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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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基本常識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為完善我國高等教育體系,貫徹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有關規定,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自學考試製度繼承中國古代優秀文化傳統,並與現代教育相結合,創造了以國家考試為主導、以個人自學為基礎、輔之以社會助學的現代教育形式,是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一項創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自考)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鼓勵全民學習、終身學習起着積極的推動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第二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與西方高等教育形式類似)

1、權威政策

中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創立於1981年,而自學考試也是中國高等教育儲幹培養計劃措施之一。八十年代初,隨着中國經濟建設步伐加快,社會需要大批專門人才,羣眾要求學習的願望十分強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均難以滿足社會需求。在學士學位證書樣式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開放方針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組織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

自考同時也是我國最大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醖釀於20世紀70年代末,創建於20 世紀80年代初,從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先後在京、津、滬三市和遼寧省試點並於1983年在全國推廣至今,已經走過了三十餘年的歷史。

自考性質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國家考試製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

作為國家考試製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學生、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並選擇各個地區的重點高校作為主考院校。全部成績合格後由“教育考試院”和“有資質的高校”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自考畢業/學位證書國家承認,自考畢業生與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其主要任務,在國務院發佈的《條例》第二條中有明確規定:

1、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

2、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

3、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國家考試機構

(一)全國考委: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二)專業委員會: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地方考試機構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

(二)省考辦。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

開考規定

《條例》第十一條、十三條、十四條中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

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一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2、考試辦法

《條例》中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採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3—4年,本科一般為4—5年。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自考須知

1、考生應講誠信並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考前20分鐘考生持有關證件進入考場。

4、開考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後不得再次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進入考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塗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不準隨身夾帶文字材料及其它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6、入考場後按監考員指定的座位就座,將准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在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試卷及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准考證號、考試號等欄目。

7、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答題。

8、所有答題均答在答題卡上,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塗,非選擇題要求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不得使用其它顏色筆或鉛筆(除畫圖外)答題,在試卷上答題無效。

9、考生應在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10、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11、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考生須先舉手,經監考員同意後輕聲提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12、考試結束前要交卷出場的考生須先將答卷及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再舉手提出離場,經監考員允許後才準離開考場,離開後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1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題卡和答卷從上至下按照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靜候收卷。待監考人員收齊答卷檢查無誤發出指令後才準離開考場。

14、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場上所發的任何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15、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提醒各位自考生不要作弊,考試院會向你寄送違規信件,有可能也記錄在你的誠信檔案裏。本身自考就是一個自學考試的制度,大家遵守這個制度,不要把自考這個很有含金量的考試變糟了。

自考免考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及自學考試專科以上(含專科)的畢業生(及肄業生、退學生)報考自學考試,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免考已學過並考試成績合格的有關課程。

免考手續

(1)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請後,向縣(區)考辦提交准考證、身份證、畢業證書和完整成績表的原件及複印件。如成績表須從原畢業學校複印,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打印《辦理免考手續憑證》交考生,然後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3)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後,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打印《免考審核表》與複印件材料一併上報省考辦。

(4)省考辦審核後,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5)考生如辦理免考的課程與原已有成績的課程存在課程頂替關係,則無需辦理免考手續。

考場紀律

自考違紀行為主要有: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自考作弊行為主要有: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3、報考條件

必須為具有國家承認的正式專科學歷者方可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段。

黨校及幹部函授大學專科畢業人員,不具備參加本科段考試的資格。

參加本科段考試的考生,應持專科畢業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到當地該專業的報名點報名。報考與所學專科專業不同的本科,根據專業的不同需要加試相應的課程。

報考本科段的具體規定參見所報專業的開考計劃。

4、準備工作

1、確定自己所在省市的報名時間。

2、自考每年開設4次(各省市開考的次數由省級考辦決定),考試時間分別為1月、4月、7月和10月。報考之初,首先要查看當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麼時間考哪些課程,來確定自己要報考的科目。

3、選擇專業(各省市開設的專業不同,可參考各地自考中各省市的考試計劃欄目,選擇適合您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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