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

來源:文萃谷 2.08W

在學習、工作或是生活中,有時會突發意外事故,為了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和危害,常常要提前編制一份優秀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1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環境保護部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環境保護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批准,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見附件2。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環境保護部提出請求。

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並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衞生計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3.2.2 預警信息發佈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佈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佈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佈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環境保護部要及時通報相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5)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 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2.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2.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2.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衞生專家和衞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2.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2.6 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佈、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2.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2.8 國際通報和援助

如需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援助時,環境保護部商外交部、商務部提出需要通報或請求援助的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事項內容、時機等,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通報或呼籲信息。

4.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4.3.1 部門工作組應對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環境保護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4.3.2 國務院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國務院協調處置時,成立國務院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瞭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2)指導地方制訂應急處置方案;

(3)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4.3.3 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統一組織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

(5)視情向國際通報,必要時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領導人通電話;

(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4 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5 後期工作

5.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5.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國家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國家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 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託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加強和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

作,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在應急預案實施中的職責,切實做好全市突發環境事件

預防和處置工作,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3)《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5)《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6)《綏化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污染危險源的監測、監控、監督管理,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防範和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儘可能避免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專兼結合,協調高效。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物資和技術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業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僅適用於全市行政轄區內因企業事業單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預防與應對工作。

核與輻射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5預案定位

省政府已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全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綏化市政府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本預案為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本市所轄各級政府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與本預案相銜接。

1.6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市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當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初判。

如果突發環境事件為特別重大和重大級別時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會成立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本市指揮部及所轄各級政府服從省指揮部指揮。

如果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成立市指揮部,市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衞生健康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氣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黑龍江省綏化水文水資源中心、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國網綏化供電公司等相關單位、突發環境事件地域的所屬縣(市、區)政府和突發環境事件肇事方組成。

2.1.2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報道和輿論導向工作。

(2)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全市環境應急救援所需煤電油氣等物資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工作。

(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工業和重點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應急產業發展;參與處理重大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4)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和工礦商貿企業,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開展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技術指導;負責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公眾救助和安置;儲備相關應急救援物資。

(5)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市級經費保障。

(6)市公安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涉及區域公眾治安管理與現場警戒;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涉及區域內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協助生態環境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對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應急處置工作。

(7)市司法局:負責組織調查和監督突發環境事件中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

(8)市教育局:負責全市中國小校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宣傳教育、組織應急避險演練工作;組織指導受災學校師生緊急避險和人員疏散工作;組織協調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公眾的校園安置工作。

(9)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各地殯儀服務機構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10)市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突發環境事件受傷(中毒)人員現場急救、轉診救治和衞生防疫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1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牽頭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較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負責污染源排查,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應急處置和生態重建方案;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1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協調和指導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應急建築物建設的相關工作。

(13)市氣象局:負責監測事發地及周邊的天氣情況,及時提供受污染區域氣象條件分析和預測信息。

(14)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運輸保障;必要時,開啟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快速運送;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15)市水務局:參與突發水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評估,並利用現有蓄水工程配合開展科學合理調度。

(16)黑龍江省綏化水文水資源中心:負責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數據的採集,配合提供污染區域河流相關水文信息。

(17)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環境污染的調查與評估工作。

(18)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文旅產業造成影響的調查和評估工作;做好相關輿論宣傳工作。

(19)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參與處置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期間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

(20)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市生態環境局開展環境污染事件對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損害的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和恢復工作及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復相關工作。

(21)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火情救援、現場搶險和破拆等。

(22)市通信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23)國網綏化供電公司:負責局部切斷電源、提供臨時供電或發電,保障應急工作電力供應。

(24)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編制、修訂與本預案配套的相關應急預案並儲備應急救援物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負責協調縣(市、區)所屬相關部門,聯繫突發環境事件當地的會議室、住宿、飲食、交通等相關工作,並保障安全。

(25)突發環境事件肇事方: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原因、過程、已經採取的措施以及造成環境事件的物料成分等相關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突發環境事件肇事方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市指揮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1.3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省政府、市政府和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

(3)制定突發環境事件專項預案,並組織實施;

(4)綜合協調全市各級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

(5)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6)負責與國家、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的信息溝通;

(7)受理突發環境事件報警,並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及可能產生的危害,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會同有關部門初判響應等級,進行評估,上報市政府;

(8)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負責傳達指揮部及上級部門指令,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污染控制區內人員進行防護與撤離;

(9)對污染動態進行跟蹤監測,對污染警戒區域的確定和相關防護措施提出建議;

(10)對污染事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提出處置建議,並組織實施;

(11)組織對突發事件調查與善後處理;

