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合同管理考點:參與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有關各方面

來源:文萃谷 2.66W

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考點:參與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有關各方

2016年合同管理考點:參與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有關各方面

  1.合同當事人:發包人和承包人。

監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獨立的第三方”,屬於發包人一方的人員,但又不同於發包人的'僱員,即不是一切行為均遵照發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權範圍內獨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質、按量完成發包人的最大利益為管理目標,依據合同條款的約定,公平合理地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管理事項。

  2.監理人給承包人發出的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如果監理人的指示錯誤或失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負責賠償。通用條款明確規定:

(1)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2)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由於監理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准,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做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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