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鑑定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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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是常見的社會糾紛之一,那麼你知道醫療糾紛鑑定時間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醫療糾紛鑑定的時間,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療糾紛鑑定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醫療糾紛鑑定的時間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這個規定與我們在文章是前面提到的我國訴訟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是相同的。法律這樣規定的原因就是為了使醫療事故鑑定與醫療糾紛訴訟在時間上相銜接。不至於使鑑定程序與訴訟程序在時間上是脱節的,使衞生行政部門與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在明確知道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就應當及時做出決定,是否通過法律、鑑定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否則,不要因為時間的延遲,錯過了申請鑑定的時間。

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這就是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一般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定為兩年,同時《民法通則》又特別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説,公民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顯著低於一般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的'。比較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短了整整一半的時間!

該法律的設計是有其自身考慮的!一般身體受到傷害後隨着時間的推移,其損害後果將不再明顯,給取證和索賠帶來困難,不利於醫療訴訟解決糾紛;在情理上講,患者身體受到明顯傷害、患者及其家屬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在一年內還沒有通過訴訟提出索賠要求的,可以推定為受害人放棄了對侵害人主張賠償的權利!

同時《民訴法解釋》又更加詳細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就是説,如果醫療行為對患者及其家屬傷害明顯的,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一年的時間,就應當到法院去起訴了;如果,在治療完成後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患者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從知道之日起計算一年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就應當到法院起訴立案。

  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提出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不願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醫院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書面申請是對患者及其家屬單方申請的要求,而且對於書面申請的內容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不再是簡單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體為對鑑定事實的敍述和鑑定結果的請求、理由等等。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的要求和申請的往往不會直接啟動鑑定程序,但是,有可能轉到醫學會所在的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如果是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同意的,可以直接啟動鑑定程序。

  醫療糾紛鑑定的意義和作用

醫療工作是一項科學性、技術性、專業性都非常強的工作。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不用科學方法、專門知識作出鑑定結論,就判斷不了是非曲直。所以《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鑑定結論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由此,也可以看出,鑑定結論在醫療糾紛中至關重要。首先,它具有科學性,它是由專業技術人員針對原始病歷及病員屍體,病員病情等,進行分析、化驗、診斷等科學方法以及專門知識所作的結論,可信度高,不易推翻。其次,它是主要證據,對於查明事實以及處理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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