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會計從業《財經法規》考試考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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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增值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知識點】:增值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税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税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7)納税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託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解釋】某項收入是否計入“當期”的銷項税額,取決於增值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例題1•判斷題】增值税納税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其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013年)
【答案】√
【例題2•判斷題】採取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是銀行收到貨款的當天。( )(2014年)
【答案】×
【例題3•判斷題】採取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取銷售款的當天。( )(2015年)
【答案】×
【例題4•單選題】根據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15年)
A.納税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B.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C.納税人採取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D.納税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答案】A
【例題5•單選題】2014年5月8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買賣電腦的合同,雙方約定總價款為80萬元。6月3日,甲公司就80萬元貨款全額開具了增值税專用發票,6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第一筆貨款45萬元,6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第二筆貨款35萬元。根據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 )。
A.5月8日
B.6月3日
C.6月10日
D.6月25日
【答案】B
【解析】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其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017《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票據責任【知識點】:票據責任
1.票據債務人應承擔票據義務的情形(2008年多選題)
(1)匯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係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兑或者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例題·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行使付款請求權時,對持票人負有付款義務的有( )。(2008年)
A.匯票的承兑人
B.銀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匯票的背書人
【答案】ABC
【解析】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對人抗辯(2011年不定項選擇題)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2017《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應納税額的計算【知識點】: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應納税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發生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上期留抵的進項税額
1.銷項税額
在計算當期銷項税額時,考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首先界定題目中的收入應當徵收“增值税”還是“營業税”,其中應重點關注“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問題;
(2)“當期”的界定,根據增值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判斷該筆收入是否應計入“當期”的銷項税額;
(3)銷售額的界定,其中應重點關注“價外費用、包裝物押金、折扣銷售、以舊換新和組成計税價格”的問題。
2.進項税額
在計算當期進項税額時,考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進項税額的抵扣範圍,即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
(2)“當期”的界定,即進項税額能否在當期抵扣。此外,考生還應注意“進項税額轉出”的問題
2017《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票據權利的補救【知識點】:票據權利的補救
1.票據喪失後,可以採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2008年多選題)
2.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2014年多選題、2015年多選題)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1)已承兑的商業匯票;
(2)支票;
(3)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4)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解釋】尚未承兑的商業匯票,不能掛失止付。
【例題1·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票據喪失後可以採取的補救措施有( )。(2008年)
A.掛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訴訟
D.仲裁
【答案】ABC
【例題2·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喪失時,不能掛失止付的有( )。(2014年)
A.已承兑的商業匯票
B.支票
C.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
D.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答案】CD
【例題3·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丟失後,可以掛失止付的有( )。(2015年)
A.未承兑的商業匯票
B.轉賬支票
C.現金支票
D.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答案】BCD
3.掛失止付的地位(2014年單選題)
(1)掛失止付並不是票據喪失後採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相關鏈接】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請的人民法院是( )。(2014年)
A.票據收款地法院
B.票據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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