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情況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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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婦幼保健院《關於戴秀羣醫療糾紛的情況彙報》是在逃避責任

糾紛情況彙報

原文:(一)我院接到患者投訴後,立即組織本院專家進行分析討論,並與湘潭市中心血站取得聯繫。醫院認為:1、患者感染丙肝的時間和地點不能確定是在我院。因為輸血不是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徑,丙肝可通過輸血和血製品傳播、破損的皮膚和粘膜暴露傳播、性傳播、母嬰傳播等。此外,共用剃鬚刀和牙刷等衞生物品、未通過嚴格消毒的理髮用品,及其紋身、紋眉、紋眼線、美容、穿耳環孔等均是丙肝病毒隱蔽的經血液傳播辦法。2、因為輸血“窗口期”感染而傳播丙肝等疾病,至今全世界都沒有較好的措施來杜絕。當獻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發並處於潛伏期時,血液中已有病毒血症但無症狀和抗體產生,在輸血檢查中便難以發現,這在醫學上被稱為“窗口期”。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患者在我院是無過錯輸血,因為(1)患者具備輸血指徵。(2)輸血前簽署了《輸血治療同意書》。(3)血源為湘潭市中心血站提供,且經過嚴格檢查,為合格血液。(4)醫院給患者輸血、做手術的整個治療過程是按照醫療常規進行的,手術器械和手術室的環境消毒等工作是嚴格按照標準執行的。4、患者在我院輸血前雖未做“輸血前四項”檢查,但“輸血前四項”檢查結果只能説明患者在我院輸血前是否感染丙肝等傳染病,而與感染丙肝不存在因果關係。5、我院在給患者輸血前沒有做“輸血前四項”檢查,存在一定的醫療缺陷,我院願意承擔相應的有限的責任。

評論:

1、就感染途徑問題,患者全家都沒有丙肝病人,再説患者的就業單位每年都做了健康檢查,也沒有問題。這就説明在輸血感染的可能性最大。

2、《彙報》的第2條也不能成為院方推卸責任的藉口。畢竟是在該院輸的血,院方也不能推脱自己的責任。就“因為輸血‘窗口期’感染而傳播丙肝等疾病,當獻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發並處於潛伏期時,血液中已有病毒血症但無症狀和抗體產生”這一點,院方既然已經很清楚,就更應該做輸血前血源的檢驗。難道憑“至今全世界都沒有較好的措施來杜絕”院方就可以不做血源的檢驗了嗎?“沒有較好的措施來杜絕”並不能成為不做輸血前血源檢驗的理由。

3、《彙報》的第3點:有輸血合同並不等於院方就可以任意給患者輸有丙肝病毒的血液啊,有了這一條那我就可以隨意的輸血了嗎?醫德何在?有合同就可以不負責了嗎? 雖然“血源為湘潭市中心血站提供,且經過嚴格檢查,為合格血液。”但是因為“因為輸血‘窗口期’感染而傳播丙肝等疾病,當獻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發並處於潛伏期時,血液中已有病毒血症但無症狀和抗體產生”,這就説明血源有問題存在的可能,明明知道這一點,院方就更應該做血源輸血前的檢驗。反過來説:也就是“因為輸血‘窗口期’感染而傳播丙肝等疾病,當獻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發並處於潛伏期時,血液中已有病毒血症但無症狀和抗體產生”,當輸血者輸入這樣的血液就完全有可能感染丙肝病毒,這就是因果關係。明知而不為,這是院方對患者的'極大的不負責。

4、術前四項必須做。(其它較好的醫院,比如:湘潭市中心醫院就做得很好)原文第4點説明院方在給病人檢查是違規的。專業上的事情難道還要患者去提醒院方嗎?也就是院方在這方面、那方面的諸多不正規,就會造成諸多的因果關係的產生。

5、《彙報》的第5點:僅僅是“缺陷”二字就可以推卸造成患者感染丙肝後果的責任嗎?院方的這種缺陷可是對病人的犯罪啊!如此敷衍了事、避重就輕、輕描淡寫,不出事故才怪。

原文:(二)9月26日、9月28日我院多次與患者本人及家屬進行了協商,將院方專家討論意見向患方做了耐心的解釋,但患方拒不認同,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醫院建議走司法鑑定途徑解決,如有責任,決不推卸。患方對醫院的表態表示強烈不滿,損壞辦公桌等公共財產,並揚言“如果醫院給予的答覆不滿意,就要大吵大鬧、堵門、只進不出、害得醫院上不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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