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的重要性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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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作為中央事權的司法權,歷來為治國理政者所重視,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觀今宜鑑古,司法權到底有多重要,我們可以從歷史中探尋答案。

司法權的重要性體現

司法權意味着什麼

司法權關乎國家生死存亡。《左傳》收錄的《曹劌論戰》一文,向我們揭示了司法權的運用得當是關係國家生死存亡的頭等大事的道理。《孫子兵法》開宗明義:“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戰爭是關乎國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是不能不認真思考、謹慎行事的。而在公元前684年,魯國的國君魯莊公就碰上了這等大事:齊國軍隊征伐魯國。在大敵壓境之際,曹劌與魯莊公之間就如何禦敵展開了一場對話。魯莊公給出了禦敵三策:“衣食所安,弗敢專也,必以分人”;“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而曹劌將魯莊公禦敵三策中的前兩策稱為小恩小惠,不足禦敵;而唯獨對第三策“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讚賞有加,稱憑此可以禦敵。戰事正如曹劌所料,憑藉着公正行使司法權力的魯國最終戰勝了強敵齊國。

齊魯之戰説明了司法權關乎國家生死存亡。一個國家的治亂興衰和文明發展,與執政者的法治意識、法治觀念和法治行為密不可分。法治強、法治興,則國強、國興,否則國家必衰、必弱。

司法權關乎政治文明水平。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早期提倡人治,主要表現為其所著《理想國》中“哲人王的統治”的主張。不過到了晚年,當柏拉圖意識到理想國不切實際之後,他的思想開始從天上回到人間,注重法律的作用,主張實施法治。柏拉圖思想脈絡的轉變主要記錄在其晚年所著的《法律篇》中。柏拉圖在《法律篇》中明確提出,“任何一個沒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國家簡直就不成其為國家”。柏拉圖的這一法學經典命題,突出了法庭,更進一步説明了司法權在國家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性。然而司法權有多重要呢?它關乎一國政治文明水平。1891年,正在日本訪問的俄國皇太子尼古拉在大津遇刺,時稱“大津事件”。與軍事強國俄國相比,彼時的日本雖然經過明治維新漸趨富強,但仍很弱小,被“恐俄病”所困擾。因此,“大津事件”讓日本全國都深感恐懼不安,當時的政治及社會輿論均要求嚴懲兇手,以平息俄國的憤怒。不過主審此案的法官,拒絕向政治輿論壓力屈服,依律只對行刺者“以尋常謀殺未遂罪處以無期徒刑”,而非外界要求的“以危害皇族罪處以死刑”。“大津事件”判決一出,並未導致日俄交惡的狀態,反而獲得了俄方理解,更令西方對日本刮目相看,日本不再是野蠻落後的國度。日本的法治逐漸受到歐美各國的信賴。而這為日本日後修改不平等條約、收回司法主權奠定了法律基礎。

司法權關乎個人權利自由。馬克思有句名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聖經”。這句法諺從理論上揭示出了法律對自由權利的保障功能。而具體到實踐中,法典如何保障人們的自由權利?這就需要行使司法權的司法裁判官正確地適用法律,讓紙張上的權利自由變成現實中的權利自由。在現代社會,司法是人權的保障,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失守將使社會失去起碼的公正,公民的自由權利就無法得以保障。借用勞倫斯·彼得提出的木桶理論的話,司法就是公民自由權利保障的最短木板。法律有限,而生活是無限的。面對紛繁複雜的現實糾紛,尤其是在法律超前或滯後於現實的時候,公民自由權利的維護就在於司法權的審慎使用。因此,在現實中,司法文明水平最能體現公民自由權利保障水平;司法文明水平就是測量公民權利保障水平的陰晴表和試金石。可以説,公民的權利自由就在於不受約束的適時司法救濟。

如何保障司法權的良好運行

司法權如此重要,怎樣才能保障司法權的良好運行?關鍵是要遵循司法規律,緊緊抓住司法權為中央事權的屬性這個根本,科學運行司法權。

第一,應為屬於中央事權的司法權提供良好的制度運行框架,打破司法地方化困境,讓司法權迴歸本性。司法權既然屬於中央事權,就應當依法由中央統一行使,而不受任何地方干預。司法的地方化只會妨礙國家的法制統一,導致國家秩序的碎片化,影響司法公正,導致同案不同判的亂象,最終損害司法權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破除司法權的地方化,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就是應對司法地方化的一項重要改革制度。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打破以往按行政區劃設立司法機構的`司法制度,建立了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為統一運行司法權提供了司法制度保證和支撐。

第二,應為作為中央事權的司法權的運行提供經濟基礎。眾所周知,以往受於司法管理體制之限,法院深受外部“地方化”和內部“行政化”所累,難以真正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而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法院經費受制於地方財政。法院的辦案經費和福利待遇由政府負擔;人員編制要通過政府來劃撥指標。法院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政務管理權混同,法官待遇比擬公務員待遇,導致法院內部管理行政化傾向嚴重。為了破解這個司法權地方化和行政化之難題,本輪司改推出了“省級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舉措,為司法權的統一運行提供了相應的經濟基礎。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將徹底改變法院在人財物上依賴於地方政府的局面,對真正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釐清一府兩院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與此同時,人財物的統管,可以有效平衡因地區經濟水平不同而造成的法院系統人財物分配不均衡的局面,吸引更多的法律人投身於基層法院。不過,囿於我國現實,“將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完全由中央統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難”,按照目前的制度設計,現在只是實現了省級以下的人財物統管,距離將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完全由中央統一管理,仍有一段距離。“羅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司法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應循序漸進。待到時機成熟時,推動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由中央統一管理,這樣才能為保證司法權的統一行使提供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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