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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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司法解釋解讀。

賄賂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解讀

  一、人民法院審理職務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

司法審判是反腐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懲治腐朽的最後一道程序。對腐朽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罰,最終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來一錘定音。中央懲治腐朽的決心,人民羣眾懲治腐朽的願望,很大程度上要通過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來實現。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審判了一大批貪了賄賂犯罪案件,依法懲治了包括一大批貪了賄賂犯罪分子,有力推動和保障了反腐朽工作的深入開展。據統計,2013年至2015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貪了賄賂案件81805件,審結69017件,生效判決人數73158人。人民法院對這些案件的依法審判,既彰顯了中央懲治腐朽犯罪的堅定決心,也增強了廣大人民羣眾的信心。

  二、《解釋》的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從嚴懲治腐朽放在突出位置,把堅決遏制腐朽蔓延勢頭作為重要任務,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反腐朽無禁區,“老虎”“蒼蠅”一起打,贏得了人民羣眾的衷心擁護和交口稱讚。同時,我們注意到,由於貪了賄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訂不久,貪了賄賂犯罪案件辦理當中存在不少法律適用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刑法對於貪了賄賂犯罪的認定標準亟需明確細化。《刑法修正案(九)》對貪了賄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調整。一是取消貪了罪、定罪及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突出數額之外其他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對貪了罪、增設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三是對貪了罪和賄賂犯罪增設罰金刑;四是增設對有影響力的人賄賂罪;五是對賄賂罪的從寬處罰設定更為嚴格的條件。《刑法修正案(九)》從2015年11月1日生效實施之後,這些新規定應該如何具體理解、把握和適用,亟需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二是貪了賄賂犯罪出現的新情況亟需明確處理意見。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貪了賄賂犯罪呈現出一些新情況、新特點,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新的法律適用問題。比如,賄賂犯罪的對象過去主要是財物,現在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財產性和非財產性利益,給予或者收受這些利益的行為能否以賄賂犯罪處理?又如,在賄賂犯罪當中,過去主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直接收賄賂賂,現在一些案件當中國家工作人員本人沒有收賄賂賂,收賄賂賂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着特定關係的人,這種情況下能否以賄賂的罪追究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給刑事法網的嚴密性和打擊的針對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三是司法實踐當中長期存在的一些爭議問題亟需統一意見。貪了賄賂犯罪具有其特殊複雜性,理論上和實踐中對於一些法律適用問題長期存在意見分歧。比如,作為賄賂犯罪的法定要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究竟應如何理解,正常履職後收受“感謝費”、上下級之間的“感情投資”等能否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又如,司法實踐當中經常遇見被告人辯稱貪了賄賂款物用於公務支出等情形,這些情形對於定罪量刑究竟有沒有影響?這些問題既關係到法律的統一適用,也關係到依法懲治腐朽的實際效果,亟需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鑑於上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深入細緻的調研基礎上,對當前辦理貪了賄賂犯罪案件較為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篩選研究,並廣泛徵求了國家立法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及各方面人士的意見,制定了本《解釋》。

  三、《解釋》遵循的原則

《解釋》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了以下幾項原則:

一是突出依法從嚴。依法從嚴是懲治貪了賄賂犯罪的一貫原則,《解釋》通篇“嚴”字當頭。集中體現在:一是嚴厲追究貪了、賄賂犯罪行為,明確貪了、賄賂數額滿一萬元、具有一定較重情節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賦予終身監禁的制度剛性,明確終身監禁的決定必須在裁判的同時就作出,終身監禁一經作出將無條件執行,不受服刑表現的`影響,不得減刑、假釋。三是加大經濟處罰力度,規定遠重於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四是嚴密法網,結合當前賄賂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財物”和“為他人謀取的利益”等賄賂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明確解釋。五是賄賂與賄賂打擊並重,對賄賂犯罪從寬處罰的適用條件進行必要的限定。六是從重打擊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賄賂犯罪,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收賄賂賂、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賄賂的罪和瀆職犯罪的實行數罪併罰。

二是注重統籌協調。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籌解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標準掌握,確保不同犯罪的罪刑關係協調一致。主要體現在:一是刑事犯罪與違紀行為的協調。為落實黨紀嚴於國法,“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突出刑事打擊重點,做到刑事處罰與黨紀政紀處分銜接有序,《解釋》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重新確定了各種貪了賄賂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二是罪輕與罪重的協調。為解決實踐當中長期存在的刑罰失衡問題,根據“數額+情節”的立法思路,《解釋》結合犯罪情節進一步拉開了不同量刑檔的數額級差,以此滿足不同情節犯罪的量刑需要,儘可能實現罪刑均衡。三是不同主體身份職務犯罪的協調。刑法區分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與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規定了兩類職務犯罪並配置了不同的刑罰。為確保兩類職務犯罪處罰上的平衡協調,《解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併作出了規定。

三是強調積極穩妥。堅持問題導向,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刑法規定框架內積極予以迴應,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認真研究形成共識。主要體現在:一是規定作為賄賂犯罪對象的“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並進一步明確,除物質利益之外,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也應當認定為財產性利益。二是對賄賂犯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作出界定,明確事後賄賂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要求,收受下屬或者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來範圍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三是對特定關係人賄賂作出規定,明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着特殊關係的人收受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回或者上交的,應當對國家工作人員以賄賂的罪追究刑事責任。四是針對實踐中常見的被告人辯解貪了賄賂款物用於公務支出的問題,明確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存在貪了、賄賂主觀故意的,將不影響定罪。

四是體現便於操作。《解釋》規定務求明確具體,可操作、可執行。主要體現在:一是對各種貪了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一作出規定,常見貪了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均能做到有據可依。二是採取“數額+情節”的模式規定貪了罪、賄賂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情節的設置上輔以不同的犯罪數額限制,以此增進司法的確定性,避免因情節難以量化而出現操作性問題。三是對直接決定定罪量刑的犯罪數額和量刑情節的具體認定作出規定,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前後連續收受的財物均應計入賄賂數額。四是採取絕對數和倍比數相結合的辦法規定罰金刑的判罰標準,在兼顧被判刑人受罰能力的同時,確保判罰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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