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法制史衝刺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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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是法律碩士考試大綱所規定的考試內容之一,考研生們在衝刺階段的時候,需要掌握住知識重點。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法制史複習重點,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碩考研法制史衝刺階段知識點

  法碩考研法制史秦朝知識點

(一)指導思想

緣法而治 以法律作為是非曲直的唯一標準

法令由一統 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令

嚴刑重罰

(二)法律形式

1.律

是秦朝法律的主體,通過正式立法程序頒定,具有穩定性、規範性、普遍適用性。

2.令

皇帝針對具體問題臨時發佈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制’ 詔

3.法律答問

具又法律效力的解釋

4.封診式

司法機關有關審判原則、治獄程序 以及對案件調查、勘驗、審訊等規定 +具體案例

5.廷行事

判例

6.課、程

(三)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主要原則

1)刑事責任能力 以身高為標準

2)故意與過失 端 不端 故意從重

3)盜竊按贓值定罪

4)共同犯罪加重處罰

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 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

6)自首減輕處罰

7)誣告反坐

8)連坐

2、主要刑名

1)死刑 戮、___、腰斬、車裂、梟首、棄市、鑿顛、抽肋、囊撲、__烹、定殺

2)肉刑

3)作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臣隸妾、司寇、候(作刑尚無明確而固定的刑期)

4)恥辱刑 髡、耐

(四)司法制度

1、三公九卿 三公:丞相、 太尉(軍事)、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

九卿:廷尉:中央司法機關

2、訴訟制度

1)重大案件,知奸不舉要連坐

2)公示告: 賊殺傷,盜他人

非公室告 子盜父母、主擅殺、髡其子及臣妾

州告 控告不實而,又以他事控告者,不僅不受理還要追究責任。

3、審判制度

1)訓獄 治獄 爰書 封守 讀鞫 乞鞫

2)不直::意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

縱囚:有罪不判或減輕

失刑:過失導致處刑不當

  法碩考研法制史漢朝知識點

(一) 法制指導思想

1. “黃老無為”、“輕徭薄賦”

2. “德主刑輔”

(二) 立法概況

1、“漢律六十篇

1) 《九章律》: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是兩漢的基本法律。在秦律的基礎上增加

《户律》 户籍、田賦、婚姻

《興律》 徵發徭役、城防守備

《廄律》 牛馬蓄養、驛傳

2) 〈傍章律〉 18 禮儀 叔孫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間制定,

3) 〈越宮律〉 27 宮廷警衞 武帝時張湯制定,

4) 〈朝律〉 6 又名〈朝賀律〉。朝賀制度 武帝時趙禹制定

2、法律形式

(1) 律: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規範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的成文法典。

(2) 令:皇帝所發佈的詔令,內容廣泛,法律效力最高,高於律。是漢朝一種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是律以外關於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也稱“事條”、“科條”

(4) 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律無正條規定時,比照最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典型案例處斷。

3、文景時期刑制改革

文帝廢除肉刑

黥刑——髡鉗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 斬左趾——笞五百 斬右趾——棄市

景帝改革

第一次: 笞三百——笞二百 五百——三百

第二次 笞一百 二百

頒佈《菙令》 笞杖規格、受刑部位、中途不換人

4、【刑罰適用原則】(法律的儒家化)

1)上請原則:

對於官僚貴族及其子孫犯罪,不叫普通司法機關處理,而奏請皇上裁決,給予減免刑罰的特權

2)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直系三代血親和夫妻之間,除謀反、大逆以上的罪行,均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源於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親屬中的卑幼隱匿尊長的.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而尊長隱匿卑幼的犯罪行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決定。這個原則一直為後世各王朝所沿用。

5、【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權:1)阿黨附益 “阿黨”:諸侯國的官吏與諸侯王結黨,知其犯罪不舉奏

