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師《税法一》考試輔導資料:計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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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税法一》考試輔導資料:計税依據

  一、銷售數量的確定:

(一)銷售應税消費品的,為應税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的,為應税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的,為納税人收回的應税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税消費品進口徵税數量。

  二、銷售額的確定:

(一)一般規定: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包括銷售應税消費品從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額。

一般情形下,計算消費税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税的銷售額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銷售額的換算

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1+增值税税率或徵收率)

(三)包裝物的規定:

1.應税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税。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併入應税消費品銷售額中徵税。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併入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税消費品的適用税率徵收消費税。

3.對既作價隨同應税消費品銷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併入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税消費品的適用税率徵收消費税。

4.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不包括啤酒、黃酒)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税。

明確:對銷售啤酒、黃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規定處理。

(四)酒類其他規定:

1.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着應税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於應税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

2.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税税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税税額的標準,並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税單位税額。

  三、計税依據的若干特殊規定(注意單選、多選題)

(一)捲煙最低計税價格的核定

1.捲煙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以下簡稱計税價格)核定範圍為捲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捲煙。

2.計税價格由國家税務總局按照捲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捲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併發布。計税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捲煙計税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3.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核定計税價格的捲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徵收消費税;反之,按計税價格徵税。

(二)白酒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核定管理辦法

要點: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税計税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

2.白酒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税務機關核定。

(三)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税的規定

納税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税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徵收消費税。

(四)納税人用於以物易物(換取生產資料或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税消費品,應當以納税人同類應税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税。

(五)當期投入生產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納消費税大於當期應納消費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繼續抵扣

(六)計税價格的核定權限

1.捲煙、白酒、小汽車——總局核定,財政部備案

2.其他應税消費品——省級國税局核定

3.進口應税消費品——海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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