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情況彙報

來源:文萃谷 1.78W

隨着農村經濟的發展,作為農民的生存之本,土地已經成為引發各類矛盾、糾紛、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根源。2006年以來,我鎮土地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上升幅度高於同期其他各類糾紛,其中主要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為主。如何有效調處此類矛盾糾紛,已成為當前我鎮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按照調研通知要求,現就我鎮土地糾紛相關情況簡要彙報如下:

土地糾紛情況彙報

、基本情況

*鎮耕地面積5.05萬畝,人均耕地2.2畝。自2006年以來,全鎮出現了大量的農區土地糾紛案件,經不完全統計,全鎮各類土地糾紛共涉及農户400多户,土地2000多畝。從矛盾糾紛分佈來看,土地糾紛集中發生在近年來有土地徵佔行為的行政村如*村、*村、*村,以及承包經營權糾紛多發的*村、*村。在面對此類糾紛時,各級黨委、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進行協調,但目前仍有部分沒有妥善解決。

二、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土地發包程序不合法、簽訂合同不規範。土地矛盾糾紛案件中,小部分案件是由於二輪土地承包時個別村合同亂籤亂髮,未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土地承包合同簽發不規範,出現“一地多證”的現象。

(二)土地權屬不明、四至不清。由於歷史原因,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一輪土地承包合同時,承包書只寫明總承包畝數,具體土地四至不明。1998年簽訂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也只是延續了一輪土地承包合同,由於土地之間沒有固定界址,只是指手為界或以某一點作參照物,隨着時間推移,參照物自然遺失或被毀,原來的經辦人多數去世,調查取證的'難度大,認定困難。

(三)土地流轉的隨意性。承包法規定承包人有權將自己的土地依法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以其它方式流轉。但在實踐中,因農户間流轉隨意,流轉不規範,手續不完善,大多數農民以口頭協議進行流轉,沒有見證人,也未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困難。

(四)土地糾紛具有矛盾激化性。土地糾紛往往涉及多人利益,社會影響較大,村民反映強烈,一旦處理不當,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引發當事人上訪告狀,影響農區社會穩定。

三、土地矛盾糾紛形成的原因

(一)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和管理不規範是造成土地糾紛的重要原因。村委會在與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時,承包土地四至不明,部分村民將土地承包合同遺失,而村委會對承包合同管理混亂,致使部分承包合原始憑證遺失,發生土地糾紛時無法取證,成為引發土地矛盾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鄉鎮機構改革後,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務部門上劃,許多涉農管理機構觸及不到農區,特別是專門針對農區土地管理方面,沒有明確的管理執法機構,造成管理上的缺位,這也是土地糾紛頻發的重要原因。

(二)土地流轉的隨意性引發矛盾糾紛。以前種田效益不高,且有各種税費,農民負擔沉重紛紛外出務工經商,土地棄耕、轉包或由他人代耕代種。現在不僅沒有了税費,而且國家實行了糧食直補等一系列惠農補貼政策,原承包户見有利可圖回來索要土地,但因土地棄耕後由其他農户耕種,即便是流轉和代耕代種大多數也只是農户間口頭協議,權責不明,沒有第三人見證。即使有的簽訂了合同,也未告知村委會和鎮政府備案,雙方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糾紛。

(三)因土地被徵用引發糾紛。近年來,城鎮化、工業化建設用地加快,我鎮周邊經濟迅猛發展,一些項目建設徵用了村民土地,而資金補償、安置不到位或農户間土地權屬不明補償款由他人冒領等引起糾紛。

(四)由土地開發引發糾紛。由於特殊的地理位置,我鎮鹽鹼荒地較多,同時由於黃河改道形成了大-片河灘地,部分村民在未獲得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對鹽鹼荒地和河灘地進行開發種植。因為開發的是荒地,開發前沒有人耕種,也沒有核實所有權,開發後和所有權方發生矛盾。

四、處理土地糾紛案件的對策及建議

我鎮在處理各類土地糾紛案件時,在許多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豐富糾紛解決機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的規定,土地糾紛解決方式有三種:調解、仲裁和訴訟。對於一般矛盾糾紛,主要由鎮、村兩級負責調解。對村鎮調解無效的,主要採取聽證調解的方法予以解決。聽證調解即:由土地糾紛一方提出申請,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及取證通知送達糾紛另一方,30日後召開由區農牧局、區司法局、國土資源分局、鎮政府、土地糾紛當事人共同參與的聽證調解會。聽證調解會上,土地糾紛雙方分別陳述各自觀點,出示各類證據。雙方陳述舉證完畢後,與會各相關單位進行合議,形成土地糾紛裁決書,並將裁決書及時送達到當事雙方。對於聽證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對裁決不服的,引導糾紛雙方通過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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