雙重徵税。

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前,內資企業存在着計税工資的限制,在此情況下,因企業所得税的計税工資與個人所得税薪金扣除費用是一致的,其税負分析如下:

如果一人公司年應税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按18%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那麼其所得税税負率為18%+(1-18%)×20%=34.4%

如果年應税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按27%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那麼其所得税税負率為27%+(1-27%)×20%=41.6%。

如果一人公司應税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那麼其所得税税負率為33%+(1-33%)×20%=46.4%。

而個人獨資企業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3萬元以下的税率為20%;5萬元以上税率僅為35%,並且減除速算扣除數後其税負要低於上述税率。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税税負要輕於一人公司税負。

新的企業所得税法實施後,新税法取消了原對內資企業計税工資的限制,對一人公司投資者的工資可以在税前據實扣除,而根據税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的工資不可以税前扣除,只可以扣除按工資、薪金徵税規定計算扣除相應的費用。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65號文件規定其費用標準為每年2.4萬元,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税税負並不一定始終低於一人公司税負。

【案例解析】 某個人獨資企業與某一人公司在個人獨資企業未扣除投資者費用,一人公司未扣除投資者工資的情況下,年度利潤相同為22.4萬元,其個人獨資企業應繳納個人所得税(224000-24000)×35%-6750=63250(元),税負率為63250/224000×100%=28.24%。

一人公司的投資者如果每月發放12000元工資,則其投資者個人年度工資薪金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税[(12000-2000)×20%-375]×12=19500(元)

一人公司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税(224000-12×12000)×20%=16000(元)

投資者個人分回股利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税(224000-12×12000-16000)×20%=12800(元)

個人所得税與企業所得税合計為19500+16000+12800=48300(元)

一人公司所得税税負為48300/224000×100%=21.56%

一人公司的税負比個人獨資企業的税負低6.68個百分點。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税取消了計税工資限制後,由於企業利潤情況的變化,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税税負並不一定始終低於一人公司税負,並且一人公司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出現,只承擔有限責任,風險相對較小;個人獨資企業由於要承擔無限責任,風險較大。因此,投資者要綜合考慮所得税税負及各方面的因素,選擇設立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企業組織形式,以實現投資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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