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義

來源:文萃谷 2.33W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創造成果: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商業中使用的符號、名稱、圖像和外觀設計。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義,希望大家喜歡。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義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義

關於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含義,基本偏重於執法方面,一般概括為"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雙軌制"。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將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或稱知識產權保護僅僅栓釋為執法、查處或審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種概念上的定位會給實踐帶來很大的盲目性。在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經濟制裁的壓力下,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動用多種機關進行打假冒、盜版的行動,我們取得了不可否認的成績,但在相當多的地區和領域侵權活動有增無減,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觀念上不能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個立體、全面、宏觀、深入的理解,對全社會特別是對產業界以至對知識產權執法機關,以全面、立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教育、培養、引導上十分薄弱:"公眾"意識不強,視侵權為"合法";某些企業不重視自己的知識產權,還受利益驅動樂於侵害他人權利;在執法機構上出現部門分立、各成體系、地方保護、存有摩擦的嚴重現象。在此種環境下,知識產權焉能獲得全面、完滿的保護?因而,從知識產權的特點出發,建立正確、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識產權,國家通過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確認,並且通過知識產權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現實的法律保障。知識產權對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賴程度較其他有形財產的民事權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識產權的保護決不僅僅是行政執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項系統工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含含義起碼包含五個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並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沒有知識產權立法,就沒有知識財產的法權形態,就沒有其創造者和其他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財物(產)還可以通過儲藏、佔有等手段進行保護,但知識財產的特性決定如果其脱離、失去國家法律的保障,其創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會一無所有、喪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識財產的物質載體,但其知識財產並未因此獲得保護。假冒、盜版、未經許可使用等將會成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為,權利人的知識財產被徹底剝奪。有學者將知識產權稱為"訴訟上的權利",意指知識產權通常要通過訴訟等執法活動才能得以實現和保護。而實現訴訟上的權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對其進行保護。一個科學、先進、完備的知識產權立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是知識產權執法的前提和準繩。因此,建立和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立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首要任務。

其次,是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特色的"雙軌制"的體現。從發達國家來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通過司法途徑保護。他們的行政執法職能主要指海關的邊境措施,以及貿易委員會對他國和地區的盜版、假冒嚴重的,在雙邊貿易中的經濟制裁等。一般沒有類似我國各個行政機關對侵權行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情況。不論今後我國行政執法的趨向如何,對我國當前嚴重的盜版、假冒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利用行政處罰手段,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從幾年的情況看,在某些知識產權領域如商標,行政執法佔據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和關鍵的一環,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活動。我國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我國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在人民法院深入進行司法改革,強調嚴肅、公正和公平執法,為我國改革開放、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開展的。也是在我國面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按照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規定不斷提高執法水平的情況下開展的。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即由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人向法院對侵權人提起刑事、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通過不服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行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以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的保護。

第四,是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集體管理組織是知識產權創造者或其他權利人自身權利予以保護的社會組織。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形成的歷史中,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往往強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廣播電視公司等相抗衡,為保護權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國法律一般賦予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應有的法律地位,我國的音樂著作權協會就是類似的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曾經發函承認其與成員間的信託法律關係,該組織可以其名義作為原告為其成員進行訴訟。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協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事情,可以自行處理涉及維護他們自身權益的事務以及發揮服務於社會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轉作品等權利使用費、授權許可和轉讓、進行侵權交涉等許多事務。

第五,是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知識產權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對侵權、盜版往往有切膚之痛。他們本身的知識產權及其法律意識有無或高低,對知識產權保護意義重大。發達國家的公司、企業等都十分重視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設有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事務的部門,並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如何在開展業務中避免對他人侵權等的具體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國的企業相對來説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種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自己的知識財產,對屢屢發生權益被侵犯、域名被強注、誤將公知技術當"專有技術"受讓當"冤大頭"等,有的將發明專利的專利號等僅起到包裝裝潢作用等。知識產權人的自我救濟範圍很廣,在主張權利階段,就包括向侵權人提出警告、交涉,各類請求權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個方面的保護互相滲透、互相配合,形成社會綜合治理的立體防線,才能有效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才能及時制止、制裁侵權行為,才能為人類智慧之火,添加知識產權保護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創新的戰略任務得以實現。此外,最為基礎、最為重要、最為迫切、難度也最大的,是樹立和提高全社會、全民族的知識產權意識,有了此種意識才能實現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實現社會的真正文明。

  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

歷史起源

知識財產起源已不可考,一種説法是起源於歐洲威尼斯,中世紀的威尼斯商業允許買賣技術與紡織的圖樣,可以登記買賣,並且於取得專利權之後獨家販售。

其後推廣藝術作品也可以買賣,視為代表作者人格權之一的權利。藝術品因為作者而有不同的價值,例如法國收藏藝術作品時特別強調藝術家身份,以強調藝術品的價值。

中國十三世紀前期,南宋已有比較成熟的著作權和版權保護法規,那就是兩浙轉運司於嘉熙二年(1238)為祝穆《方輿勝覽》所發佈的《榜文》,以及淳佑八年(1248)行在國子監發給段昌武開雕《叢桂毛詩集解》的《執照》。

主要分類

工業所有權,它包括髮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説、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商業祕密。企業可以認定任何信息為“商業祕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把祕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只要接觸到這些祕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祕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祕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祕密,100多年來外界都無法獲知可口可樂的全部成分。

發展戰略

美國

1979年,美國政府提出“要採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精神”,並第一次把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從此,知識產權戰略成為美國企業與政府的統一戰略。美國在知識產權的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擴充。1980年通過《迪拜法案》,1986年又通過《聯邦技術轉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術轉讓商業化法》。199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2000年10月眾參兩院又通過了《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進一步簡化歸屬聯邦政府的科技成果運用程序。此外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與此同時,美國同時非常注重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如美國CHI研究公司的“專利記分牌”系統,運用文獻計量分析方法,對科學論文和專利指標進行研究,現在已經被許多國家使用。

中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知識產權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註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户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範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最高可達企業註冊資本的70%。

6、以專利權出資的,如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以商標權出資,提供商標主管部門批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提供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文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