(12)落實省指揮部的決定事項。

2.2現場應急指揮部

(1)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指揮部派出工作組立即成立市現場應急指揮部,市指揮部副總指揮任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事發現場的應急協調與指揮,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上報省政府,待省指揮部成立,由省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成立省現場應急指揮部,由省指揮部指導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服從省指揮部指揮。

現場應急指揮部設立污染處置、醫療救援、應急保障、新聞宣傳等現場應急工作組,各負其責展開現場應急工作。

(2)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指揮部派出工作組併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導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副總指揮任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事發現場的應急協調與指揮。

現場應急指揮部設立污染處置、醫療救援、應急保障、新聞宣傳組等現場應急工作組,各負其責展開現場應急工作。

2.3市指揮部現場應急工作組職責

(1)污染處置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事件涉地政府和環境應急專家等組成。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收集彙總相關數據,為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2)醫療救援組

由市衞生健康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組成。組織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情況的發生。

(3)應急保障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組成。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保障羣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4)新聞宣傳組

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事件涉地政府以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等組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相關要求,新聞宣傳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迴應社會關切問題,維持社會穩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羣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2.4專家組職責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由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等有關單位的專家組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為合理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預警機制

3.1預警監控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監控,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住建、水務、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衞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預警信息

3.2.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2.2預警分級標準

預警分級標準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錄1。

3.2.3預警信息發佈

(1)預警信息發佈

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橙色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佈。

黃色預警由市(地)政府負責發佈。

藍色預警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發佈。

(2)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發佈預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户通知等方式進行。

3.3預警措施

3.3.1Ⅲ、Ⅳ級預警措施

發佈Ⅲ、Ⅳ級預警後,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後果,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4)調集環境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設備,確保環境應急保障工作。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避免、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危害常識。

3.3.2Ⅰ、Ⅱ級預警措施

發佈Ⅰ、Ⅱ級預警後,在採取Ⅲ、Ⅳ級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各相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測和會商,及時上報預警響應措施的執行情況。

4應急響應與處置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1Ⅰ級響應

4.1.1啟動條件

發佈紅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啟動Ⅰ級響應。

4.1.2響應措施

(1)市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揮部報告。

(3)由省政府統一向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必要時可向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請求支援。

(4)省指揮部派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5)省指揮部在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的領導指揮下,做好相關協調、處置工作。

4.2Ⅱ級響應

4.2.1啟動條件

發佈橙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

4.2.2響應措施

(1)市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揮部報告。

(3)省指揮部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指揮部派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專家組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必要時建議省政府請示國家有關部委給予支持。

4.3Ⅲ級響應

4.3.1啟動條件

發佈黃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政府啟動Ⅲ級響應。

4.3.2響應措施

(1)市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備案。

(3)市政府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4)事件涉及綏化所轄區域之外,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由省指揮部派出相關應急力量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4Ⅳ級響應

4.4.1啟動條件

發佈藍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市、區)政府啟動Ⅳ級響應。

4.4.2響應措施

(1)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立即向上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備案。

(3)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4)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上級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請求。

4.5信息報送

4.5.1信息報告程序

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設區的市或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5.2信息報告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4.5.3信息報告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絡、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6應急處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失輕重,應迅速組織力量,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並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針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衞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衞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組織相關專業隊伍,調集相關應急物資,採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現場,防止污染範圍擴大,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12)新聞宣傳組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相關要求的基礎上,根據響應級別,在相應級別政府的授權下(特別重大對應國務院、重大對應黑龍江省政府、較大對應綏化市政府,一般對應各縣(市、區)政府,按照“響應級別越高,越應受到關注,報導頻次越密,報導範圍越廣”的原則向社會通報。

4.7指揮協調

遵循屬地為主原則,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突發事件主管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參與的應急指揮協調機制。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採取各項措施完成應急處置工作。

4.8力量部署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後,需要其他市(地)救援力量共同協作處置時,由事發地政府報請省指揮部統一調動。省指揮部批准後,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9應急終止

應急終止程序,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響應發佈機構按程序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終止後,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督監測。

5調查與善後

5.1調查評估

(1)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並於應急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向市政府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

(2)應急過程評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實施。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等建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在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和應急過程評價完成後,組織力量對本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

5.2善後處置

(1)宣佈應急終止後,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導下,由相關部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卹。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2)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件損失評估核定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提出事故後續處置建議,由當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組織受影響地區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6應急保障

6.1經費保障

事件救援發生的消耗、折損等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6.2應急隊伍保障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環境應急專家作用,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3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

6.4安全防護裝備保障

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加應急處置、防護裝備及物資的儲備,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

6.5物資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及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應急預案要求,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災難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6.6醫療衞生保障

市衞生健康委員會組建醫療衞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並擬定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醫療衞生應急工作。

6.7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必要時,開啟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快速運送。

6.8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發生時治安處置維護工作。

6.9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等供給提供保障,以及事件造成的廢棄、有害物質的處理和監測。

