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賬權益確認和計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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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在會計學上權益是指資產。屬於所有人的權益叫做所有者權益,屬於債權人的權益叫做債權人權益。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權益確認和計量原則,提供給大家參考!

會計實賬權益確認和計量原則

  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原則

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

1.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需要作處理:

·授予日至可行權日屬於等待期。

·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

·在具體金額上,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誰受益誰負擔)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因為是以權益工具結算,所以行權人最終會成為企業的所有者,所以要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行權日:

借:銀行存款(收到的款項)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注意:

(1)始終按授予日期權的公允價值計量,即公允價值不變,但估計的行權人數在變。

(2)對於換取其他方服務的股份支付,企業應當首先選擇所換取的服務的公允價值計量。 如果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企業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將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

(3)授予後可立即行權的,授予日即需要作處理。

(4)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也不能夠可靠計量時的處理:以內在價值計量。

  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原則

1.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2.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確認成本費用,負債(應付職工薪酬)公允價值的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應付職工薪酬

或相反。

3.行權日: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注意:

(1)按結算前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即公允價值在變,估計行權人數也在變;

(2)授予後可立即行權的,授予日即需要作處理。

  以資抵債所得税如何處理

【問題】

我公司有一筆借款無法收回,債務人公司想通過以資產抵債或者債轉股的方式抵消債務,請問這兩種抵債方式的企業所得税處理有何不同?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的.一般性税務處理為: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税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税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税納税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企業債務重組的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為: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税所得額佔該企業當年應納税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税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税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税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税事項保持不變。

同時,《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79號)規定,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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