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監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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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我們的努力取得實效,就常常需要事先準備方案,方案是計劃中內容最為複雜的一種。寫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死因監測方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死因監測方案

一、死因監測目的

居民病傷死亡原因(以下簡稱死因)監測工作是通過定期、系統地收集人羣死亡資料,並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人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變化趨勢和規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死因統計分析的指標可反映當地社會經濟水平和文化發展狀況,為制定社會經濟發展政策、衞生事業發展規劃和衞生政策,評價當地居民健康的水平,確定不同時期疾病防治的重點及效果的評價提供科學依據,同時又是醫學、人口學、社會學等科學研究的基礎信息。

二、死因監測網

(一)死因監測行政管理:由孝感市及各縣市區衞生局統一領導,協調公安、民政、統計部門組織、管理本轄區內的死因監測工作。

(二)死因監測網構成:死因監測網由孝感市及縣(市)區兩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轄區內各級各類哨點醫療機構組成。

三、死因監測網職責

(一)孝感市疾控中心職責

1、根據國家統一制定的工作規範和湖北省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督導、考核方案,組織縣市區開展死因監測工作。

2、根據死因監測工作進展,針對死因報告責任人的技術需求,不定期組織培訓。

3、負責日常技術指導,協助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技術問題。不定期組織開展死亡漏報調查,核實和校正死亡信息。

4、及時收集本市網絡直報的死因監測數據,進行質量審核,定期分析本市的死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參考利用。

(二)縣市區疾控中心職責

1、根據國家統一制定的工作規範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考核方案,組織指導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開展死因登記報告工作。

2、根據本縣市區實際情況,針對各各類醫療機構死因報告責任人的技術需求,不定期組織培訓。

3、負責審核各級醫療機構網絡報告的死亡病例,並按時編制各類統計報表,定期分析本縣市區居民病傷死亡的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參考利用,同時及時反饋給各鄉鎮防保站。

4、參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種死因原始資料、統計資料等相關資料進行管理與保存。

5、定期與當地公安、民政、婦幼和計生等有關部門核對死亡信息,及時做好補報工作。

6、制定考核方案,對轄區內死亡報告工作進行督導、質控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撰寫工作通報,及時反映評估結果。配合上級疾控中心做好死亡漏報調查。

7、採集上年度統計部門人口統計數據供統計使用。

(三)鄉鎮衞生院、防保站職責

1、負責收集村衞生室上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審核、登記後進行網上填報,對死因不明或主項填寫不全的《死亡醫學證明書》進行入户調查。2、每月與當地公安、民政、婦幼和計生等有關部門掌握的死亡資料核對,及時補報。

3、對村衞生室的醫務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按質控要求定期檢查指導村衞生室死因監測工作。

(四)醫療機構職責

1、負責收集本單位各科室醫務人員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審核、編碼、登記後進行網上填報。

2、做好原始《死亡醫學證明書》等相關資料的保存與管理。

3、建立健全本單位死亡登記報告制度,定期開展自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防止院內漏報。

(五)婦幼保健部門職責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除按本方案做好死亡登記報告之外,加強孕產婦及嬰幼兒的死亡報告,負責掌握核對年度5歲以下兒童及孕產婦死亡情況,應及時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協作,相互提供所需的死亡信息資料。

四、監測的對象及責任報告人

(一)監測對象

1、死亡登記對象為發生在轄區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包括在轄區內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統計對象為本轄區內户籍人口中的死亡者。

(二)責任報告人: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有執業醫師資格證的醫務人員為責任報告人。

五、報告憑證及使用

(一)報告憑證

全市統一使用衞生部制定的《死亡醫學證明書》作為報告的憑證。

(二)報告憑證的使用

1、衞生部門死因報告的依據。

2、户口註銷憑證。

3、辦理殯葬手續的證明。

六、死因報告

(一)在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診治過程中的死亡者,均由經治醫生及時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未作出明確診斷的死亡原因不明者應將死者生前的症狀、體徵、主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診治經過記錄在《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二聯背面的調查記錄欄內。