7日常管理

7.1宣傳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意識和防護能力。

7.2培訓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練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本預案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演練。

7.4預案更新

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或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時,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5監管

建立健全預案管理體系。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市指揮部要求制定相應應急預案或方案,並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演練和預案更新等活動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附則

8.1獎勵與責任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和獎勵。

對於引發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或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以及在處置過程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貽誤時機的單位和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評估、發佈、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第三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環境應急預案編制

第四條: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發佈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佈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佈、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衞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

對某一種類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在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突發事件類型,編制相應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特徵、主要污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危險性較大重點崗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並與所涉及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中除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二)本單位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危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並充分徵求預案涉及有關單位和人員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環境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專家。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專家。

第十四條: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實用性、基本要素完整性、內容格式規範性、應急保障措施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銜接性等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第四章: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體性活動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三個工作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三)環境應急預案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受理備案登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並通過評估小組評估,予以備案並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不予備案並覆函説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後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環境應急預案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瞭解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並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於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後30日內將新修訂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後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根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有效性、應急準備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適應性和應急人員協同性而進行一種模擬應急響應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4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範和強化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和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金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金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永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永康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將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公眾環境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防範體系,積極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為主的管理體制,市生態環境分局為處置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主管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啟動相應的預案。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各鎮(街道、區)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由企事業單位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企事業單位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後果,同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分局和相關主管部門。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強化部門溝通協作,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責作用,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5)資源共享,科學處置。利用現有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環境監測網絡和監測機構,充分協調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資、技術裝備和救援力量,積極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積極鼓勵開展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

1.5 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5.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 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 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1.5.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6 應急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我市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是《永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子預案,是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指導性文件。

(1)本預案的上級預案為《永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金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本預案同級應急預案主要指《永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的子預案,如《永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永康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永康市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等。

(3)本預案下級垂直預案為我市各鎮(街道、區)、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永康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專家諮詢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1 領導機構

(1)市應急指揮部

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永康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領導。

副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局長。

成 員: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經信局、市衞健局、市綜合執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廣旅體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各鎮(街道、區)分管領導。

根據應對工作的需要,必要時增加有關市級單位和部門分管領導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

(2)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①掌握有關事態變化情況,根據現場情況,研究確定具體應急方案、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項。

②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排險、減害、救助工作。負責市際之間的污染事件應急協調工作。

③負責事故的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必要時向金華市政府請示啟動《金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④全權指揮調度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處置工作,緊急調動應急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⑤統一對外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所造成的突發污染信息。

(3)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負責甄別突發環境事件等級,提出預警級別建議,並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並及時提供監測數據,跟蹤環境污染動態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建議;提出對現場泄漏污染物的處置和環境修復建議;負責所轄江河、湖塘、水庫水體污染事件的水量監測、水功能區水質監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進行污染損害評估;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進行調查處理;牽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預警體系;負責建立環境應急專家組,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加強環境應急能力與機制建設;指導和協助鎮(街道、區)、企事業單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調度所屬專業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協助市應急指揮部調度全市應急資源;負責危險化學品(除劇毒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參與涉及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及調查工作;推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管理,指導應急避災疏散場所開啟準備工作,指導相關單位開展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

3)市委宣傳部: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的新聞報道、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對事件現場媒體活動進行管理、指導。

4)市發改局:負責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防與處置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環境應急有關項目建設。

5)市公安局:負責事件現場警戒和人員疏散,設立警戒線;組織事件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防止出現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負責劇毒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辦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6)市民政局:負責受影響區域緊急轉移人員臨時安置工作,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統計報送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的死亡人數及人員轉移安置信息;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事發鎮(街道、區)人員發生生活困難符合納入低保、低邊的,給予納入低保、低邊救助,符合臨時救助的給予臨時救助;參與突發環境事件善後恢復重建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經費;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保障經費的監督使用。

8)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森林火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林業生產領域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林業資源損害的評估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參與地質災害、礦產資源事件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突發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發佈和災情信息報送;指導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開展應急測繪。

9)市建設局:負責城市燃氣、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參與由此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工程機械設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支持;負責組織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制定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協助做好全市環境應急物資儲備點和緊急避難場所統籌規劃工作。

10)市交通運輸局:參與交通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和人員的運送工作,以及危險貨物的轉移;組織事故現場緊急客貨運輸;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調查工作。

11)市水務局:負責提供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資料;負責組織協調河流、水源保護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的水源供給保障和協調工作,幫助、指導事發地保障水利設施安全;負責事件發生後水資源的調度,提供生態破壞預防和修復的技術支持。

12)市農業農村局:參與農藥、化肥、畜禽養殖業及漁業等造成的水體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提供災後農田工程修復的技術支持;參與突發農業環境事件善後恢復重建工作。

