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公信力的調研報告

來源:文萃谷 2.84W

作為最廣大基層司法隊伍中的一員,筆者與案件當事人有着最直接的接觸,對當事人對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以及裁判結果的信任和認同程度也有着最直觀的瞭解和認識。應該説,我們的司法隊伍裏大部分法官都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基本的司法技能,這是不容置疑的,但法官的素養能否與日益完善的法律體系相適應,能否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才是我們需要關注的。

法官公信力的調研報告

(一)現狀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深刻變更時期,這一時期影響社會和諧的各種因素凸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提高案結事了的意識,相應的司法調解的地位也得到大幅度提升,就筆者所在的法院,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這部分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結果自然是持肯定信任態度的。然而一些矛盾激烈、爭議較大的案件,法官仍然需要通過判決形式裁決糾紛,但本身矛盾就激烈的當事人往往並不會止步於一審了事,敗訴一方上訴比例仍然很高,一些認為"得了道理卻輸了官司"案件當事人,對司法公正表現出強烈的不信任,不僅言辭行為過激,還盲目猜測法官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直言要向新聞媒體曝光,走信訪道路,對司法公信力產生強烈的衝擊。司法公信力不足導致"信訪不信法"現象,已經匯就信訪洪峯的一股"主流"。

(二)原因分析

之所以造成上述現狀,筆者認為影響法官公信力的因素很多,對此應從內因和外因兩方面的進行闡述。

1、內因

(1)仍然存在少數法官職業操守要求失範,具體表現為缺乏責任心。極少數法官仍然存在辦人情案、關係案甚至金錢案的現象,法官的違法犯罪對社會的影響比常人要大,對司法公信力破壞也更大。xx年爆出的河南"眼花法官"一事,再一次給我們現職法官敲響了警鐘。

(2)極少數法官司法程序意識仍然較為淡薄。有些承辦法官對案件拖久不審、拖久不執,案件超期導致當事人反映強烈;有些法官庭前準備不足,未作必要的材料收集、證據調查等準備,導致庭審思路混亂,造成當事人不信任;有些法官庭審言語不規範,容易引起當事人猜疑。

(3)少數法官司法能力欠缺,職業水平有待提高。一些法官由於事前缺乏對法律法規的全面學習,遇到案件時未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深入細緻的理解導致出現理解上的偏差,加上對事實認定不清,造成案件實體判決錯誤,即使二審做出改判,無疑也使得當事人再次對法官能力水平提出質疑。另外,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時習慣套用文書格式,説理過於簡單,千案一面,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這一點也使得當事人不能完全信服。

2、外因

(1)當事人勝訴要求強烈,認識片面。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需求不斷增強,使得對司法公正的期望值更高,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稍出差錯,就會遷怒當事人及其親友,直接引起了社會公眾對法院的不滿。有些當事人自恃有理,貪急求快,一旦敗訴,盲目認為法官偏袒對方,對法官不信任。即使最終裁判是公正的,也會因為當事人的.誤解和猜疑產生司法不公的主觀判斷,造成法官形象一損再損。

(2)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較濃。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的後果就是使社會公眾將法院視為政府部門,將法官視為政府官員。在人權、財權均受制於同級黨委政府的情況下,法院辦案不能獨立,法官更不獨立。法官在處理案件尤其是處理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時,往往受到上級領導和同級地方黨委政府的干涉,尤其在處理地方行政機關相關案件時,更加難以服眾,而因此釀成的後果就是公信力的降低與流失。

(3)社會不正之風與外界盲目評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組織的人情、關係網使法官難以置身事外,即使心存公道的法官,依法裁判都要花費很大的力氣。還有極少數的案件代理人職業操守不正,暗地裏利誘案件承辦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另外,來自新聞媒體、專家學者對案件的評論,因受掌握材料所限,難免出現不客觀之處,誤導了社會公眾,以至於屢屢出現媒體代替審判的局面,嚴重影響了法官乃至法院的威信。

提升法官公信力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所要做的努力也是多角度的,筆者在此從法官自身角度討論提升公信力的途徑進而達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一)法官要有崇高的法律信仰。

