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考試基本法律法規重點知識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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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是歷年來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重點考察的部分,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各位考生整理的證券從業考試基本法律法規重點知識,歡迎學習!

證券從業考試基本法律法規重點知識精選

  【知識點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原則要求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守法合規。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有欺詐客户的行為。

(2)公平公正。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户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衝突。

(3)資格管理。應當按《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4)約定運作。應當依照《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與客户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對客户資產進行經營運作。

(5)集中管理。應當在公司內部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統一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並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資產管理業務。

(6)風險控制。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嚴格分開。

  【知識點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法律法規責任

(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2.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户報證券交易所備案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證券公司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營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業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證券公司對其證券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業從業資格。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得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2.編造、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擾亂證券交易市場,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單獨或者合謀,集中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處罰是加大監管力度的必要手段,制定和實施罰則,打擊證券公司的違規、違法操作,有利於證券交易“三公”原則的貫徹,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從而為證券市場健康、規範的發展提供保證。

  【知識點三】資產管理的最低要求

證券公司從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監會核定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範圍。

(2)淨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3)客户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5)最近1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知識點四】資產管理合同的必備內容

證券公司開展客户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與客户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1)客户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2)投資範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3)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4)客户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5)各類風險揭示。

(6)客户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7)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8)管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與客户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户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11)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知識點五】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並定期對其執行效果進行評估,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另行制定。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户的資產淨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知識點六】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户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户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

  【知識點七】合格投資者要求

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其他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推廣。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 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知識點八】關聯交易的要求

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户資產投資於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聯方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客户利益優先原則,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後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户,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範利益衝突,保護客户合法權益。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證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不符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應處理原則,依法及時調整。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證券公司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户資產投資於上市公司的股票,發生客户應當履行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義務的情形時,證券公司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客户,並督促其履行相應義務;客户拒不履行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所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知識點九】資產管理業務禁止行為

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禁止下列行為:挪用客户資產;利用客户委託資產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未經客户允許,將定向資產管理客户委託資產用於融資或者擔保,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對客户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作出承諾;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户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户與資產管理賬户之間,或者不同資產管理賬户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户利益;自營業務搶先於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户利益;利用虛假或者誤導信息、商業賄賂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誤導、誘導客户;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方案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户委託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公司其他業務混合操作;接受單一客户委託資產淨值低於規定的最低限額;接受來源不當的資產從事洗錢活動;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開展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證券資產管理和證券自營業務;以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規避監管要求;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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