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試題及答案(二)
判斷是非題(正確的用A表示,錯誤的用B表示)
1.中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行政管理。( )
2.客户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保證金、持倉採取保全和執行措施。( )
3.取得期貨交易所交易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受託為其客户以及非結算會員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
4.非結算會員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經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審查或者驗證後進人期貨交易所。( )
5.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應當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繳納。( )
6.非結會員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 )
7.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認為必要的,可以對非結算會員進行風險提示。( )
8.期貨公司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時,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兩個比例的平均值進行風險調整。( )
9.期貨公司借人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人淨資本。( )
10.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説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反映情況。( )
11.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的,整
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
12.期貨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後,仍應當保守投資者或者原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祕密。( )
13.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我國法律禁止期貨行業的一切競爭行為。( )
14.期貨從業人員違反規定,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警告,警告應以公告形式發佈。( )
15.人民法院在審理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依據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
16.期貨糾紛案件只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17.某大學計算機專業的大三學生李尋歡(已成年)可以從事期貨居間服務。( )
18.期貨經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進行期貨交易造成損失的.,期貨公司應當一律承擔賠償責任。( )
19.客户對交易結算結果提出異議,期貨公司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的,期貨公司對客户的損失應當承擔完全賠償責任。( )
20.期貨交易所未代期貨公司履行期貨合約的,客户可直接起訴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
參考答案:
1.【答案】B【解析】中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自律管理。
2.【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客户、自營會員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保證金、持倉依法採取保全和執行措施。
3.【答案】B【解析】取得期貨交易所交易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受託為客户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不得接受非結算會員的委託為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4.【答案】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九條。
5.【答案】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應當非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繳納。
6.【答案】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非結會員應當按照結算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
7.【答案】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八條。
8.【答案】B【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9.【答案】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10.【答案】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説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11.【答案】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並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12.【答案】A【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八條。
13.【答案】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
14.【答案】B【解析】警告應當以警告信的形式向個人發出。
15.【答案】B【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16.【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17. 【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户的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 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户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根據該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期貨居問服務。
18. 【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户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 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依據客户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客户的損失,期貨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客户予以追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