新生兒死亡,包括活產隨即死亡的應由診治醫生或接生員(助產士)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

(二)在家中或求醫途中以及在其他場所的正常死亡者,經過醫生救治的則由負責前來救治的醫生根據死者家屬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或體徵進行推斷後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未經過醫生救治的則由村衞生室(社區服務站或居委會)的醫務人員家訪後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同時必須填寫第二聯背面的死亡調查記錄。

(三)在外地死亡的當地未填報《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村衞生室(社區服務站或居委會)補填。

(四)凡非正常死亡者,需依照司法部門判定的死因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

七、《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

(一)《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要求:按照全國統一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基本格式及填寫要求,逐項正確填寫。

(二)部分基礎項目填寫説明

卡片編號:由衞生部門統一編號;死者户口所在地:城鎮以街道、農村以鄉為單位;死者姓名:指現時用的姓名;如是嬰兒,可同時填寫嬰兒母親的姓名以備調查;主要職業及工種:按就職最長的職業填寫,同時填寫詳細工種,如工人中的車工、鉗工、電工、紡織工、擋車工、排版工、電鍍工等;身份證號:填寫15位或18位身份證號碼,應與出生日期一致;婚姻狀況:按法定的婚姻狀況分為未婚、已婚(含再婚、復婚、分居)、喪偶、離婚、不詳5種情況劃記;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學歷填寫,文盲指不識字,半文盲指稍識字,中學含中專,大學含大專;生前工作單位:指就業所在或死前最後所在的、工作時間較長的單位;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曆年、月、日填寫;實足年齡:按週歲計算,當年未過生日者:死亡年齡-出生年齡-1已過生日者:死亡年齡-出生年齡;未滿1週歲的嬰兒,填寫實足月齡;28天內的新生兒,填寫存活天數;未滿1天的新生兒,填存活小時;死亡地點:來院已死的死亡地點應為家中、赴醫院途中;常住户口地址:應按户口簿上登記的住址填寫完整;城市要填寫到街道、里弄門牌或樓房單元號數,農村填寫到行政村的村民組或自然村;可以聯繫的家屬姓名:指最瞭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況的直系親屬或親友;住址或電話或工作單位:指聯繫人的常住地址、聯繫電話和所在工作單位。

(三)部分特殊項目填寫説明:

死亡原因:填寫導致死亡的疾病、損傷或併發症。

1、第Ⅰ部分是用於填寫直接導致死亡的疾病,《死亡醫學證明書》的主要內容填寫導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須要填寫的部分。按照導致死亡的順序填寫:(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每行只能填寫一個疾病,但至少(a)行要填寫一個疾病。以上填寫的行數是不限定的,不要只填寫臨死情形。

2、第Ⅱ部分是對第Ⅰ部分內容的補充,用於填寫與致死疾病無關但對死亡有影響的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填寫。第Ⅱ部分有明確診斷的慢性疾病都須報告,如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壓、腫瘤、冠心病等.填寫所有促進死亡、但與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順序無關的疾病,按照嚴重程度依次填寫。

3、發病到死亡的大概時間間隔:指第Ⅰ部分報告的疾病從發病到死亡之間的間隔時間。

4、醫師簽名:由填寫死亡證明書並承擔法律責任的醫師簽名;

5、單位蓋章:由填寫醫生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6、填報日期:指出具死亡證明書的日期,一般應是死者死亡當日或隨後幾日內,如間隔過長應予以説明。

(四)調查記錄:在家死亡、死因不明或來院已死,由該死亡者診治醫生或者負責入户調查的醫生填寫:

1、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狀體徵:用精簡的醫學術語,寫出病歷摘要,如達不到此要求,也可將死者家屬提供的有關情況如實記錄下來,內容應包括:本次發病的症狀體徵(包括起病急緩、病程長短、病情輕重、原發病的併發和繼發、實驗室檢查結果、疾病的演變和治療經過、有否後遺症即晚期效應(指發病後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殘留病症)、發病時間、診斷單位、診斷依據、既往史及相關情況(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過的疾病以及可能影響健康的各種因素,如生長髮育史、家族史、遺傳史、職業史、接觸史、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飲食、生活習俗、煙酒嗜好等);