13)市商務局:負責生活類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及時組織企業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場供應。

14)市經信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救援防護裝備、監測設備和應急處置物資的生產供應保障工作;在保證企業安全的前提下臨時停產或部分停產等,以減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協調電力、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電力、通信等相關保障工作。

15)市衞健局:參與醫療污水、醫療廢物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制定救護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救護工作,統計報送人員救治信息及傷亡情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建立救護綠色通道,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臨時安置點、避難場所的疫病防控指導和現場救護,指導定點醫院貯備有關急救藥物;負責組織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所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及影響人數和範圍;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16)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環衞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負責市域內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參與由此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組織垃圾集中處理單位制定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自身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17)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搶險、救援過程中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綜合監督,禁止受污染食品、飲用水等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依法參與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間市場秩序,參與對商品流通領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檢驗檢測工作,參與涉及特種設備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

18)市文廣旅體局:負責旅遊景區景點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協調旅遊團隊的疏導工作;負責星級賓館、酒店等旅遊企業的應急動員工作。

19)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應急處置的氣象監測數據和氣象預報信息,為及時預警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科學依據。

20)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按照市應急指揮部指令,採取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協同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消除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事故得到控制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洗消工作;協助現場應急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21)市供電公司:負責環境應急救援的電力保障工作。

22)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環境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23)各鎮(街道、區):負責先期收集當地各種突發事件信息,彙總後傳送至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先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待市應急指揮部介入後移交處置權,並彙總先期處置情況;負責事發地及周邊地區羣眾的疏散與安置,安排食宿,穩定羣眾情緒,組織周邊企業共同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善後恢復重建工作。

2.2 辦事機構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①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突發環境事件日常管理機構,設在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負責市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和應急協調工作。

辦公室主任: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局長。

辦公室副主任: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分管副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和市水務局分管副局長。

辦公室成員: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經信局、市衞健局、市綜合執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廣旅體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各鎮(街道、區)各明確1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②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主要分為突發事件的日常管理和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的應急響應。

貫徹落實市應急指揮部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工作部署,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負責與上下級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報告、指示和協調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措施落實及信息聯絡、傳達、報送、新聞發佈等工作;組織調查一般((Ⅳ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組織協調較大((Ⅲ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檢查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負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牽頭組建和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和專業應急隊伍,組織開展環境應急預案演練、人員培訓和環境應急知識普及工作;對企業環境應急機構設置、隊伍建設、裝備和經費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追回墊付的應急處置經費。

(2)現場應急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應急指揮部下設現場應急指揮部。

主要職責:負責統一指揮突發環境應急事件現場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副指揮人選由市應急指揮部指定。

現場應急指揮部由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6個工作小組組成。

①①污染處置組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

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衞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隊、事發地鎮(街道、區)。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收集彙總相關數據,進行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可能受影響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並疏散轉移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公安、消防等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②應急監測組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

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事發地鎮(街道、區)。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布點和監測頻次;協調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及其他監測單位對污染現場進行應急監測,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彙總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配合有關部門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指導和監督污染物的收集、處理以及受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恢復等。

③醫學救援組

牽頭單位:市衞健局。

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市場監管局、事發地鎮(街道、區)。

主要職責:負責協調組派醫療衞生救援專家與應急隊伍,調集醫療、防疫器械、藥品;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援、轉診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和衞生防疫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確定突發環境事件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及範圍;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飲用水等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④應急保障組

牽頭單位:市經信局。

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綜合執法局、事發地鎮(街道、區)。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場監測,及時組織企業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羣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開展應急測繪。

⑤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經信局、市衞健局、事發地鎮(街道、區)。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佈,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迴應社會關切。

⑥社會穩定組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事發地鎮(街道、區)。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防止出現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2.3 專家諮詢機構

環境應急專家庫由市生態環境永康分局組建並負責管理,成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與評價、污染控制、化學化工、環境生態、水利生態、應急救援等專業領域專家組成。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專家庫中選取組成環境應急處置專家組,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2.4 應急救援隊伍

以市應急指揮部為中樞,利用應急救助聯動指揮平台,整合各部門的應急處置資源和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由各專業部門按照各自領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的需要,根據應急聯動機制調遣應急救援人員,組成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與應急準備

相關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依法組織開展區域環境風險、市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企業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移動風險源環境風險、污水排放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環境風險、燃氣液化氣輸送及存儲的環境風險、汽柴油輸送及存儲的環境風險等諸多環境風險的預防工作,對上述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風險源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風險防範措施。同時,定期對市內重點風險源進行例行監測及監督性監測,當發現或判斷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針對市域內存在的諸多環境風險,各相關部門要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1)系統評估各種環境風險,科學評估各風險程度及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制定環境風險防控對策,建設環境風險防控工程。

