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法律知識

來源:文萃谷 2.05W

  (一)離婚後子女由何方撫養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

1、協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2、子女不足兩週歲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依據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權要求子女隨您生活,那麼無論您是在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時,都請針對實際情況與您的律師協商,以最大限度的爭取您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的合法權利。

(二)撫養費支付標準及支付方式

1、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北京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夠了。但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一萬多元, 讓其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是沒有必要的,並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2、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

按月給付是考慮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給付撫養費比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週期給付有利於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給付是在非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及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法,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給付撫養費,例如按年給付,或按收入情況給付。

3、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子女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除此之外,若離婚後撫養孩子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另一方收入增加較多的情況下,撫養孩子一方追加撫養費的要求,在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情況下,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

4、撫養費的給付期間

(1)一般情況下,撫育費的給付期限,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例外情況可以延長或縮短給付期限。

(2)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如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孩子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孩子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根據上述規定,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

(3)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綜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您可以為孩子爭取更多的撫養費,那麼建議您及時與長濟律師溝通,以保證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權益。

(三)非撫養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的保障

1、探望權的立法基礎

探望權的立法基礎在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和長久生活的感情。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探望權,撫養方有配合的義務。

在以往的實踐中,很多不懂法的當事人認為:夫妻離婚後,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係,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撫養費為條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係。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權的`行使是基於親屬權而產生的。

即便非撫養方與子女於實際上並沒有血緣關係(收養子女、婚內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響其探望權的行使,這是基於非撫養方與子女長期生活所產生的感情,這再次説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探望權的行使

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書面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望權,這樣既可以避免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探望權一定要本着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望權;如果子女不願意被探望,也不宜強制探望。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探望,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撫養方拒不配合非撫養方行使探望權的,非撫養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因為探望權屬於人身權,對於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法學界存在爭議。例如,由於子女不願意被探望,所以每月行使探望權時都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這種做法違背了被探望人的意願,所以法院最後中止了探望權的執行。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

《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權的事情還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應該從父母的探望權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説在非撫養方的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不宜單獨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義提起探望權之訴。

(四)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

1、撫養關係可以變更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於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係。

離婚後,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雙方可以協議變更,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

2、可以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

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當您的離婚子女現在的生活狀況不利於她或他的成長時,希望您能及時向長濟律師諮詢,以法律手段解決變更撫養關係問題。

 (五)子女姓氏問題

1、子女有姓氏的權利

姓氏權是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離婚後撫養方在辦理子女户籍和入學事宜時,利用自己的撫養權,實際上使子女改變姓氏的事情時有發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權利,那麼無論是父親還是母親,離婚後隨意改變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對的。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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