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階段法官釋明權的行使

來源:文萃谷 2.08W

導語:近年來,基層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整體有明顯增加,但當事人的訴訟水平並未見明顯提高,因此,在立案階段的法律釋明工作就顯得尤為必要。小編認為對以下四點需進行立案釋明。

立案階段法官釋明權的行使

  1、訴訟請求不明確。

起訴時,起訴狀上的訴訟請求意思表達不明或存在歧義的,如離婚案件,訴請要求被告承擔子女撫養費,卻不寫明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涉及賠償類案件,訴訟請求未寫明賠償金額等。此時,法官應及時將該情況予以指出,建議當事人及時更改,若當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或不便在立案階段作出更改,可提醒其在訴訟階段向承辦法官提交相關書面説明,使得訴訟請求達到明確具體的法定要求。

  2、訴訟請求不合理或相互矛盾。

明顯荒謬、不合理甚至是錯誤的訴訟請求是應當要求當事人剔除或更正的。例如,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中,原告訴請賠償金額為300萬元,該標的額明顯高於當地賠償標準,且參考以往該類案件的裁判結果都不可能達到,法官應該在立案階段告知當事人該訴請的不合理性,避免其承擔不必要的高額案件受理費。遇到該類情形,法官有責任避免當事人明顯的不合理訴訟行為,同時考慮到審判的社會效果及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法官也應該加以釋明。

  3、訴訟請求存在明顯遺漏情形。

起訴階段,法官不應僅僅單純的完成立案行為,應該瞭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如常有當事人拿着確權判決或形成判決文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作為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都知道這樣的判決文書是不具有可執行性的。而不具有法律常識的當事人很可能無法理解,就非常容易引起當事人對司法的`不滿。對此,在立案時,法官若能充分了解到原告訴訟的目的,給其一定的法律釋明,告知其相關具體的法律規定,完善訴訟請求,避免後續矛盾的發生。

  4、權利請求基礎不明確。

所謂權利請求基礎,簡單來説就是得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但實踐中,往往原告並不知道該法律依據是什麼,這樣也很容易導致訴訟請求的矛盾。例如,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這很可能是將合同糾紛與侵權之訴混為一談,對此,法官可以對權利請求基礎,即其混淆的相關法律進行釋明,通過具體的法律釋明讓當事人在兩者之間做出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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