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支票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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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支票辦理要求

  1.簽發要求

(1)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於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罰則

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兑付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託開户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託開户銀行收款時,應作“委託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託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户銀行名稱,並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户銀行。

(3)持票人持“轉賬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並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交送出票人開户銀行。

收款人持“現金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並在支票背面註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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