(2)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3)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培訓、演練、相關知識培訓、應急平台建設等。

(4)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資、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5)合理規劃區域產業佈局,遏制惡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保障區域環境安全,實現環境風險全過程管理目標。

(6)建立環境風險防控設施體系,積極防範環境風險,妥善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7)加強重點河段、水源地、自然保護區、人羣聚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周邊企業風險源和交通運輸的監管,劃定防護範圍,並在環境敏感區域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減少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損失和影響。

3.2 預測預警

3.2.1 信息監測

(1)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市內造成環境影響事件的收集與傳報。

(2)市有關類別環境事件主管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級別確認和預警信息監控工作。

①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級別確認和預警信息監控工作由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

②農業污染事件、漁業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級別確認和預警信息監控工作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③內河船舶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級別確認和預警信息監控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④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儲存過程中發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級別確認和預警信息監控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

3.2.2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顏色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規定執行。

3.2.3 預警信息發佈

預警信息發佈的主要內容: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預警發佈渠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微博、警報器和宣傳車等手段和媒介,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公眾。

預警發佈流程: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的發佈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藍色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佈;黃色預警由市政府報請金華市政府發佈;橙色預警由金華市政府報請省政府發佈;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3.2.4 預警措施

當發佈預警公告,宣佈進入預警期後,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到金華市政府。

(2)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3)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採取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做好應急防範。

(4)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佈反映、諮詢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還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②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③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同時做好環境風險防控準備工作;

④轉移、疏散或者撤離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

⑤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有關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2.5 預警級別變更及解除

在預警有效期內,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跟蹤分析,如有分析結論證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的,應立即提出預警變更或預警解除的建議。

預案變更和解除程序與發佈程序一致。

4 信息報告與通報

4.1 信息報告時限與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單位(或責任人)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110指揮中心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等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有關部門及時通報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根據初步確定的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分別執行以下報告程序: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應在1小時內向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應在1小時內向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政府、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要求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市政府、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市委、市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2 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三類。初報是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是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是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1)初報。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

(2)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4.3 信息報送渠道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麪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5 應急響應

5.1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先行處置,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質,採取必要的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加強對事件現場的監視、控制,並及時將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向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報告。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接報後應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報告,同時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2 響應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環境事件響應分為一般(Ⅳ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和特別重大(Ⅰ級響應)。

(1)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初判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Ⅳ級響應,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按規定報告上級部門,必要時請求援助。

(2)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初判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應急指揮部做好先期處置工作,按實際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展處置工作,報請金華市政府啟動Ⅲ級響應,由金華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給予指導和支持。

(3)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應急指揮部做好先期處置工作,按實際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報告金華市政府,由金華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省應急指揮部到場後,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確定後,相應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環境應急預案。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低級別應急預案先期啟動。各級環境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部門、單位應同時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5.3 響應程序

(1)Ⅳ級響應程序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研判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按以下程序響應:

①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②市應急指揮部在接到報告後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下達先期處置指令;

③現場應急指揮部在接到指令後立即組織各應急工作小組趕赴現場,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及時掌握應急救援工作動態報告、研判事件發展趨勢、分析處置效果、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部署相關工作;

④現場應急指揮部隨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④⑤組成專家組,進行情況分析,並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集結待命,隨時準備為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

(2)Ⅰ、Ⅱ、Ⅲ級響應程序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研判為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按以下程序響應:

①①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和金華市政府報告;

②市應急指揮部在接到報告後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下達先期處置指令;

③初判為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市應急指揮部立即向金華市政府報告事態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由金華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初判為特別重大(Ⅰ級)或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由金華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級部門及時提出響應等級變更情況建議。

5.4 響應措施

5.4.1 現場污染處置

事發企事業單位視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態勢,立即採取關閉、截斷、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擴散,同時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處置工作。應急救援人員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大氣污染物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隔離、導流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主要採用隔離、吸附、打撈、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場所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事發地周邊環境污染負荷。

5.4.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5.4.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衞生專家和衞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5.4.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提供依據。

5.4.5 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佈、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辦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並向公眾科普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特性及防護常識。信息在未經核實或授權情況下不得發佈。信息發佈的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污染物特性、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5.4.6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5 擴大應急

(1)因突發環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或已有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請求市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市應急指揮部可提請市政府請求各方力量(如附近部隊)的支援。

(3)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並有可能危及周邊地區環境,市應急指揮部應提請市政府請求金華市應急指揮部及鄰近地區應急指揮部增援。

5.6 應急終止

5.6.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即可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已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5.6.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應急指揮部視事件處置情況確認終止時機,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或事故責任單位提出。Ⅳ級應急響應終止由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響應終止建議,市應急指揮部應急工作組現場調查後研判,向事發地單位和人員宣佈應急響應終止。

