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社工法規: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法規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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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法規與政策
一、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主要內容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方式方法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犯罪的預防和矯治
四、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護與安置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週歲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
一、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主要內容
1、生存權
---未成年人在社會生活和存在的權利。
2、發展權
---指享有足以促進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水平的權利。
3、受保護權
----指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來自家庭、社區、社會組織和整個社會的特別保護。
4、參與權
-----指未成年人蔘加各種社會生活和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社會活動並通過發表言論和採取行動對其產生影響的權利。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方式方法
1、家庭保護
1)監護和撫養;
2)關愛與引導;
3)教育與培養;
4)民主與尊重。
2、學校保護
1)實施素質教育;
2)關愛與尊重;
3)開展成長教育;
4)確保健康與安全;
5)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實施專門教育。
3、社會保護
1)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
2)維護受教育權;
3)為未成年人提供多樣化的活動場所;
4)為未成年人提供豐富健康的文化產品;
5)預防網癮;
6)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費和娛樂產品;
7)淨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
8)為未成年人實施特殊的勞動保護;
9)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
10)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與生命安全;
11)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會救助;
12)加強衞生保健與預防疾病;
13)支持鼓勵發展幼兒教育;
14)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利成果與名譽權;
15)為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提供職業教育。
4、司法保護
1)及時審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
2)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保護;
3)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4)強化父母和監護人的監護與撫養責任
5)審理未成年人案件要適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
6)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犯罪的預防和矯治
(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內容
包括:加強思想道德教育、進行預防犯罪的法制教育。
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責任人
包括: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司法行政部門、共青團、少年先鋒隊、職教機構、用人單位、少年宮、青年活動中心、居(村)委會、父母及其他監護人都是責任人。
(二)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教育與監控、
學校的教育與管理、社會環境監控與管理、傳媒與出版物管理。
(三)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1、嚴重不良行為的界定。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九種違法行為:
打架、攜帶管制刀具、攔截他人搶財物、傳播淫穢物品、進行淫亂、多次盜竊、參與賭博、吸毒、其他嚴重行為。
2、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包括:工讀學校的矯治、司法矯治、社會包容(社區矯治)。
(四)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開審理和報道、
對未成年人罪犯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對犯罪未成年人開展法制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幫教和權利維護。
四、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護與安置
依據
---2006年15個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
(一)監護人的責任
(二)安置孤兒的五種方式
家庭養育、收養、機構安置、集中安置或家庭寄養
(三)相關部門保障孤兒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的職責
1.財政部門的職責----將孤兒救助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2.發展改革部門職責
---統籌考慮兒童福利機構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
3.衞生部門職責---應當為孤兒提供基本的衞生醫療服務。
4.教育部門職責
---對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免收學雜費,提供教科書和寄宿生活費。
5.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對城鎮登記失業的適齡孤兒提供免費的相關就業服務。
6.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為收養當事人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7.公安部門職責----為孤兒及時辦理常住户口登記或遷移手續。
8.司法部門職責----應當依法保護孤兒的人身、財產權利。
9.建設部門職責----因地制宜地解決孤兒的住房問題。
10.民政部門職責
----是孤兒救助的職能部門。包括:協調製度、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孤兒福利服務工作網絡、將散居孤兒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11.其他社會組織和機構職責
----包括:媒體的職責、羣團組織職責、社會力量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