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頒佈的民事訴訟法有何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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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關於最新頒佈的民事訴訟法它有什麼新的亮點內容?能更好地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內容吧。

最新頒佈的民事訴訟法有何突破點

  突破一: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1.明確立案登記制

司法改革中備受關注的立案審查變為立案登記制在本次解釋中有所體現,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2.規定訴訟過程中的撤訴條件

司法解釋規定了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准許撤訴的,應當一併裁定撤銷一審裁判。但原審原告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細化反訴的構成要件

司法解釋細化了反訴的構成要件,在當事人適格問題上,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且當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司法解釋還以反面列舉的方式排除了反訴的適用情形,即當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4.確定“一事不再理”的認定標準

根據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構成重複起訴:

(1)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且在其他條文中也規定了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如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細化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條件

司法解釋細化了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條件,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若原審原告在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若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在再審過程中,有以下四種情形的,應當准許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

(1)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2)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3)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4)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請注意!這裏天同出了一個錯誤。不是“在再審過程中”,而是“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再審”和“再審裁定發回重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請大家不要以為但凡再審都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

6.細化規定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早在司法解釋意見起草階段,有關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問題就被包括法官、學者、律師等在內的法律人積極討論過,新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了上述內容,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複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

若第三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或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第三人便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之訴。

  突破二:公開庭審及裁判文書,保證司法公開

1. 限制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二審中滿足以下以下條件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而在再審案件中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才可以不公開審理。

2.提高裁判文書水平規定裁判文書查閲方式和範圍

一個司法解釋往往需要配套設施,雖然有關裁判文書的規定沒有體現在本次司法解釋的文本中,但在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卻特意強調了此點。司法解釋項目組的主任孫佑海稱,最高法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範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製作水平和質量,未來會有上千種訴訟文書;同時也在明確申請查閲裁判文書的範圍和方式。

  突破三: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1.明確舉證責任原則及規則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即在確認、變更或消滅之訴中,當事人應對法律關係存在、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作出判決前,舉證不力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的後果。

2.指引法官質證、認證及公開相關依據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視為質證過的證據。同時對質證對象進行了説明,即需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

對於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並明確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具體情形。

此次司法解釋還特別強調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的同時需要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3.電子證據的認定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其特別之處在於微博、網上聊天記錄等可作“呈堂證供”。

4.專家輔助人制度

此次司法解釋對民訴法中一筆帶過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這一身份用了兩個條文,265字進行專項規定,主要內容涉及當事人可申請的人數為一至二名,其發言相當於當事人的陳述,雙方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並且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突破四:提高審判效率

1. 完善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案件規定

民訴解釋細化了簡易程序的各項規則,包括送達可以簡便方式進行;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審理前的準備可以簡便方式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製作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需要製作民事調解書的;

(2)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3)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4)當事人雙方同意簡化的。

在小額訴訟程序方面,民訴解釋列舉了適用該程序的金錢給付案件類型。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答辯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2. 規定期間和送達問題

為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司法解釋還細化了訴訟程序的期間和送達問題。

如,民訴解釋規定了再審審限自再審立案的次日起算,且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期間、當事人和解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在送達方面,民訴解釋規定了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具體規則。在委託送達的情況下,受委託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託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進一步明確了直接送達、電子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的具體條件等等。

3. 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

為了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2)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4)組織交換證據;

(5)歸納爭議焦點;

(6)進行調解。

4. 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

申請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時需要攜帶下列資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2)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3)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4)擔保財產現狀的説明;

(5)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內容為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範圍、被擔保的債權範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

若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審查。

人民法院審查後,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2)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3)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突破五: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1.制裁虛假訴訟

若第三提起撤銷之訴後,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原案當事人的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處罰當事人、證人虛假作證

新司法解釋的一大亮點在於,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而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若證人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突破六:公益訴訟制度

針對新民訴中草草帶過的“公益訴訟制度”,本次司法解釋就公益訴訟的受理、管轄等具體的操作程序予以明晰。

在受理條件方面,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

(2)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3)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案件管轄方面,這則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公益訴訟中的告知程序,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在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係方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司法解釋明確,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

  突破七:完善法庭紀律

近年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衝擊、鬨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

本次司法解釋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若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即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或者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還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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