(2)Ⅲ級應急響應終止由金華市生態環境局經專家組研判後提出響應終止建議,由金華市應急指揮部宣佈終止應急響應,並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響應終止消息。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研判,宣佈終止應急響應。

(3)應急終止後,應急監測組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5.6.3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市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2)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協調監測隊伍繼續進行跟蹤環境監測。

(3)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突發環境應急事件應急處置總結報告,於應急終止後12天內上報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金華市生態環境局;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突發環境應急事件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同時報省應急指揮部。

(4)根據實戰經驗,市生態環境分永康局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

6 後期工作

6.1 損害評估

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等手段,對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範圍、程度等進行合理鑑定、測算,出具鑑定意見和評估報告。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及時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前期工作,並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及時制定評估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可以委託有關司法鑑定機構或者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機構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編制評估報告,並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核。

污染損害評估應當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別複雜的,經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應當於評估報告技術審核通過後20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政府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並將評估結論向社會公開。

6.2 事件調查

(1)事故調查評估的一般規定

根據《浙江省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由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財產安全,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由金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其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由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視情況組織。

調查權限在我市職能部門的(含上級委託調查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實施對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評估。調查權限在上級職能部門的突發環境事件根據規定由相應的上級有關部門進行事件調查評估,市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必須服從、協助、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查評估工作。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期限為60日;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和必須調查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期限為30日。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事件調查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完成調查工作,並向市政府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提交調查報告。調查期限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狀態終止之日起計算。

(2)評價的基本依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過程紀錄;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的反映等。

(3)主要結論應涵蓋以下內容:環境事件等級;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佈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6.3 善後處置

視應急事件處置需要,由事發地鎮(街道、區)及相關部門組成善後工作組,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卹,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羣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高度重視和及時採取心理諮詢、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給公眾造成的精神創傷。市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市民政局應嚴格管理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市財政局應加強監督力度,確保政府、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的公開、公正和合理使用。事發地鎮(街道、區)及相關部門組織進行對受污染區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態恢復工作,落實應急處置過程收集的各類污染物的最終處置。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7 應急保障

7.1 信息通信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辦公室及各環境應急相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和救援力量信息庫,保證應急信息交流和指揮的快速、順暢、準確,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完善公用通信網絡及各部門、單位已有的信息傳輸渠道,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和通信技術力量,保持信息報送設施特別是現場應急通信系統性能完好,確保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辦公室、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現場各專業應急組之間的聯絡暢通。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聯繫方式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繫,相關單位的調度值班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

7.2 裝備物資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在現有裝備的基礎上,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應急處置等應急設備。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及物資的儲備。重點加強危險路段(危險化學品運輸途徑的人口密集區、飲用水水源地和危險化學品集中區)沿途增加活性炭等應急物品的儲備,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及時供應。市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可能發生環境事件類型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7.3 應急隊伍保障

市政府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部門要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大中型化工石化醫藥企業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要依託企業的消防、防化隊伍組建應急分隊;同時依託社會力量組建志願者隊伍,並接受有關部門專業培訓和組織管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依託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及企業應急專業隊伍、社會力量組建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應急隊伍,保證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迅速參與並完成應急監測、污染防控等現場處置工作。重點建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飲用水源地應急快速監測和救援隊伍等。

7.4 應急技術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危險化學品、應急物資、典型案例等信息庫,併發布給各成員單位,實現信息共享;同時應協調聯繫省級、金華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專家隊伍,為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7.5 應急醫療保障

市衞健局負責應急處置中的醫療衞生保障,組織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並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組織落實專用藥品及汽車。醫療救護隊伍接到指令後要迅速到達指定地點實施醫療急救,相關醫療專業醫院確保複診後的續治療。

7.6 交通運輸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公安局牽頭負責事件現場的警戒、治安管理,負責封鎖事件現場、設立警戒區,並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人羣、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與保護,維持現場秩序,根據事件情況及時疏散羣眾;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公安局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相關單位應迅速組織對受損道路、市政管道等的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

7.7 應急經費保障

市財政負責保障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經費,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由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提出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及時撥付。市財政局要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培訓與演練

8.1.1 宣傳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科普宣傳和教育工作,廣泛宣傳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與避險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8.1.2 培訓

生態環境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加強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8.1.3 演練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的要求,每年組織一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演練應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羣眾參與,達到普及應急知識和提高環境應急技能的目的,切實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實戰能力。

8.2 監督考核工作機制

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規定的職責,建立對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環境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和考核機制。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①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②對防止或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③②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2)責任追究

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②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③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④拒不執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時脱逃的;

⑤盜竊、貪污、挪用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⑥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⑧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部令第34號)有關規定,對本預案進行管理。

