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規則(試行)》修訂情況説明

來源:文萃谷 2.64W

為適應新形勢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管理工作,特別是加強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查處力度,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近期對《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則》)進行了修訂。2016年10月26日至11月4日,《修訂草案》面向全體會員單位徵詢意見,並根據反饋情況進行了完善。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説明如下: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規則(試行)》修訂情況説明

  一、《管理規則》修訂的背景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協會組織舉辦的執業准入性質的考試。根據證監會《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協會於2008年4月30日發佈實施現行《管理規則》,從報考條件、考試科目、考試組織和考試紀律等方面對資格考試相關工作做了具體規定。六年多來,《管理規則》為資格考試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來,隨着期貨市場的發展,資格考試參與程度不斷提升,考試科目也由兩科增加到三科,同時考試違紀現象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管理規則》進行系統修訂,以適應資格考試管理工作中所面臨的新形勢和新問題。

  二、《管理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對《管理規則》整體架構進行了系統梳理並做了適當優化,在延續原有資格考試管理主要工作思路的基礎上,將期貨投資分析科目納入資格考試序列,並對考試違紀行為及處理措施做出了詳細規定。

(一)《管理規則》整體架構調整

現行《管理規則》包括總則、報考條件、考試科目、考試組織、考試紀律和附則等六個章節,本次修訂將報考條件、考試科目和考試組織等三個章節合併為一個章節——考試組織,並在此基礎上增加違紀處理章節。據此,修訂後的《管理規則》包括總則、考試組織、考試紀律、違紀處理和附則等五個章節。

(二)投資分析科目納入資格考試序列

2011年3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並於當年5月1日施行。根據《試行辦法》,協會負責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資格認定、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相關自律管理辦法也由協會制定。2011年5月,協會舉辦了首次期貨投資分析科目考試。截至2017年4月,協會共舉辦該科目考試14次,共計13,967人取得成績合格證,為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發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本次修訂將期貨投資分析科目明確納入資格考試序列,並對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和投資諮詢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取得條件做了具體規定。

(三)考試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措施細化

隨着資格考試參與人數的增多,考試違紀現象也呈上升趨勢。然而現行《管理規則》在考試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措施方面的規定較為簡單,為實際工作帶來極大不便。為此,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證券、基金等從業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本次修訂明確了各類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理措施。

1.區分應考人員和其他人員。應考人員是指已在資格考試報名網站報名當次考試,並應當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加考試的人員;其他人員指除應考人員之外的人員(如:幫考人員)。應考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考試紀律的動機和後果不同,相應的'處理措施也該有所區分。本次修訂對應考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了界定,並針對以上兩類人員的違紀行為做出不同的處理規定。

2.明確應考人員違紀行為認定標準及相應處理措施。根據行為性質,本次修訂將考試違紀行為劃分為:考試違紀、考試作弊和擾亂考試秩序等三個類別。

考試違紀行為主要指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工作人員安排的行為。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的,取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

考試作弊行為主要指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同時自認定為考試作弊之日起兩年(普通作弊行為)或三年(集體作弊、幫考等嚴重作弊行為)內不受理其考試報名申請。

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主要指破壞考試正常秩序的行為。被認定為擾亂考場秩序的,終止其考試,並視情節嚴重程度參照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行為進行處理。

被取消考試成績的應考人員,已經獲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或執業資格的,由協會註銷其合格證或執業資格。

3.明確其他人員違紀行為認定標準及相應處理措施。其他人員的違紀行為主要指幫考、集體作弊的行為。其他人員被發現以上行為的,註銷其已獲得的考試成績合格證及執業資格,同時自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考試報名申請。

4.記錄考試違紀行為及跨行業信息共享。為加強對考試違紀行為的管理,將違紀行為及相應處理措施記入考試信息管理系統,並將以上信息與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共享。同時,被禁止參加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協會可以在相應禁考期限內不受理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申請。

中國期貨業協會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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