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重點複習筆記

來源:文萃谷 1.82W

法理學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重點複習筆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重點複習筆記

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指法律規則諸要素的邏輯聯結方式,即從邏輯的角度看法律規則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來組成的,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之間是如何聯結在一起的。

對法律規則的結構,目前學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説”和“兩要素説”兩種觀點。“三要素説”認為,每一法律規則通常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要素構成。“兩要素説”認為,法律規則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部分構成的。

本書持新的“三要素説”,認為任何法律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個部分構成。

所謂假定條件,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空間、對什麼人適用以及在什麼情境下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容有關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生效,在什麼地域生效以及對什麼人生效等。(2)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所謂行為模式,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或範型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分為三種:(1)可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可以如何行為”的模式。(2)應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應當或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式。(3)勿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禁止或不得如何行為”的模式。從另一個角度看,可為模式亦可稱為權利行為模式,而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又可稱為義務行為模式。它們的內容是任何法律規則的核心部分。

所謂法律後果,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根據人們對行為模式所作出的實際行為的.不同,法律後果又分為兩種:(1)合法後果,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後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2)違法後果,又稱否定式的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後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

 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

現代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條文為基本構成單位的。從其表述的內容來看,法律條文可以分為規範性條文和非規範性條文。規範性條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規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條文,非規範性條文是指不直接規定法律規範,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如專門法律術語的界定、公佈機關和時間、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條文。這些非規範性條文不可能是獨立存在的,它們總是附屬於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規範性法律條文的。由此看出,應當把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區別開來。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並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的,也不是每一個條文都完整地表述一個規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規則。

在立法實踐中,通常採取兩種不同的方式來明示人們的行為界限,分別以不同的條文規定表現出來。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類情形:(1)-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規則或其要素;(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與語言

一切法律規範都必須以作為“法律語句”的語句形式表達出來的,具有語言的依賴性。離開了語言,法律就無以表達、記載、解釋和發展。③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時每刻都與語言打交道。如果沒有語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構規範與事實之間的橋樑。總之,對於法律人來説,“語言不僅是理解不語的客體之當然實用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者工作的核心對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實行為,根據規範對案件進行推論”。①法律與語言的這個密切關係,就決定了法律人對語言駕馭能力的重要性。法律規則是通過特定語句表達的,但是,法律人適用法律解決具體案件時適用的不是語句自身或語句所包含的字和詞的本身,而適用的是語句所表達的意義。因此,我們要將法律規則與表達法律規則的語句予以區分。例如,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個法律條款或語句所表達的意義就是一個法律規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人格尊嚴的權利”。解釋法律實質上就是要揭示法律條文的字詞所表達的意義。語言的意義具有歧義性和模糊性,如上述憲法條款中的“人格尊嚴”、“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就説明了法律為什麼需要解釋,也表明了法律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

表達法律規則的特定語句往往是一種規範語句。根據規範語句所運用的助動詞的不同,規範語句可以被區分命令句和允許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須”( must)、“應該”(ought to should)或“禁止”(must not)等這樣一些道義助動詞的語句,例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允許句是指使用了“可以”( may)這類道義助動詞的語句,例如“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規則的表達都是以規範語句的形式表達,而是可以用陳述語氣或陳述句表達,例如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但是,這句話不能理解為是在描述一個事實,而是表達了一個命令,因為這句話可以被改寫為一個規範語句,即“公民應當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應諺視為住所”。

 法的價值的含義

“價值”是現代人文社會科學普遍使用的一個概念。它體現着主客體之間的一種關係,也表徵着作為價值主體而言的人的主體性意識,同時也代表着主體與客體之間關係的契合程度。

那麼,什麼是法的價值呢?簡單地説,法的價值是指法這種規範體系(客體)有哪些為人(主體)所重視、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

①具體而言,法的價值這一範疇包含如下意義:

(1)同價值的概念一樣,法的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説,它是人對作為客體的法律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法的價值不是以人受制於法律,而是以人作為法律的本體這一關係得以存在的。法律無論其內容抑或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法的價值概念存在的基礎。

(2)法的價值表明了法律對於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了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也就是説,法的價值意味着它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代表着人們對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法律中常説到的自由、正義、秩序等,都是人們為了生存、合作所必須確定的一種理想狀態。

(3)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法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法的追求。也就是説,法的價值的研究不能以現行的實在法為限,它還必須採用價值分析、價值判斷的方法,來追尋什麼樣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這一問題。

還必須注意的是,法的價值的概念並不等於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等概念,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種屬性,如法律的各種作用,法律的階級意志性和強制性等,它們只是法的價值得以形成的基礎和條件。法的價值反映了主體與法律之間司的特定關係,是使法律更好地服從和服務於人所確定的法學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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