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基礎知識考點:項目工作範圍變更控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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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基礎知識考點:項目工作範圍變更控制系統

工作範圍變更控制系統規定了項目工作範圍變更應遵循的程序,包括書面申請、跟蹤系統以及批准變更所必需的批准層次。範圍變更控制系統應融人整個項目的變更控制系統。

下述工作範圍變更程序適用於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項目參與方包括三方:業主、諮詢工程師和承包商。對於工程項目建設週期各階段發生的諮詢服務工作範圍的變更控制,由於只有業主和諮詢工程師兩方,因此變更控制程序變得相對簡單,可根據下述內容適當取捨。

  (一)申請變更

諮詢工程師、業主和承包商均可對合同工作範圍提出變更請求。

諮詢工程師提出變更,多數情況是發現設計中存在某些缺陷而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修改工作可由諮詢工程師自己完成,也可以指令承包商完成。

承包商提出的工作範圍變更主要是考慮便於施工,同時也考慮在至少滿足項目現有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降低費用和縮短工期。承包商提出變更請求,除説明變更原因外,還必須説明變更對項目產生的影響(主要指變更後可能增加的費用額以及對項目使用功能和質量的影響)。

業主提出變更,則常常是為了提高項目的使用功能和質量要求。

  (二)審查和批准變更

對工作範圍的任何變更,諮詢工程師必須與項目業主進行充分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後,由諮詢工程師發出正式變更令。

項目業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諮詢工程師批准變更的權力,這裏所説的“一定程度”是指由於變更使項目費用增加的金額或導致工期延長的天數。如某項目規定,如果一次變更使項目增加的費用低於10萬美元,工期延長少於3天,工程師可自己決定是否批准變更,不必事先與業主協商;如果費用變更在10萬美元以上,工期延長在3天以上,則必須報業主審批。

諮詢工程師批准工作範圍變更的原則如下:

(1)變更後的項目不能降低使用標準;

(2)變更工作在技術上可行;

(3)業主同意支付變更費用;

(4)變更工作對總工期的影響不大。

  (三)編制變更文件和發佈變更令

變更文件一般由變更令和變更令附件構成。

1.變更令

在實施項目之前,諮詢工程師應確定變更令的標準格式,以便在發生變更時使用。變更令通常包括如下內容:

(1)變更令編號和簽發變更令的日期。

(2)項目名稱和合同號。

(3)產生變更的原因和詳細的變更內容説明:①依據合同的哪一條款發出變更令;②變更工作是在接到變更令後立即開始實施,還是在確定變更工作的費用後實施;③承包商應在多長期限內對變更工作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請求;④變更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變更令附件。

變更費用是變更工作中最敏感的,承包商總希望在變更工作開始前即能確定變更費用額,而業主則希望先開始實施變更工作,然後雙方再協商確定變更工作的費用,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拖延工期。例如,某私營項目合同中規定:承包商必須在接到變更令後立即開始實施變更工作,不能以還未商定變更工作的費用為由延誤實施變更工作,如果由此造成工期拖延,則視承包商違約。

(4)先前變更產生的累計費用額,此次變更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額,累計總變更費用額。

在先開始變更工作,後估算費用的情況下,變更令中就不可能列出變更費用;可在雙方協商確定費用額後,再發一份變更費用的指令,或書面確認原變更令的費用額。

(5)業主名稱、業主授權代表簽字。

(6)諮詢工程師名稱、諮詢工程師授權代表簽字。

(7)承包商名稱、承包商授權代表簽字。

2.變更令附件

變更令附件一般包括變更工作的工程量表、設計資料、設計圖紙和其他與變更工作有關的文件。

  (四)承包商向諮詢工程師發出對變更工作要求額外支付的意向通知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關於變更估價的規定是:“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因此,承包商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是開始變更估價的前提條件。

按照PIDIC合同條件,必須在發出下列通知之一後,才進行變更工作的估價,否則不予估價:

(1)由承包商將其對變更工作索取額外費用或變更費率和價格的意圖通知諮詢工程師。

(2)由諮詢工程師將其改變費率和價格的意圖通知承包商。

承包商在收到諮詢工程師簽發的變更令時,應在變更令(或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發出該通知,否則承包商將被認為自動放棄調整合同價格的權利。

諮詢工程師改變費率或合同價格的意圖,可在簽發的變更令中作出説明,也可單獨向承包商發出此意向通知。

(五)變更工作的估價

1.諮詢服務合同中變更工作的估價

根據世界銀行諮詢服務合同標準文本,諮詢服務的採購有兩種計價方式:對複雜的諮詢服務採購採用基於時間的計價方式;其他則採用總價計價方式。在提供諮詢服務期間,雙方應公平和真誠地執行合同,當一方對諮詢服務的工作範圍提出修改時,另一方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1)基於時間的計價方式。基於時間的計價方式合同是對每一提供諮詢服務的諮詢工程師根據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諮詢費用。當發生變更時,用諮詢工程師的工作時間變化量乘以單價,即可估算變更費用。但最終由於變更產生的費用,不應超過諮詢服務合同中規定的諮詢服務費用的上限。

對由於法律法規的變更、業主提供的服務、設施和財產的變更以及業主提供配套人員的變更導致諮詢服務費用的增加,諮詢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應增加諮詢服務費用的上限值。

(2)總價方式。在雙方簽訂總價方式的諮詢服務合同時,業主要求諮詢公司按其要求對諮詢服務的總價進行分解,列明提供服務的諮詢工程師的人月費率和其他支出,並作為附件列入雙方簽訂的合同。在發生諮詢服務範圍變更時,以此附件中列明的費率進行變更工作的估價。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確定變更工作費率(單價)或價格的程序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確定變更工作費率(單價)或價格的程序如下:

(1)採用合同中規定的費率和價格進行變更工作的估價。這裏所説的費率和價格,對單價合同是指工程量清單中填寫的費率和價格;對總價合同,則指專門用於對變更進行估價的費用一覽表中所列的費率。

(2)如合同中未包括適用於該變更工作的'費率和價格,則應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合同中的費率和價格作為估價的基礎。

(3)如諮詢工程師認為合同中沒有適用於該變更工作的費率和價格,則在與業主和承包商進行適當的協商後,由諮詢工程師和承包商議定合適的費率和價格。

(4)如雙方在協商後未達成一致意見,則諮詢工程師應確定他認為適當的費率和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業主。

在最終確定費率和價格之前,諮詢工程師應確定暫行費率和價格以便有可能作為暫付款,在當月簽發的支付證書中支付給承包商。

3.確定變更工作價格時應注意的問題

(1)貨幣支付比例。當合同中規定以多於一種貨幣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説明以不同貨幣對變更工作進行支付的比例。

(2)變更工作的價格調整。在確定變更工作的費率或價格時,應考慮按合同中規定的條件進行價格調整(即:考慮由於工程項目所在國的法律變化或國際市場變化,使得施工所需的勞務、生產資料的價格發生變化)。

(六)變更工作的實施和支付

對諮詢服務合同,變更工作的費用可按雙方合同中規定的方式進行支付。

對施工承包合同,如果承包商已按諮詢工程師的指令實施變更工作,諮詢工程師應將已完成的變更工作或部分完成的變更工作的費用,加入合同總價中,同時列入當月的支付證書中支付給承包商。有的合同則明確規定:只有在完成全部變更工作後,才支付變更工作的費用,這對承包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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