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法理學複習輔導:法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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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法理學複習輔導:法的價值

 一.法的價值的含義

法的價值,最庸俗的理解就是指法對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

(1)事實判斷是一種描述性判斷,是關於客體實際上是什麼的判斷,而價值判斷是一種規範性判斷,是關於客體應該是什麼的判斷。

(2)客觀世界是由事實構成的,價值是判斷者附加在客體之上的,不同的主體其價值觀不同,故對同一客體會做出不同的價值判斷,因此,價值判斷具有主觀性。

(3)法律作為一種規範,它是立法者從自己的價值體系出發,做出的關於人應該如何行為的判斷,故,法律規範為價值判斷。

(4)根據三段論的推理規則,如果大前提是價值、判斷結論必然為價值判斷,故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一定主體依據法律規範所作出的實體結論為價值判斷。

(5)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總體上屬於事實判斷,但是認定案件事實離不開證據,一個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需要相關主體做價值判斷。

 三.法的價值分類

(一)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為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因為:

①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務就是確保統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對於法律來説,無疑是基本的價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質決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秩序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結構、過程或變化模式,它是人們相互作用的狀態和結果。任何時代的社會,人們都期望着行為安全與行為的相互調適,這就要求通過法律確立慣常的行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基礎。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價值,同樣也需要以秩序為基礎。然而,秩序雖然是法的基礎價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須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為其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説,現代社會所言的秩序還必須接受正義的規制。

【注意】秩序和規則的關係

①有秩序必有規則,無規則則無秩序,即規則是形成秩序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這裏的規則並不僅僅指法律,它可以是習慣、習俗、宗教規範等;

②有規則不一定有秩序。有規則要形成秩序,還必須附加一定的條件。首先,必須嚴格的實施規則,其次被實施的規則必須是確定的、穩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換言之規則必須具有安定性。

(二)自由

自由的定義學説眾多,各家意見也不盡統一,對於考生來説沒有必要糾纏於概念的爭議中。考生應當重點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間的關係。以下兩點考生應該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之一。良法應當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範圍的,而這個限度和範圍由法律來設立。對於公民個人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

3.基於以上所述,我們可以説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這裏要回答的一個問題是:法律何時及何種情況下限制只有是正當的。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有以下學説。

(1)傷害原則

在《論自由》一書中,密爾把人的行為分為自涉行為和涉它行為。前者隻影響自己的利益或者僅僅傷害到自己,後則影響到別人或者傷害到別人。密爾認為只有傷害別人的行為才是法律檢查和干涉的對象,未傷害任何人或僅僅傷害自己的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懲罰,簡言之,社會干預個人行動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護,只有為了阻止對別人和公共的傷害,法律對社會成員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證成的。

(2)法律家長主義

法律家長主義原則也稱父愛主義,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傷害的法律,即家長式的法律強制是合理的。家長式的.法律強制是指為了彆強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價值,而由政府對一個人的自由進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殺、禁止決鬥、強制戒毒等法律法規都是該原則體現。

(3)冒犯原則

冒犯原則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雖不傷害別人但卻冒犯別人的行為是合理的。這裏的冒犯行為是指使人憤怒、羞恥或驚恐的****行為或放肆行為,如人們忌諱的性行為、虐待屍體、褻瀆國旗。這種行為公然侮辱公眾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會風尚,因此必須受到刑事制裁。

(三)正義

1.正義的含義

正義是在涉及利害關係的場合,要求平等地對待他人的觀念形態,即把個人應得的東西歸予個人。從實質內容看,正義體現按為平等、公正等具體形態。

2.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

實體公正指案件事實真相的發現和對實體法的正確適用。程序正義指司法程序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受到公平的對待。

 四.法的價值衝突及其解決

(一)法的價值衝突的表現形式

1.個體之間法律所承認的價值發生衝突:行使個人自由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2.共同體之間價值發生衝突:國際****與一國****之間可能出現的衝突

3.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價值衝突。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衝突。

(二)平衡價值衝突的原則

1.價值位階原則

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衝突時,在先的價值優於在後的價值,即各種不同價值之間存在主次關係。教材中的排序時:自由>正義>秩序。但是這並非唯一的排序。

2.個案平衡原則

簡單的講就是:兼顧各方利益。處於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衝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擔法律責任中的公平責任原則。

3.比例原則

①適合性原則:限制人民權利之措施必須能夠達到所預期的目的,又稱“適當性原則”。

②必要性原則:在適合達到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該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③狹義比例原則: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程度與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處於一種合理且適度的關係,這項原則主要着重於權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之輕重,以達到利益之間的和諧,又稱合理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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