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訴訟時效命題及考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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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訴訟時效命題及考點分析

  命題方式提示

本考點考查方式:第一,考查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法定事由,判斷某情形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斷;第二,考查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後期間的計算。

  基礎知識概述

  一、訴訟時效中止

(一)概念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二)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説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二、訴訟時效中斷

(一)概念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②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在訴訟外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生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2)義務人同意。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自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有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3)提起訴訟或仲裁。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注意】出題人新觀點:權利人於起訴後又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果。

權利人提起本訴、反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權利人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與訴訟具有同等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4.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三、除斥期間

(一)概念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除斥期間主要是針對撤銷權、追認權等形成權而言的,其目的在於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或確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二)特點

1、不變期間,無中斷、延長、中止;

2、期間起算點自法律明確規定之日起算;

3、期間經過的效果;權利消滅。

(三)適用範圍

(1)形成權,原則上適用。例外:不適用。離婚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收養關係解除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

(2)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例外:保證期間。佔有回覆請求權。

(3)債權人的撤銷權,既是形成權,也是請求權。

適用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1年內。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

  四、訴訟時效期間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期間的延長與中止、中斷不同,它只適用於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的情形,而且發生時效延長的特殊情況,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9條的解釋,是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訴訟時效期間延長適用的期間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6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適用於一般與短期時效,而且還可適用於最長容忍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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