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 眾所周知,西方人自古都有信仰宗教的習慣,信仰在西方人的思想當中早已根深蒂固,所以在西方,法律被信仰這是一個當然結論。然而在我國有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裏,由於長期受到人治社會封建思想的禁錮,法律僅僅被視為維護階級統治的工具,總會有人凌駕於法律之上甚至隨意踐踏法律,因此在此提出法律的信仰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們今天的社會缺少的並不是法律,而是人們對法律的信仰,這一點對於身着法袍的法官更為重要,如果法官都不信仰法律,何以要求民眾信仰司法呢?或許我

們的法官隊伍裏仍然有極小部分人內心有着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義思想,認為法律不是用以保障人民權利,實現社會正常運作,政治和政策往往能夠越過法律的界限,因為信賴的是政治力而非法律,於是就有一些人背棄了法官的基本品質,將法律視如敝履,最終的結局是身陷囹圄,無視法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官作為法律精神的化身,應當具有堅定的法律信念,對法律心存敬仰和敬畏,並通過自身言行維護法律的權威,踐行法治理念,使之成為構建司法公信力的源動力。

(二)法官應具備良好的職業修養。

修養源於信仰,只有信仰了法律,才能真正體會法官職業的神聖與莊嚴。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體現法官良好的職業修養呢?首先,法官應當心存善良,以維護正義、實現公平為己任。實踐中要做到這一點很難,這意味着法官要做大量的深入細緻的艱苦的工作,而不是簡單的走過場,因為要讓當事人心服口服欣然接受法律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次,法官應當具有平民心,貼近當事人以取得信任。應該説,法官在法庭上本是法律的化身,已經具有了一種不怒自威的形象,所以不必刻意去追求鐵面形象的塑造,反而應儘量減少當事人緊張、膽怯的心理,平易近人,贏得當事人信任,法官的威信與形象建立起來後司法公信力就能的到進一步提升。再次,法官積極主動的與當事人建立良好的溝通。法官是要和當事人打交道的,不僅要了解其訴求,還要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探索解決糾紛的新方法、新途徑,尤其是涉及民生問題諸如勞動爭議之類的案件,法官更應當凸顯其主導的一面。

(三)法官應準確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

我國封建社會行政、司法不分,法官都是由行政官員擔任,升堂問案時法官高高在上,當事人則跪拜堂下,低聲下氣,這些封建陋習難免仍然影響着我們今天的少數法官,他們官氣十足,不可冒犯,孰不知不僅損害了新時期法官的整體形象,也嚴重侵害了當事人權利,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法官不是官,沒有行政權力,法官與當事人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在訴訟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官在法庭審理和裁判活動中處在訴訟主導和支配地位,但是法官不能理所當然認為自己是絕對唯一的主角,沒有當事人就沒有法官,所以法官應準確把握自身角色定位。當事人是啟動和推動訴訟的主體,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權利得不到充分行使和保障,就很難實現其訴訟維權的初衷。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也不是為了限制其個人行為,而是為了約束法官履行職責和義務。因此,法官要尊重當事人主體地位,讓其充分享受到權利主體應有的尊嚴,不僅要有親民意識,還要有良好的服務作風,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四)法官應掌握高超的司法技能。

法官只有具備了專業知識和技能才有能力維護法律的尊嚴。由於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我們會逐漸形成這個職業所需求的各種可以或不可以言傳身教的知識和技能,通過運用這些知識和技能以內心的良知去判斷善惡作出裁決。這一裁決過程分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部分,對事實部分的認定需要法官嚴格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聽取當事人對事實部分的陳述,找出爭議的事實去偽存真形成內心確信;裁判理由其實就是一個適用法律的過程,如何正確理解權利基礎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並將案件事實歸入進而得出結論,是裁判理性和邏輯思維的關鍵所在。這是一個法官職業專業化的體現,也是法官向當事人個人魅力的展示,因此裁判文書的製作應當尤其引起法官的重視。另外,司法技能的提高還包括庭審駕馭能力的提高、調解能力的提高等,這些能力要求法官不僅應當能夠使訴訟有條不紊地進行,有尊嚴地進行庭審,使訴訟參與人感受到法律的威嚴,並能夠防止並及時制止發生的騷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和其他無禮行為,還對法官在新形勢、新任務下提出了新要求,那就是明確把握爭點,快速、有效的審理案件,化解矛盾糾紛。當然,提高司法技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現階段我們的法官所掌握的司法技能也仍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筆者倡導我們新時代的法官應懷着一顆進取的心,不斷探索解決新時期糾紛的新方法、新途徑,不斷提高司法能力,以重拾社會公眾對法官和法院解決糾紛矛盾的信心和認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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