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鞏固試題及答案(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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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 關於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2017司法考試鞏固試題及答案(卷三)

A.證據交換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而進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而實施

B.民事訴訟案件在開庭審理前,法院必須組織進行證據交換

C.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後申請延長,但只能申請延長一次

D.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的,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無權再提交證據

參考答案:A。考點:舉證時限的適用;證據交換的期間和時間

參考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7條規定,A項説法正確,應選,B 項説法錯誤。不應選。第36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 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 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這一規定,C項説法錯誤, 不應選。《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1條第(1)項規定,D項説法錯誤,不應選。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第2題 張明户口在北京市海淀區,近3年來,一直居住在宣武區。2007年5月,張明與華強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在豐台區開發的某住宅小區中的三居室現房一套。華強公司的註冊地及主要營業地在西城區。入住後,張明發現該房存在重大質量問題,要求退房,而開發商只同意維修,雙方難以經協商達成一致。張明遂決定向法院起訴,下列法院中有管轄權的是哪一個?(  )

A.海淀區法院

B.宣武區法院

C.豐台區法院

D.西城區法院

參考答案:C 本題考查人民法院的專屬管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本題中,張明與華強公司的糾紛是由商品房這一不動產引起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答案為C。

第3題 張某發現自己的工資卡上多出2廳元,便將其中1萬元借給郭某,約定利息500元;另外1萬元投入股市。張某單位查賬發現此事,原因在於財務人員工作失誤,遂要求張某返還。經查,張某借給郭某的1萬元到期未還,投入股市的1萬元已獲利2000元。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張某應返還給單位2萬元

B.張某應返還給單位2.2萬元

C.張某應返還給單位2.25萬元

D.張某應返還給單位2萬元及其孳息

參考答案:D。考點: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

參考解析:張某因單位人員工作失誤而受領2萬元款項,屬於無合法依據的不當得利,應予返還。根據《民通意見》第131條,不當得利的孳息部分應當返還受損人,孳息以外的其他收益應當收繳而非返還。所謂孳息,是指依某物(原物)的通常利用方式從該物中產生的收益,其又分天然孳息(基於物的自然屬性而產生)和法定孳息(基於與原物有關的法律關係而產生)。本題中,張某將1萬元出借而約定的500元利息債權,屬於該1萬元的法定孳息,而將1萬元投入股市的收益則不屬於孳息。因此,張某應返還最初獲得的2萬元不當得利本金加500元債權的孽息。D項正確。

第4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乙公司最遲在2007年6月1日前,向甲公司交付1萬米防雨帆布。至6月10日,雖經甲公司多次催要,但乙公司仍未向甲公司交付。6月12日,甲公司所在地A市普降暴雨,甲公司因缺乏足夠的防雨器材,致使甲公司堆在露天貨場的貨物淋濕損失5萬元。乙提出防雨帆布最快也要6月25目送到,請甲公司將露天堆放的貨物全部存放在倉庫中,甲公司認為近日不會有雨,而未理睬。6月20日,A市又降暴雨,致甲公司貨物損失10萬元,下列陳述正確的是哪項?(  )

A.乙公司向甲公司賠償15萬元

B.乙公司應向甲公司賠償5萬元

C.甲公司所受損失自擔,因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D.甲公司所受損失由甲乙公司平均分擔,符合公平原則

參考答案:B 乙公司違約,未能按約定時間向甲公司交付防雨帆布,並因此在6月12 日的暴雨中,導致甲 公司5萬元貨物損失,該項損失應由乙公司承擔。6月為多雨季節,甲公司露天堆放貨物有再次受損危險。 乙公司建議甲公司將露天堆放貨物移於倉庫以防損失進一步擴大,甲公司未採取,並致新損失10萬元。應由甲公司自行承擔。

第5題 劉某習慣每晚將垃圾袋放在家門口,鄰居王某認為會招引蒼蠅並影響自己出入家門。王某為此與劉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不得將垃圾袋放在家門口,以保證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維護環境衞生。關於本案的訴訟標的,下列哪~選項是正確的?(  )