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由生態環境永康分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及時修訂和完善本預案,並報市政府批准。

9.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永康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永政辦發〔2018〕41號)同時廢止。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5

一、環境應急指揮體系

(一)岳陽市突發環境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岳陽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環保局局長、岳陽軍分區副司令員、市武警支隊支隊長、市公安局副局長。

成員單位:市政府新聞辦、市安監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鐵山管理局、市衞生局、市教育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市農業局、市廣播電視台、市氣象局、市商務局、市旅遊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外事僑務辦、市消防支隊、岳陽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移動岳陽分公司、電信岳陽分公司、聯通岳陽分公司、岳陽電業局

(二)環境應急指揮辦部公室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專家組

岳陽市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由以下人員組成:付平、程育芝、鍾亞軍、萬羣、周春明、肖躍龍、任朝陽、曾德金、郝傳傑。

二、預警分級和發佈

突發環境事件分四級預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識。

藍色預警: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事態可能擴大。由縣級人民政府發佈。

黃色預警:將要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事態有擴大趨勢。由市級人民政府發佈。

橙色預警:將要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正在逐步擴大。由省級人民政府發佈。

紅色預警: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事態正在不斷惡化和蔓延。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預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誰發佈、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三、應急響應級別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後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3級以上的核事件;台灣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4級以上的核事故;周邊國家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4級以上的核事故。

(7)跨國界突發環境事件。

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xx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的,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8)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信息報告

岳陽市環境保護局開通12369熱線舉報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通過12369熱線舉報電話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

環保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1小時內組織核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並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同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級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五、信息發佈

按照事件級別,Ⅱ級、Ⅲ級、Ⅳ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分別由省、市、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

六、應急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應急響應終止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值以內,無繼續發生可能。

(3)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羣眾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處於儘量低的水平。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6

為規範我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有效控制和減輕環境污染事件危害,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蚌埠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局具體工作職責,制定本預案。

一、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發生的超出事發地縣(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跨縣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其他需要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協調、指揮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或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本市範圍外發生但可能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跨市突發環境事件由我局聯合市有關部門,並協調會同相關市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置;協調不成的,報請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查處。超出本級應急處理能力的,應及時報請市政府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二、應急處置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生態環境局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1):負責我市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的組織領導工作。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局長擔任,組成人員包括市環境應急中心、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水污染防治辦公室、大氣污染防治辦公室、土壤污染防治與自然生態辦公室、宣傳教育科(政策法規科)、局信息中心及市環境監測站負責人。

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公室”):按照應急領導小組指示,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的組織協調和具體的領導、指揮、督察督辦和相關保障工作,組織相關單位擬製不同類型事故的具體處置措施。

應急辦公室設在市環境安全應急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市環境安全應急中心負責人擔任。

市環境安全應急中心: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調查和現場協調工作,並提出初步處置意見供應急領導小組決策。參與事故應急協調工作,收集、組織和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協調保障,在規定的時限內統一向市政府及省環保廳報送事件發生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信息。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市環境監測站:負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處理過程中的環境監測工作,成立應急監測小組,負責編制應急監測方案,開展現場環境監測,並及時嚮應急領導小組報送監測數據,為應急處置及研判提供支撐。

水污染防治辦公室:負責涉水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大氣污染防治辦公室: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污染事故和負責涉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與處置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與自然生態辦公室:負責涉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破壞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宣傳教育科(政策法規科):負責參與組織有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宣傳報道、信息發佈、輿論引導等工作,按照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佈置,發佈關於應急處置的信息;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局信息中心:加強事發相關企業污染物外排口自動在線監控設施的在線監控,及時提供實時在線監控數據;配合宣教部門做好市環保局官方網站信息發佈,網絡輿情引導工作等。

三、應急處置工作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按照《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應急響應設定為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四個等級。

(一)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必須啟動《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程序啟動應急工作。

(二)局應急值守人員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第一時間報告應急辦公室進行核實。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的事件,不論事件等級大小,及時逐級上報。

(三)應急辦公室接到信息報告後,要立即核實事件發生單位、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情況、人員受害情況等,並按本預案應急事件的劃分等級初步確定事件等級,及時嚮應急領導小組彙報,並提出處理建議,由應急領導小組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若確定啟動則立即對應急辦公室下達啟動指令。

(四)根據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應急辦公室組織環境執法、環境監測人員赴現場調查取證,工作人員接到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後,及時趕赴事故現場,並準備好現場調查取證、監測等工具。

