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法官斷層問題調研報告

來源:文萃谷 3.14W

建設高素質的人民法院隊伍,是做好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做好其它各項工作的基礎。從XX年開始試行的司法考試製度是從起點上提高法官素質的重要舉措,它提高了法官的職業門檻,但法官斷層問題也因國家司法考試製度而凸現出來。尤其是基層法院,現有在職幹警司法考試通過率低,通過司法考試的少部分幹警又因種種原因辭職,資格老的法官逐漸退休或調離審判崗位,新鮮“血液”難以補充,這些問題更加劇了法官的斷層,本文在調查**市三個基層法院法官隊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對基層法院法官斷層問題進行探析。

基層法院法官斷層問題調研報告

一、**市三個基層法院法官隊伍的基本情況

**市共有3個基層法院,設有基層人民法庭11個,共有幹警174人,其中法官92人,佔總人數的52.8%。

(一)隊伍年齡結構

174名幹警中,51歲以上32人,佔18.4%;41至50歲的57人,佔32.8%,31至40歲59人,佔33.9%,30歲以下26人,佔14.9%。 92名法官中,51歲以上23人,佔25%;41至50歲的47人,佔51.1%,31至40歲21人,佔22.8%,30歲以下1人,佔1.1%。

(二)司法考試通過情況

自XX年實施全國統一司法考試以來,全市各基層法院總共有15人通過司法考試,其中XX年1人,XX年14人,其他年度通過率均為零。

(三)人員編制情況

**市3個基層法院共核定政法專項編制196個,現有在編人員161人(包括離崗退養人員10人),空編35人;地方編制10人,現有在編13人,超編3人;總編制數206個,總人數174人,合計空編32人。

綜合以上情況,我市基層法院隊伍結構尤其是法官年齡結構十分不合理,法官各年齡段分佈不均衡,年輕幹警中法官比例尤低。自XX年實施司法考試以來,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法官為數極少,案件數量卻逐年增長。種種跡象表明,我市基層法院法官斷層現象尤為突出。

二、法官斷層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法官年齡結構不合理

各年齡段的法官分佈不均勻,特別是年輕法官與年長法官相比數量偏低,顯示出法官後備力量不足。隨着法官不斷新老更替,必然導致法官數量逐年下降,引發法官斷層的危機。以我市基層法院法官年齡結構為例,30歲以下以及31至40歲法官分別只佔法官絕對數的1.1%和22.8%,兩者相加僅為23.9%,41歲以上法官卻佔了76.1%,法官老齡化趨勢明顯。法官年齡結構不合理客觀上造成法官數量逐年下降,這是法官斷層最直接也是最表層的原因。

(二)司法考試通過率低,法官後備來源不足

XX年新修訂的《法官法》開始實行後,將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作為任命法官的基本條件,從而提高了法官職業的准入門檻。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有“中國第一考”之稱,難度相當大。自XX年以來,我市各基層法院司法考試通過率極低,每年取得法官職業資格的寥無幾人。司法考試在推動法官職業化、精英化進程的同時,也引出了法官斷層問題。

(三)法官壓力大、待遇低,難以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

眾所周知,伴隨着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羣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日漸增強,司法權威也日漸提高,案件數量不斷攀升,利益需求向多元化發展,社會矛盾複雜化,案件審理難度增大,審判執行工作任務繁重,法官工作強度很大。與此同時,法官面臨着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受到各種關係的干擾,擔當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重任,部分法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脅,法官承受着極大的身心壓力。法官職業的高風險性,使一些缺少事業心的人不想多辦案,以免“做多錯多”,而有事業心的人則屢屢受挫的情況下萌生去意,另覓崗位。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隊伍步入一種模式,即經濟條件不理想—心理不平衡—辦案“不求有功,只求無過”—負擔重、辦案效果不佳。法官壓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對稱性,極大削弱了法官職業的吸引力,使優秀人才不願選擇法院,法院內部通過司法考試的一些人才流向律師等行業,法官數量有減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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