A.王某要求劉某不得將垃圾袋放在家門口的請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權的請求

C.王某要求劉某維護環境衞生的請求

D.王某和劉某之間的相鄰關係

參考答案:D。考點:訴訟標的

參考解析:訴訟標的是指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而請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關係;訴訟請求指當事人 向法院提出的具體請求。每一起民事訴訟只能有一個訴訟標的,但當事人根據這一標的可提出若干訴訟請 求。本題中,王某要求劉某不得將垃圾袋放在家門口,以保證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維護環境衞生,其訴訟標 的只有一個,即原被告之間的相鄰關係,D應選。而A、B、C三項內容為原告王某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 應選。故本題正確答案應為D。

第6題 在基層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村民劉某發現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名單中遺漏了同村村民張某的名字,遂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認為,劉某不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無權提起申訴,故駁回了劉某的串訴,劉某不服訴至法院。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

A.張某、劉某和選舉委員會的代表都必須參加訴訟

B.法院應該駁回劉某的起訴,因劉某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C.選民資格案件關係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權利,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D.法院對選民資格案件做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提起上訴

參考答案:B。考點: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參考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的範圍非常廣泛,並不一定是選民名單所涉及的公民本人,其他任何公民認為選民名單有錯誤的,也可以對選民名單進行申訴,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起訴人並不一定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B項説法錯誤,應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2款規定,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故A項説法正確,不應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C、D兩項説法都是正確的,不應選。本題正確答案為B。

第7題 某甲因出國度假將自己的獨資企業委託某乙代為管理,並授權某乙在3萬元以內的支出和10萬元 以內的交易自行決定。現假設若第三人對此授權不知情,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某乙在受託期間實施的下列哪一行為是無效的或被我國的法律所禁止的?(  )

A.未經某甲同意與某企業簽訂交易額為30萬元的合同

B.未經某甲同意將企業的一註冊商標轉讓給某丙使用

C.未經某甲同意向某報社支付廣告費4萬元

D.未經某甲同意聘用其妹妹為自己的助理

參考答案:B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0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本案中,某乙接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委託管理企業事務,應盡到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轉讓給他人使用,這是典型的被法律所禁止的行為。B項符合題意。而A項中代表本企業與某公司簽訂超出合同授權範圍的合同,雖然違反了授權合同對其權限的限制,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是有效的。C項未經某甲同意向某報社支付廣告費4萬元不屬於法律禁止的範疇。D項表面看來受託人有“”之嫌,但是一則舉賢不避親,二則這也不會直接、確定損害企業利益,因此法律不禁止。

第8題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5萬元的蘋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蘋果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付款。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貨款。在支付令異議期間,甲公司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義務,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貨。下列説法中哪一項是正確的?(  )

A.甲公司的起訴行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

B.甲公司的起訴行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

C.甲公司的起訴行為產生債務人異議的法律後果

D.甲公司起訴後,受理支付令申請的法院應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參考答案:B。考點:對支付令的異議

參考解析:根據《民訴意見》第223條規定。B為正確答案。

第9題 甲、乙兩公司因擔保合同發生爭議,爭議數額為100萬元人民幣。現依據擔保合同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本案應按下列哪項組成仲裁庭?(  )

A.只能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B.只能由5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C.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由3名仲裁員或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D.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或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如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達成協 議,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參考答案:D 根據《仲裁法》第30、31、32條規定,本題正確答案為D項。

第10題 甲向乙借款20萬元,以其價值10萬元的房屋、5萬元的汽車作為抵押擔保,以1萬元的音響設備作質押擔保,同時還由丙為其提供保證擔保。其間汽車遇車禍損毀,獲保險賠償金3萬元。如果上述擔保均有效,丙應對借款本金在多大數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

A.7萬元

B.6萬元

C.5萬元

D.4萬元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擔保法》第28條規定,“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對於本案債務人而 言,其在債務上已經以自己所有的物進行了物的擔保,保證人丙只需要在物的擔保以外承擔保證責任。物 的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對於房屋的抵押擔保10萬元,汽車抵押擔保5萬元,音響質押擔保1萬元。另 外,汽車被毀,獲得保險賠償金3萬元。而擔保物權是具有物上代住性的,即因標的物出賣、出租、消滅 或毀損發生以金錢或其他財物(代償物)代替時,擔保物權人可以對此行使擔保物權。對於因車禍毀損的 汽車所獲保險賠償金,擔保物權人基於物上代位制度可以對其行使擔保物權。也就是説,保證人丙應當對 房屋抵押擔保10萬元,汽車保險賠償金3萬元和音響質押擔保1萬元以外的債務負責,即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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