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級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考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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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級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考試要點

 理解金融市場的結構

金融市場是指貨幣資金融通和金融資產交換的場所。廣義的金融市場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狹義的金融市場僅包括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

金融市場的交易對象是貨幣資金。與普通商品交易不同,金融市場中的交易大多隻是表現為貨幣資金使用權的轉移,而商品交易則表現為商品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同時轉移。

金融市場的交易主體包括任何參與交易的個人、企業、各級政府和金融機構。其中,不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主體,包括個人、企業和政府部門,參與交易是為了滿足自身在資金供求方面的需要,在他們之間發生的金融交易是直接金融,即資金從盈餘部門向赤字部門的直接轉移。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主體包括各類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通過它們實現的金融交易稱為間接金融,即資金從盈餘部門向赤字部門的轉移是以它們為媒介實現的。

金融市場的交易“價格”是利率。各種金融市場均有自己的利率,不同的利率之間有密切的聯繫。

金融市場具有以下功能:便利籌資和投資;促進資本的部門集中,解決社會化大生產對於社會資金集中使用的要求;方便資金的靈活轉換合理引導資金流向、流量,促進資本向高效益單位轉移,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使資本流動和社會生產實現均衡;有利於增強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的靈活性,為中央銀行利用貨幣政策進行宏觀調控提供操作基礎。

金融市場按照金融資產的要求權劃分,可以劃分為債務市場和股權市場;按照金融資產的期限可以劃分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

貨幣市場是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金融資產交易的市場。交易工具是政府、銀行和工商企業發行的短期信用工具,主要包括:國庫券、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可轉讓的大額定期存單、回購協議等。貨幣市場有下面三個主要特徵:①交易期限短,金融資產的

交易期限短的只有一天,長的也不超過一年,其中以3~6個月的居多;②交易的目的主要是短期資金週轉的需要,一般是用來彌補流動資金的臨時不足;③交易的金融工具流動性很強且風險小,可以在市場上隨時出售兑現,具有“準貨幣”的特點。

資本市場是融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長期金融資產交易的市場,其交易對象主要是政府的中長期債券、公司債券、股票,以及直接從銀行獲得的中長期貸款。它的主要職能是為企業及政府籌集所需要的中長期資金以及為私人中長期投資活動提供場所及便利。

資本市場具有三個主要特點:①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②交易的目的主要是解決長期投資性資金供求矛盾;③收益性與短期相比要高,但是流動性差,風險大。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權益工具一般都是永久性的,因此股權市場被認為是資本市場的一部分。

按照金融資產是否首次發行,可以劃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首次發行金融資產的市場一般稱為一級市場,而發行後的金融資產在投資者之間進行買賣的市場被稱為二級市場。優先股是給予投資者固定收益的權益要求權,因此既有債務市場又有股權市場工具的特點,一般而言,債務_丁具和優先股被劃分為固定收入市場,不包括優先股的股票市場稱為普通股市場。熟悉各種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在金融交易活動中產生的、能夠證明金融交易金額、期限、價格的書面文件,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市場類型可以劃分為貨幣市場工具和資本市場工具。

 存摺和存單

存摺和存單分別是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存款憑證,是流動性很強的間接金融工具。活期存款可以隨時取出,定期存款流動性差一些,存單分為不可轉讓的和可轉讓的兩種。可轉讓定期存單是銀行發行的固定金額、期限和利率的可轉讓流通的存款憑證。可轉讓存單不記名,大部分存單期限在一年以內,一般面額越大,期限越長。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的特點是面額大、利率高、不記名、可轉讓流通。它類似於有價債券,是一種新型的金融工具。

商業票據

商業票據是一種短期無擔保的在公開市場上發行的期票,它代表了發行公司應付的還債義務,是起源於商業信用的一種傳統金融工具。商業票據的期限一般小於270天.貼現發行。典型的商業票據有本票和匯票兩種。本票是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的一種支付承諾書,承諾在約定期限內支付一定的款項給債權人。匯票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一種支付命令書,命令他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一定的款項給第三人或者持票人。匯票必須經過債務人承認才有效。債務人承認付款的手續叫做承兑。無論本票還是匯票,期限均不超過一年。支票是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是發行企業在商業票據基礎上,將各種應收賬款、分期付款等資產作抵押發行的一種中期的商業票據。

瞭解混業與分業兩種基本的金融監管模式

根據銀行經營的業務範圍和金融機構分工程度的不同,金融業經營模式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1999年以前以美國、日本、英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模式:另一類是德國為代表的混業經營模式,也稱“全能制”。

混業經營的監管模式如下:一國的商業銀行在業務範圍上不受限制約束,業務多樣化、經營多元化,可為社會提供全方位、綜合性金融業務的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包括投資銀行業務與商業銀行業務在內的許多金融業務都是被聯合提供的。混業經營模式突出的制度特徵表現為,國家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範圍在短期信貸業務與長期信貸業務、直接融資業務與間接融資業務、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商業性業務與政策性業務之間不做或較少做法律限制。商業銀行只要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合規守法經營,就可以在經營銀行業務的同時,兼營證券、信託以及保險業務等,商業銀行資本與工商產業資本可以相互融合。

混業經營模式的特點:①商業銀行的“全能化”或“綜合化”,即商業銀行沒有業務範圍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經營各種金融業務,如經營存貸款、貼現、證券買賣、擔保、投資信託、租賃儲蓄等全方位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業務。②從來就沒有獨立的投資銀行,證券市場相對落後。③銀行與工商企業的關係十分密切,甚至對其具有壓倒性的影響力。

分業經營的監管模式如下:任何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商業銀行只能經營短期間接性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不能從事有價證券的買賣、中介、承銷等證券投資業務,也不能從事保險公司經營範圍內的各項業務活動:經營證券業務的投資銀行不能開展除保險金以外的存款及任何形式的貸款業務(如透支等):保險公司既不能利用沉澱資金自行開展信貸業務,也不能進行股票投資和其他類型的實業投資。同時各國一般還規定,任何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公司不能以設立子公司的名義向對方的業務範圍進行滲透。

分業經營模式的主要特徵包括:①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相互分離。②短期融資與長期融資分離。③政策性融資業務與商業性融資業務分離。④銀行資本與產業資本關係鬆散。

 熟悉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及當前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從風險性指標來看,在金融業發展的初期,分業經營相對於混業經營具有很大優勢。從效率性的指標來看,混業經營相對於分業經營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對於整個金融行業而言,混業經營模式能夠鼓勵競爭,限制壟斷。由於在混業經營模式下,商業銀行的經營範圍完全放開,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可以自由地參與整個金融市場的競爭,而競爭有利於優勝劣汰,有利於提高效率。在金融業發展的過程中,風險性指標和效率性指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要發揮混業經營在效率方面的優勢,必須加強對金融風險的控制。一個國家選擇怎樣的經營模式是由該國金融發展水平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決定的。

我國是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負責金融監管的金融監管格局。

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履行如下職責:①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②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③對銀行業金融機

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④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⑤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⑥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履行如下職責:①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權或核准權。⑦依法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託管和結算;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③依法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④依法對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證券的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進行監管:依法對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以及從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託管業務的金融機構的託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管。⑤依法制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資質標準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制定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資質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期貨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⑥依法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⑦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況,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⑧依法對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⑨依法對違反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罰。⑩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⑩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辦理國務院交辦的有關事宜。

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履行如下職責:①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②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③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④審批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⑤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⑥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⑦依法對保險機

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⑧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⑨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佈。⑩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⑩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

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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