“附益”:朝廷大臣交通諸侯,助其獲得非法利益

2)左官:舍天子而仕諸侯

3)非正:非嫡系子孫繼承爵位

4)出界:諸侯王擅自越出領地

5)__越:官員在器具、服飾、等方面逾越規制

6)漏泄省中語:泄露朝廷軍事機密

7)酌金:帝王祭祀時諸侯所獻貢金成色不合標準

危害君主專制

1)欺謾、詆欺、誣罔:對皇帝不忠、欺騙、詆譭等

2)廢格詔書:官吏不執行皇帝的詔令

3)怨望誹謗: 因怨恨不滿而誹謗朝政

4)左道: 邪道巫術詛咒皇帝、蠱惑民眾

危害皇帝尊嚴和安全

1)不敬大不敬

2)闌入:無憑證擅自闖入宮殿

失闌:警衞人員失職致使他人無證入宮

危害國家政權

1)沈命: 羣盜起而不發覺

2)見知故縱:治安官吏見賊盜犯罪而不及時舉報

3)羣飲酒: 三人以上無故羣飲

4)通行飲食:為盜賊提供飲食、傳遞情報、充當嚮導

(三) 經濟立法

1、鹽鐵酒專賣

漢武帝:鹽鐵酒專賣 昭帝:改酒的專賣為課税 王莽又恢復專賣

2、抑商政策

漢承秦制,堅持重農抑商 告__令

3、對外貿易

與匈奴互市 違禁物品:鐵、兵器、馬匹、銅錢

西域與中亞:優惠政策、沒有違禁物

(四)行政立法

中樞與地方行政機構

1、漢初與秦一樣:三公九卿

西漢中期,武帝將丞相改為大司徒 管民政、財政、教育 為削弱相權

太尉——大司馬 軍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建造

新的三公直屬於皇帝 九卿由丞相統轄改為三公分管

東漢初 尚書枱建立

2、地方政權為郡縣兩級,縣以下設鄉、裏、亭

東漢末年形成 州郡縣 三級

官吏管理制度

1.選拔和任用官員

1)察舉 官員向朝廷推薦賢能之士為官

2)徵召 皇帝詔令各郡薦舉“能直言極諫者”‚皇帝特詔有特殊才能的人,以“辟書”聘請

3)辟舉/闢除 地方級官吏自己招聘

4)任子 兩千石以上官吏任滿三年 可保舉子孫一人為郎

5)太學補官 設立太學 學習儒家經典

2、官吏選任迴避制度 三互法 婚姻之間極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

3、考課 上計

4、退休 致仕 70

檢查制度

中央設御史台,長官為御史大夫,下設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地方主要是在京師設的司隸校尉和各州刺史,司隸校尉可糾舉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並可直接彈劾三公。

三獨坐 司隸校尉、尚書令、御史中丞

13個監察區,每區一名刺史,根據六條問事

(五) 司法制度

1. 司法機構:

(1) 中央司法機構:漢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長官,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西漢)(東漢為御史中丞)與監察御史,是監察官吏,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雜治”:發生重大案件時,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審理。西漢武帝以後,在京師設立司隸校尉,負責與中央機關有關的滯獄、淹獄、冤獄以及司法官執法犯法的行為。

2. 訴訟制度:

(1) 起訴:“告訴”(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官府控告)

“舉劾”(官吏代表國家控告犯罪)

(2) 審判:漢朝審訊被告,稱為“鞠獄”。 向被告宣讀判決,稱為“讀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為三個月。

(3) 錄囚制度 對囚徒複核,監督決獄情況,以平反冤案。

3. 春秋決獄:

始於西漢中期,沿用於魏晉南北朝

(1)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它為漢代統治者提倡。

(2)是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法律儒家化的必然產物。

(3)其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免刑罰。反之,犯罪人主觀動機若嚴重違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沒有社會危害後果的,也要認定為犯罪,並予以嚴懲。

意義:除了對法學的推動和對審判原則的修正外,它還促進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也開闢了引禮入法的道路。

4、秋冬行刑 霜降以後,冬至以前

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都適用。

  法碩考研法制史三國兩晉南北朝知識點

(一)立法概況

➜法典

1、《魏律》《曹魏律》《新律》 18

刪繁就簡 ‚將《具法》改為《刑名》至於律首 ƒ“八議”入律 提出了新五刑。

2、《晉律》,《泰始律》、《張杜律》 20 完成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刑名》中分出《法例》 ‚精簡律令,律文和字數較漢大為精簡

ƒ首次將律和令明確分開,解決了漢以來律令混雜的局面

④增加律注,與法典合為一體 ⑤“服制”入律 ⑥張斐、杜預為律作注與律具有同等效力

3、《北魏律》 20

孝文帝年間,律學博士常景撰成 集當時律典之大成,為隋唐律典之淵源。

4、《北齊律》 ♦12 武成帝河清年間

①首創《名例律》②確立“重罪十條”③確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評價:

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著稱,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後的作用,對隋唐時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

➜法律形式的變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格局。

1)律 基本法律

2)科起着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

3)格與令相同,也起着補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別條權格〉,始以“格”代“科”

東魏有〈麟趾格〉,成為獨立法典。

4)比是比附或類推。

5)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統式〉,成為中國歷史最早出現的一種法律形式。

(二)刑事立法

1、八議:

源於西周的“八辟之議”,曹魏時期正式入律。位高權重的八種人犯罪後,普通司法機構無權審理,需在大臣“議其所犯”後,由皇帝決定。

“議親”——皇親國戚 “議故”——皇帝故舊 “議賢”——有大德行與影響的人 “議能”——有大才能 “議功”——有大功勛 “議貴”——貴族官僚

“議勤”——為國勤勞服務的人 “議賓”——前朝皇室宗親。

2、官當:

正式規定於〈北魏律〉與〈陳律〉中,是指官貴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

3、準五服以制罪:

〈晉律〉首先規定準五服以制罪。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在刑法適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而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制服愈遠,正好相反。

4、重罪十條

確立於《北齊律》 犯此十罪,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將儒家綱常禮教引入刑律

反逆、大逆、 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十惡去“降”加“不睦”)

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不睦 (十惡)

5.封建五刑初步形成

曹魏恢復五刑之名➜晉代以死、徒、笞、罰金、贖刑為五刑➜北魏♦始定製死、流、徒、鞭、杖五刑➜北周由輕到重 重排杖、鞭、徒、流、死。首創將流刑分為五等。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刑罰制度日趨規範和文明:限制族刑、減少肉刑,最終廢除宮刑(北齊)

酷刑減少,定流刑為減死之刑。新的五刑體系初步形成。

規定絞、斬死刑;規定流刑;規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三)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機關的變化

魏晉仍為廷尉,。曹魏在廷尉之下設——律博士 傳授法律、培養司法官

北齊改為大理寺。北周復古將廷尉改為大司寇。

2、登聞鼓直訴制度

西晉已經在朝堂外設立“登聞鼓”,直訴於中央甚至皇帝,後經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3、死刑復奏制度

死刑需皇帝批准方準執行,一方面標榜慎刑,也使皇帝更牢固的掌握最高審判權。

4、刑訊制度

南朝設立“測囚之法”;南陳設立“測定之法”。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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