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我國法律解釋權限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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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我國法律解釋權限的劃分

  1、立法解釋:

1)狹義: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所作的解釋。

2)廣義:所有依法有權制定法律法規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進行的解釋。

3)主體:①全國人大常委對憲法的解釋 ②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 ③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其他人大常委立法解釋。立法解釋包括事前解釋和事後解釋

  2、行政解釋:

含義: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對有關法律法規如何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解釋。它有兩種情況:①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法律應用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法律應用

  3、司法解釋:

含義: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過程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問題所作的解釋。

具體包括:①審判解釋 ②檢察解釋 ③審判、檢察聯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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