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導讀:山不辭土,故能成其高;海不辭水,故能成其深!每一發奮努力的背後,必有加倍的賞賜。為了提高2017年考生的備考效率,下面是yjbys網小編提供給大家關於《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
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案例】A市甲縣工商局對乙企業作出了罰款決定,乙企業不服擬尋求救濟。
(1)找“大官管小官”——行政複議:乙企業可以向A市工商局或甲縣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
(2)找“法院來管官”——行政訴訟:乙企業可以向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一般案件:或議或訴、議中不訴、訴中不議
(1)除另有規定外,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先申請複議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2.徵税行為:先議後訴(複議前置)
(1)徵税行為
①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以及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②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③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2)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1·單選題】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税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中,納税人不服時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
A.行政審批
B.確認納税地點
C.納税信用等級評定
D.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答案】B
【解析】(1)選項B:屬於徵税行為,適用複議前置;(2)選項ACD:不屬於徵税行為,或議或訴,納税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2·多選題】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税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中,納税人不服時可以選擇申請税務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加收滯納金
B.罰款
C.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
D.徵收税款
【答案】BC
【解析】選項AD:屬於徵税行為,適用複議前置。
【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