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考試考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大家有了解嗎?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提供了證券從業考試考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一)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
1.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應當佔1/3由職代會選舉。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4.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5.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例題·單選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其成員的個數可以為( )。
A.1
B.2
C.5
D.15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股東會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