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當事人與收益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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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份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基金當事人與收益及風險要點,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基金當事人與收益及風險

  一、基金投資當事人

1.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份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對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份額的轉讓權和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決策的參與權。對於不同類型的基金,持有人對投資決策的影響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基金公司的董事會來行使對基金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基金運作的影響力大些。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只能通過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對基金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但對基金日常決策一般不能施加直接影響。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髮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我國《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依照我國《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我國《基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3.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

基金託管人的作用決定了它對所託管的基金承擔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責任,因此,有必要對託管人的資格作出明確規定。概括地説,基金託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於基金管理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相當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

我國《基金法》規定,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

基金收益主要來源於利息、股息、紅利、資本利得等。基金收益的構成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存款利息;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收入。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計入收益。基金淨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後的餘額。

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是: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淨收益的90%;基金收益分配採取現金方式,每年至少分配1次;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資虧損,或者基金當年雖有收益但基金份額淨值低於面值,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存在的風險主要有: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鉅額贖回風險和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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