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環保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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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不在自己預期的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那麼應當如何編制應急預案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鄉鎮環保應急預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鄉鎮環保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重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災難應急專項預案》、《重慶市環境保護系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範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各村(居)委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整合資源。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發揮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

1.4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環境事件(IV級)四級

1.4.l特別重大環境事件。因突發環境事件發生造成影響,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珍貴、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破壞;

(4)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l.4.2重大環境事件。因突發環境事件發生造成影響,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珍貴、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

(3)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需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鎮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4.3較大環境事件。因突發環境事件發生造成影響,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造成跨設區市行政村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4一般環境事件。因突發環境事件發生造成影響,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造成跨縣級行政村或鄉鎮級行政村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如國家對環境事件分級發生變化,按變化後的分級執行。

1.5適用範圍

處置本鎮轄區內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適用本預案。

1.6突發環境事件分類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有毒氣體的泄漏或爆炸造成有毒氣體的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採集、獵殺、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小組、環境應急救援小組、各村委會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組成。

2.2領導機構

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是全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在本鎮行政村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2.3綜合協調機構

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鎮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是鎮本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綜合協調機構。

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導下,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由鎮政府鎮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突發環境事件發生領域(行業)的分管領導擔任。

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9個應急救援專業指揮小組。

(1)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指揮小組,負責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災難救援工作。

(2)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指揮小組,負責煙花爆竹突發事件災難救援工作。

(3)有色金屬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指揮小組,負責有色金屬行業突發事件災難救援工作。

(4)火災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指揮小組,負責火災突發事故災難救援工作。

(5)運輸(水上、陸上)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指揮小組,負責運輸突發事件災難救援工作。

(6)特種設備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指揮小組,負責特種設備事件災難救援工作。

(7)建築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指揮小組,負責建築事件災難救援工作。

(8)非煤礦山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指揮小組,負責非煤礦山事件災難救援工作。

(9)生物物種安全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指揮小組,負責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災難救援工作。

2.4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小組

現場環境應急救援以事發地、受影響地村(居)委為主。環境事件發生後,當地村(居)委會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指揮小組。該小組按照鎮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的應急預案的規定,負責事發地(受影響地)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的應急救援小組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小組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小組應當為參與應急救援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5村(社區)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村(社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由各村參照本預案確定。

2.6鎮政府部門職責

鎮政府部門負責各自領域的應急協調保障工作。各部門之間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並負責管理和實施。

鎮環保辦負責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件、特種設備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鎮經發辦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有色金屬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鎮農服中心負責組織協調生物物種安全、森林火災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鎮安監辦負責組織協調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鎮交安辦負責組織協調水陸交通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鎮城建辦負責組織協調建築安全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鎮民政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協助善後處理工作。

鎮財政所負責組織協調木材市場、商業貿易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救援工作。

鎮派出所、公巡二中隊負責實施應急救援治安維護、交通管制以及羣眾疏散工作等。

鎮衞生院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衞生救援、人員施救及防疫消殺工作,並及時提供技術支持。

  3預防和預警

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監督和管理工作,並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險程度,及時向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3.1預防措施

3.1.1加強調查,建立環境污染源數據庫

鎮政府職能部門要對生產、貯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銷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危險廢物以及易發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環境污染事件村的普查並進行彙總,掌握轄區內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分佈情況,及時瞭解國內外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動態。

3.1.2加強監管,督促重點防範村進行治理整改

本着“預防為主、重點突出、標本兼治”的原則,鎮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確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重點防範區,域名,組織、監督對重點防範區域事故隱患進行治理整改。

3.1.3落實責任,制定多層面、多角度的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明確防範職責,制定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工作預案。各職能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到“組織落實、責任落實、裝備落實、人員落實”。

3.2預警措施

3.2.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分別與一般環境事件、較大環境事件、重大環境事件、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相對應。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2.2預警執行

接到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預警信息時,鎮政府應適時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

(2)發佈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發佈。黃色預警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紅色預警由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3)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小組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3.2.3預警結束

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跟蹤監測並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評估,認為應當結束預警狀態的,環境應急救援指揮應小組當及時向鎮政府提出結束預警狀態的建議,由鎮政府根據預警級別決定是否請示上級政府結束預警狀態。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以屬地管理為主,鎮政府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4.2應急響應行動

4.2.1一般環境事件響應

一般及一般以下環境事件由鎮政府負責啟動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並全面負責。環境事件發生地村兩委成員應趕赴現場,並組成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小組,負責組織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2.2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環境事件響應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鎮政府啟動本預案。由鎮政府主要領導、鎮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趕赴現場,指導和協調事發地、受影響地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小組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同時,按規定向縣政府報告。

4.3指揮與協調

4.3.1指揮與協調機制

各有關村(居)委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應當立即按要求組織應急救援小組和有關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小組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小組和有關人員應當按各部門專業應急預案要求,在鎮政府和事發村的配合下實施先期應急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鎮政府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迅速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小組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各應急救援小組和有關人員要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小組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村要及時、主動地向鎮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與應急救援工作有關的基礎資料。職能部門要提供事件發生前的監督檢查資料,為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研究確定救援和處置方案提供決策依據。

4.3.2指揮與協調主要內容

鎮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工作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小組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村(居)委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眾返回的時間。

(7)及時向鎮政府及上級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4處置措施

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按照國家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4.5信息報送與處理

4.5.1信息報送

各村(居)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鎮政府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

4.5.2報告方式和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從發現事件後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報告應採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羣眾中造成不利影響。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野生動植物受威脅和破壞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傳真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5.3特殊情況處理

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有關部門應及時上報縣台辦。

4.6應急終止

4.6.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環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2)環境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3)已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6.2應急終止的宣佈

一般環境事件由鎮政府宣佈應急終止;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應請示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宣佈。造成跨行政村糾紛的環境事件,應請示鎮政府同意後宣佈應急終止。

應急終止後,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後期處置

5.1調查

一般環境事件由鎮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鎮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請求上級有關部門組成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組,指導有關部門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事件重複出現。

5.2善後處置

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方案(包括人員安置,賠償,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置等),一般環境事件由鎮政府組織實施,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鎮政府報縣政府批准。

  6附則

6.1名詞術語

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羣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6.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嚴格追究責任;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救援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造成危害行為的。

6.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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