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形式與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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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我們熟悉的法律制度,那你知道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的特點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形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形式與特點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形式

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説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特點

1. 糾紛數量激增

從理論上分析,國家轉型的出現、社會民主化進程的加快、民眾權利意識的增強等因素所導致的傳統社會的顛覆和解組,使相隨而來的利益衝突和社會糾紛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民事糾紛數量的激增可從這些年官方公佈的法院受理或審結的'案件數據大幅度提升窺見。1994 ~2003 年,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案件約5 621萬件,年均受案約511 萬件。

其中, 民事案件佔全部案件的87%左右。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審結民事案件673件,訴訟標的額151億元;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4 382 407件,訴訟標的額6 827. 8億元。作為一種最正式的糾紛解決方式,法院系統中案件數量的變化是我國社會民事糾紛日益增加的生動寫照和真實縮影。此外,另有研究表明,平均大約1%的經濟增長會帶動1. 6%的案件增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GDP年均增長率都保持在8%以上,以此類推,案件增長的幅度非同一般。

目前社會存在的不容迴避的問題是民事糾紛的總量過大且有持續升級和惡化的態勢,特別是那些具有較大規模和影響的、在普通程序中難以解決的糾紛在不斷髮生。

2. 糾紛類型呈現複雜多樣的特點

在我國社會的轉型時期,各種民事糾紛層出不窮。不僅傳統的鄰里糾紛、買賣糾紛、借貸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侵權糾紛、勞動糾紛、合夥經營糾紛大量存在,各種新型的糾紛,如房地產、知識產權、金融證券、國際貿易、信託信貸、彩票、體育網絡等領域的案件也在不斷增加。

3. 糾紛性質交叉複合化

當前的民事糾紛,有些是純粹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但也有不少具有交叉複合的特點,往往是民事糾紛與行政、治安、刑事案件交織在一起。

  研究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好處

(一)對普通的人民羣眾來説

在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民眾對法律和訴訟的推崇一度成為社會主流意識,法律—權利—訴訟—正義的邏輯成為一時的極致“崇拜”,訴訟一直被認為是解決糾紛最有效的也是最權威的方式。但是,一方面,訴訟制度以其固有的侷限性,如訴訟成本高昂、訴訟程序複雜、訴訟遲延等使一部分民事糾紛被擋在司法程序的大門之外,很多攝於高昂的訴訟費用而有苦無處訴。所以很多時候糾紛主體只能求助於非訴訟解紛方式。另一方面,許多立法明文規定排斥訴訟對某些民事糾紛解決的最終介入,這樣就在事實上排斥了對這些民事糾紛的司法審查,糾紛訴訟解決路徑的不暢和阻滯已經開始危及司法的權威。

相對於訴訟那繁雜的程序和昂貴的費用來説,人們會更傾向於用調解、協商、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糾紛。所以,隨着社會的發展,多元化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會越來越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只有根據糾紛的性質、特點選用最恰當的方式才符合市場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的理論,才有利於更好的解決糾紛。

(二)對整個社會來説

和諧社會的核心要旨在於和諧的社會關係,而社會關係最終又可歸結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所以,一旦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實現了和諧,從而也就最終推動和維護其他諸如政治與社會、文化與社會、自然與社會等層面上關係的和諧。可見,因人們之間的社會交往而產生的糾紛意味着整個社會的和諧出現裂痕。對此,如果人們能設法去補救它,社會和諧的裂痕自然就會縮小;反之,則有可能造成社會的混亂無序甚至於造成動盪不安的嚴重後果。因而,和諧的社會必然要求對社會糾紛與衝突給予最平和、經濟和有效的解決。

由此可見,在一個和諧、健康的社會當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應當包含調解、協商、仲裁、談判等等。所以,無論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還是非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只要結果是有利於民事紛爭的解決,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大家都可以採用。如果非訴訟解決糾紛的方式能夠達到更好的處理效果,那它則成為解決糾紛方式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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