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印花税計税依據及應納税憑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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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雖然是一個小税種,但企業在實踐中會遇到各種與印花税相關的問題,比如,合同印花税的價税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額,框架購銷合同相關的據以結算的發貨單據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購銷合同印花税計税依據及應納税憑證認定的知識,歡迎閲讀

購銷合同印花税計税依據及應納税憑證認定

  (一)購銷合同印花税計税依據為購銷金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算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的購銷合同,按照購銷金額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税。對於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税,營改增之後相關税法也並沒有明確,需要區分合同的具體規定,各地的執行口徑也有所不一。

  1以合同所載購銷金額為計税依據

湖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財產行為税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税發〔2010〕17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税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按合同金額計徵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額,以不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額又有增值税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税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二)核定徵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納税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務局局長信箱對於“購銷合同印花税的計税金額包含增值税税額嗎?”這一問題的答覆稱“購銷合同按照購銷金額的03‰貼花,若合同分別列明購銷金額及增值税額,僅就購銷金額計算印花税;若購銷金額中含有增值税額,則直接按購銷金額計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2以不含增值税金額為計税依據

《上海市税務局關於實施新的〈增值税暫行條例〉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徵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税地〔1993〕103號)第一條規定,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税額的金額計税貼花。

  3以包含增值税金額為計税依據

《吉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對財產與行為税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税財行函〔2001〕23號)第四條規定,根據《吉林省印花税徵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並核定徵收印花税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税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税依據。

我們認為,湖北省地方税務局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的規定,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的購銷金額作為購銷合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的,而上海地方税務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務局出具的上述規定有違反上違法之嫌。並且由於各地的執行口徑不一,企業最好和主管税務機關進行提前溝通,以降低税法風險。

  (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需要繳納印花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第一條就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這一問題進行了如下明確:“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複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鑑別和認定。”

根據上述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如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憑證,也需要繳納印花税。本案中,A企業與部分客户簽訂框架合同,而結算是依據發貨單等單據進行,屬於具有合同給憑證,需要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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