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駕照替人消分扣證罰款 怎麼算分週期

來源:文萃谷 2.35W

記者近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瞭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已開始在其官方網址上徵求意見。送審稿值得關注的一點是對利用駕駛證替人銷分牟利的行為作出了處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2日前提出意見。

用駕照替人消分扣證罰款 怎麼算分週期

  因“賣分”被處罰後再犯的可處15日以下拘留

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管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週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超過12分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並接受強制學習,考試合格者,發還駕照。為逃避這種監管,現在對機動車駕照分數進行買賣的地下市場日漸活躍,1分可賣200元到數百元。早在2013年,公安部交管局就曾多次要求查處“買分賣分”的行為。而此次,送審稿擬在第九十九條後增加三條,作為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二、第九十九條之三。其中之三,對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作出了明確處罰。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後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或客車超速構成犯罪追究刑責並吊銷駕照

送審稿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罰款、拘留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送審稿還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增加處罰。第九十九條之二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罰款、拘留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事故及違章未處理可拒發檢驗合格標誌

送審稿還將機動車沒有未處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條件。

依法及時接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是每個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近幾年,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提案建議,要求修改完善法律,明確在車輛定期檢驗環節督促當事人履行處理交通違法和事故的責任,為執法工作提供充足依據。

為此,送審稿規定,對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且機動車沒有未處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此前,今年4月15日,四川廣安的彭先生向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並提供了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但其車輛存在違法記錄未清除,因此交管部門表示無法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彭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法院判處原告勝訴。

公安部在送審稿説明中表示,“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且機動車沒有未處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還可以有效督促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及時接受交通違法處理,接受相關的警示教育。據《法制晚報》

  教你怎麼算扣分週期?

  記分週期是從駕駛證上的“初次領證日期”的日期為起算日,12個月為一記分週期。

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記滿12分並已將罰款交清的,下一記分週期開始記分系統會將上一記分分值全部清零,否則累入下一記分週期。

  替人消分扣證罰款

假設你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為2010年1月30日,那麼在2011年1月30日~2012年1月30日(此日期為駕駛證的上一記分週期)有違法記分,而因在這個記沒有處理這個違章,所以分值自動累入2012年1月30日~2013年1月30日(此日期為本記分週期)本記分週期,如果在2013 年1月30日前將累入的違章記分處理,當2013年1月30日零時(即下一記分週期)開始後,不滿12分的記分系統便將上一記分週期的分值自動清零。

  替人消分扣證罰款

如果2013年1月31後(或2月份)再作處理,分值便會自動累入2013年1月30日~2014年1月30日(此日期為下一記分週期)這一個記分週期。以上日期為假設,請以你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為記分週期的起、止日期,12個月為一個週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