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投資基金》考題預測:基金託管人
導語:基金託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第一節 基金託管人概述
一、基金託管人及基金託管業務
基金託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
託管人的四項職責
1. 資產保管,即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資產設立獨立的賬户,保證基金的全部資產安全完整;
2. 資金清算,即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 會計複核,即建立基金賬冊並進行會計核算,複核審查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
4.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主要通過託管業務獲取託管費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託管規模與其託管費收入成正比。
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運作中的作用
關鍵在於有利於保障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三點作用:
(1)防止基金財產挪作它用,有效保障資產安全。
(2)通過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以及時發現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關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要求運作。
(3)通過託管人的會計核算和基金估值,可以及時掌握基金的狀況,避免“黑箱”操作給基金資產帶來的風險。
三、基金託管人的市場準入(共8條,需要重點掌握)
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八項條件:
(1)淨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基金託管人的職責(共11條,需要重點掌握)
十一項具體職責:P111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户和證券賬户;
(3)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户,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7)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8)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託管業務流程
四階段: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募集、基金運作、基金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