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兩份工資扣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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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年終獎繳納個税計算公式和 兩個單位領取工資並已經扣税,為什麼還要補繳個税的問題答案你知道嗎?大家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兩份工資扣税標準

  年終獎繳納個税計算公式:

(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案例: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24000元,當月工資為5100元。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數2000對應的適用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年終獎金應納税額為:24000×10%-105=2295(元),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税額=(5100-3500)×10%-105=55(元),

該納税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案例: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12000元,當月工資為3000元,

則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數958.33對應的適用税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金應納税額為:11500 ×3%=345(元)。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由於低於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税。

該納税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對職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在一個納税年度內(12個月),對每一個納税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税方法只允許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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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單位領取工資並已經扣税,為什麼還要補繳個税

問:我在兩家單位就職,每月領取雙份工資,並且他們兩家公司都已經代扣了我的個人所得税,為什麼年底地税還要我補繳個税?如果要補繳,需要再繳多少個税呢?

答:首先可以明確地説,地税的做法是對的,您的確少繳納了個人所得税。按照個人所得税法,工資薪金所得,是按月計算的,且所有的工資薪金收入要合併彙總,彙總後的工資收入總額做為税前收入按個税計算方法進行計算個税。

我國個税實行源泉扣繳,也就是説,公司在給你發放工資時,就把你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給扣下來了,然後由他們統一上繳税務局,我們拿到手的工資都是税後工資,自己不必去繳納個人所得税。

由於兩家公司發放工資,他們只負責給自己員工發放的工資扣税,別人家給你發多少工資,他們管不了的。由於每次計算個税時,都要減除個税起徵點3500元,兩家公司都要這麼處理,就造成了多減除了一次,同時由於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應繳納的個税也就越多,如果分成幾份,當然税率也就跟着降低,個税自然而然的會有所減少。這兩點造成了兩處或多處獲取工資薪金,個税繳納有所減少的原因,所以少繳税的應要補繳。

給大家舉個例子,2014年3月,張三在A公司領取工資5000元,又在B公司領取工資6000元,假設沒有繳納五險一金,那麼A公司代扣個税為45元,B公司代各個税為145元,總共繳納個税190元。實際能將兩處收入合併,5000+6000=11000元,應繳納個税945元,945-190=755元,所以説張三少繳納了個税755元,這部分錢由張三來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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