2、被調查者姓名:指接受死因調查的對象在此簽名;

3、與死者的關係:指被調查者與死者的關係,如直系旁系或鄰里同事等關係;

4、聯繫地址或工作單位:指被調查者的具體聯繫地址和所在工作單位;

5、電話號碼:指被調查者的聯繫電話號碼;

6、死因推斷:應為明確的疾病名稱,不應填寫為症狀、體徵或來院已死等情況;

7、調查者簽名:由填寫調查記錄並承擔法律責任的醫師簽名;

8、調查日期:對死亡病例的調查時間.死亡證明書在完成上述項目的填寫後即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五)統計項目的填寫要求:

由統計人員按ICD-10填寫根本死亡原因編碼。

(六)《死亡醫學證明書》用途與管理:

1、《死亡醫學證明書》四聯的用途:第一聯為出證單位存根;第二聯由出證單位直接寄(送)至所在轄區疾控機構作為死因報告原始依據;第三聯為户籍管理部門註銷户口憑據;第四聯為殯葬火化證明。

2、《死亡醫學證明書》的保存:第一聯由鄉或鄉級以上醫院指定專人妥善保存,以備核實、查詢;第二聯由縣市區疾控機構長期保存;第三、四聯分別由公安機關和殯儀館妥善保存。

3、縣市區疾控機構對收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書》進行審核後,將非轄區內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轉往死者户籍地區縣市區疾控機構。

4、《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各級使用單位要做好收發編號登記。

八、死亡信息的報告程序

(一)村衞生室(社區服務站或居委會):責任報告人對本村(社區)常住人口中發生的的死亡者應及時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並報送所在鄉鎮或街道防保站。

(二)縣級及縣級以上醫療單位

由本單位預防保健科負責收集各科室經治醫生填寫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做好登記並進行第一級審核,對不符合質量控制要求應核實重新填寫,審核後及時上網填報。定期與門診和出入院登記核對,及時補報漏報者。(三)鄉鎮或街道防保站

負責收集衞生院經治醫生及村衞生室(社區服務站)填寫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做好登記並按質量控制要求進行第一級審核,審核後及時上網填報。定期與本級公安、民政、婦幼、計生部門掌握的死亡資料進行核對,及時補報漏報者。

(四)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負責對轄區內醫療單位、鄉鎮防保站網絡直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每天上網按質量控制要求進行第二級審核,對核實無誤的進行根本死因編碼,每週查重。

(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負責對縣市區網上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進行第三級審核。

九、《死亡醫學證明書》報告、審核時限

(一)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每天收集本院內《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並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內完成對卡片的審核和網絡報告。

(二)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防保醫生將收集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在30天內完成審核和網絡報告。

(三)縣市區級疾控機構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每個工作日需上網對轄區內報出的死亡信息進行審核和根本死因編碼。對於核實無誤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應於7天內通過網絡對報告的死亡信息進行確認。

十、質量控制

(一)《死亡醫學證明書》填寫的質量控制:項目填寫完整率≥95%,項目填寫正確率≥95%,死因診斷符合率≥95%。

(二)根本死因編碼的質量控制:編碼正確率≥98%,不能歸類的其他疾病、其他原因者應≤1%。

(三)死因監測資料的質量控制:報告和審核及時率均為100%;縣市區每年度全部《死亡醫學證明書》中填寫老衰和診斷不明者應≤5%;《死亡醫學證明書》計算機錄入符合率應≥98%;月、年報表的差錯率應≤5%。(四)漏報率:縣市區年度漏報率≤8%。

十一、督導、考核與評價

(一)市疾控中心每年不定期對縣市區的死因監測工作進行督導,作出年度評價。

(二)縣市區疾控中心在當地衞生局的組織下每年對各級醫療機構和各鄉鎮死因監測工作至少進行一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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