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易淆點:起訴書與公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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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起訴書與公訴詞兩者之間有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繫?那麼他們的區別又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司法考試易淆點:起訴書與公訴詞

起訴書與公訴詞二者的聯繫是:公訴詞應以起訴書為基礎,是起訴書的補充和進一步的論證。起訴中的事實和理由的.內容,是公訴詞的依據和基礎,二者的觀點和依據一脈相承。對於起訴書沒有列入,未在法庭調查時未被證實的事實,不能在公訴詞裏提及。

起訴書與公訴詞二者的區別如下:

區別起訴書公訴詞
概念不同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犯罪並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一種司法公文。是出庭支持公訴人員在一審法庭辯論階段,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向法庭所作的公開演講意見。
內容不同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案件事實、起訴的根據和理由等四個方面。其中,起訴的根據和理由部分必須寫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和犯罪的性質,這也就是訴的指控。包括:結合法庭調查情況對證據進行分析論證,證明起訴書對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是正確的;從法律上進行分析論證,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針對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工作。
作用不同指控犯罪,發起審判。通過有理有據的論證,使法庭採信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
宣讀或者發表的階段、主體是在法庭調查之初,由出庭公訴人宣讀。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審判長可以代讀起訴書。是在法庭辯論階段,由出庭公訴人員所進行的綜合性演講。公訴詞則不能由審判長代為發表。
形式要求不同必須以書面公文形式出現,且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必須嚴格按要求去製作。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但在公訴機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時,出庭人員可以即席發表公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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