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糾紛和民事糾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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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糾紛問題在社會上屢次出現,你知道刑事糾紛和民事糾紛有什麼區別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刑事糾紛和民事的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事糾紛和民事糾紛的區別

  刑事糾紛和民事的區別

一、依據的法律不同,處理民事糾紛依據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物權法,民事訴訟法等等,處理刑事糾紛依據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等。

二、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平等的主體,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公訴案件中,是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訴權,在自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

  刑事立案准備材料

(一)主體資格材料

相對方身份的明確,是偵查機關能順利開展工作的決定性因素。這就要求當事人在經濟往來中要細心留存對方的主體資格材料,以期方便之後的糾紛解決。

(二)損失情況及往來憑證的留存

受害者要第一時間對自己的受損情況予以整理,以助於偵查機關能及時立案;對往來銀行憑證等票據的留存,更助於案件的快速立案偵查。

(三)對方財產狀況線索的提交

留意對方財產狀況的增減,不僅從客觀上能評估對方的還款能力,更能印證對方的還款態度的真實性,還有利於事後財產的追繳賠償工作。

(四)對方還款態度的確定

對於還款態度,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屬民間借貸的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會盡其所能還款,暫時不能償還,也會向出借人説明理由,求得諒解。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持漠然的態度,即便承諾還款並有少量還款行為,也另有打算,要麼為日後騙行作準備,要麼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擊,或二者兼具。還款態度直接決定着涉案人的主觀意圖,對認定事實屬民事糾紛還是刑事詐騙具有關鍵性的作用,該種證據主要為偵查機關介入後形成,但如前期能對此予以固定。更有利於偵查機關介入後的工作開展。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後,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

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覆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後,需要達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

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麼其他後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後續糾紛機率很低

訴訟解決。是指 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這裏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後的判決

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 週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衝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後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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