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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學習法律知識,也是為了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法制小報的知識你又瞭解多少呢,下面是小編找來的法制小報資料,一起來看下吧!

  簡潔的法制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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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小報資料

  教師法制教育心得體會

近段時間,學校開展了學法知法活動。我利用業餘時間學習了《教師法》等重要理論,通過學習,本人受益非淺,對依法執教、關愛學生、無私奉獻等概念的內涵有了更深層次的詮釋。下面,我就談一談學習的感想:

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後,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範。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時候,教師的教育教學是憑職業道德、憑良心。為了取得比較好的教學成績,有的老師採取了一些過激的行為,如體罰學生等。《教師法》對此給出了明確的界定。學校是培養教育下一代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主要陣地,保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是教育工作者的神聖職責。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教師要面向學生,對全體學生負責,不要偏愛一部分人,歧視另一部分人。對於優缺點、錯誤的學生,要深入瞭解情況,具體分析原因、滿腔熱情地做好他們的思想轉化工作。要善於發現、培養和調動後進生身上的積極因素,肯定他們的微小進步,尊重他們的自尊心,鼓勵他們的上進心,幫助他們滿懷信心的成長。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錯誤性質嚴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也要進行耐心細緻的説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採用簡單粗暴和壓服的辦法,更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為此教師法規定了教師體罰學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於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他們認識和改正錯誤,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對於情節極為惡劣,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在學法過程中,我更進一步認識到,在教學生活中,教師要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個體差異,因材施教。特別作為一個班主任更應該對班級裏的每一個學生多接觸,多瞭解,和學生們主動溝通,談談學生在生活中的困難或疑惑不解的問題。對學生能夠善於引導,讓學生自己去發現和知道是非對錯。在這個過程中讓學生主動參與了過程,能比較好的完成學生德育工作的教育。

對於教師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師德學習,二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學技能。在《教師法》中,這兩點是教師的為師之本。平日裏要主動多參加培訓和業務學習,多向優秀教師和老教師請教他們的經驗和優秀的教學方法,多聽一下優秀教師的課,增強自己的業務能力。

作為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讓我們與法同行,做一名讓人民滿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師。

  中國小生應當學習哪些法律

國中生的年齡基本上都介於12至15週歲之間,這個年齡正是心理成長、變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階段,用一顆平衡的,寬闊的心態沿着正確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條條大路通羅馬”,每個人都會在不同的事業中取得輝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錯了路也許會怡誤終身。我們應當瞭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麼樣的年齡段應負什麼責任,從而來了解我們中學生應當掌握的哪幾種法律知識。

(一)18週歲以下均為未成年人,作為未成年人我們首先應當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從而知道當我們受到傷害時應尋求哪些保護。舉例:

(二)14至16週歲限制行為能力人。16週歲:完全行為能力人。《刑法》規定16週歲為刑事責任年齡,《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14週歲為治安責任年齡。也即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但認知能力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因此我們應當學習〈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學習了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違法犯罪將會得到什麼樣的處罰或刑罰。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為犯了哪條法律而不追究責任。

舉例:

(三)10週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週歲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下或不能辯別是非的精神病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自己的過錯對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監護人負民事責任。因此我們應當學習〈民法〉,〈民法〉和每個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涉及人身、財產、婚姻、經濟等方方面面,學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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