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離婚之子女撫養費的判決標準的法律知識

來源:文萃谷 1.09W

夫妻離婚時對子女撫養費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關於夫妻離婚之子女撫養費的判決標準的法律知識

夫妻離婚時對子女撫養費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從法律術語角度説,首先要明確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法庭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的,可依當年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來定;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這與我國各地生活水平差異極大相聯繫。

對於撫養費判決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為:

1)在法庭庭審中,雙方認可一個數目,由另一方給孩子撫養人一次性支付;

2)定期給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給對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週歲時止。

若離婚後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動,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請求,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來判決。

另外,關於撫養費支付的期限一般以到子女十八週歲時止,但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此年限有特殊情況的規定:對於已年滿十八歲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也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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