(五)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經局應急領導小組確定後,由市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市政府值班室或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報告時限和要求按照《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六)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在現場調查取證的同時,要協助事發地政府、指導協同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污染事件處置工作,督促事發單位和應急處置隊伍採取有效措施,最短時間內切斷,阻隔污染源,防止污染擴散蔓延,減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七)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安全應急中心)在調查處理的基礎上及時向局應急領導小組提交調查報告,當日未完成處理的,次日要及時續報調查處理情況;市環境監測站到達現場後,按照事故情況確定需監測的項目,編制應急監測方案,及時向局應急領導小組提交監測報告,供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形成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局機關業務科室在專項負責的突發環境事件完成處理後向市局應急領導小組提交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局應急領導小組核實突發環境事件有關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經局領導審定後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廳報告。

(八)局機關相關業務科室指導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協助當地環保部門做好污染事件善後工作,落實進一步消除污染、恢復生態的措施。

(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由應急領導小組確定是否解除預案。

(十)預案解除後,最終的等級劃分由應急領導小組確定。事件處理結果報告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上報市政府和省環保廳。結果報告的內容明確處理結果,事件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出具有關監測數據等。

(十一)為了正確引導新聞輿論,保證社會穩定,可按照《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視情發佈事件信息,發佈信息須經局應急領導小組批准,統一口徑,由市局宣傳教育科協調組織。

四、應急處置工作措施

(一)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立即赴現場調查,指導發生污染事件單位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並及時通報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污染事件的處理與污染防治工作,通報下游和可能波及的周邊地區做好防範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預防工作。

(二)要求發生污染事件的單位立即停止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必要時實行限產停產等強制措施,啟用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必要時緊急徵用所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工具、場地等。

(三)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針對不同的事件類型、不同的污染物、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清理污染現場,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範圍的擴展,減輕污染強度,清除或減輕污染危害。

(四)根據污染事件的污染強度、範圍、持續時間及可能危害公眾的程度等情況,酌情考慮提請事發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時疏散、轉移公眾。

(五)清除清理事件現場。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後,及時進行污染現場清理和洗消,監督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避免二次污染;

(六)污染事件導致人員中毒時,及時提請事發地政府組織衞生等部門採取救助措施。

(七)現場應急人員應配備防毒、防酸鹼等有毒有害物品的防護衣具,做好自我防護工作。

五、應急處置工作保障

(一)根據《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我局在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及時報請市政府啟動市級預案。要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發改、經信、公安、消防、民政、住建、交通、農業、水利、衞計、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給予支持保障。

(二)建立市環境應急專家組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專家組職責:

(1)參與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為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提出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3)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知識和技術諮詢。

(三)應急物資調度

1、環境應急指揮系統方面,我局作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利用現有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平台,兼做固定指揮平台,包括應急指揮平台、綜合應用系統、視頻會議系統和視頻指揮調度系統,由市環境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運行維護。

2、環境應急交通工具方面,配備有應急指揮車輛1部(包括照明、攝像、通訊等應急處置器材)和高性能應急監測車1部。

3、環境應急防護裝備方面,配有氣體緻密型化學防護服3套、應急現場工作服2套、易燃易爆氣體報警裝置2套、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及輻射報警裝置共2套、醫用急救箱2套、應急供電照明設備1套、由市環境監測站維護管理。

4、環境應急調查取證設備方面,應急攝像器材、應急照相器材、應急錄音設備、防爆對講機、無人機由市環境應急中心維護管理;應急監測器材由市環境監測站維護管理。

5、積極充實市應急救援裝備、應急物資儲備,依託部分企業建立完善部分應急救援物資儲備。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7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範和強化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蕪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蕪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無為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市境內或發生在市外但對我市有較大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及規定執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本預案執行。

1.4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同應對,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5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見附件1)

2組織指揮體系

2.1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市長領導下,市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研究、決策和部署。

2.2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分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衞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務中心、蕪湖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一大隊、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隊以及事發地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負責同志。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2。

市指揮部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並按照蕪湖市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市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市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市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見附件3。

2.3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推進全市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督促落實環境應急準備工作,辦理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2.4專家組

市環境應急專家組由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建和管理,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2.5市現場指揮機構

市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應急準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堅持關口前移,強化預案體系、風險防控、應急隊伍、應急裝備物資建設等工作。

3.1預案體系

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級及本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2風險控制

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本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完善風險防控措施;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3.3應急隊伍

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不斷推進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加大員工培訓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確保環境應急先期處置有序有效。

3.4物資裝備

市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健全制度和規劃,配備符合實際需求的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開展應急資源調查,建立和充實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物資儲備信息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3.5科技支撐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應用,為環境應急處置提供科技支撐。市生態環境分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規範專家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諮詢作用。

3.6聯動機制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相鄰地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健全風險防範、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4監測預警

4.1監測

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監測機制,提高監測技術水平;通過日常環境監測、互聯網信息、環境污染舉報等途徑,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苗頭信息收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衞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能力。

4.2預警

4.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標準見附件4。

4.2.2預警信息發佈

預警信息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新媒體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佈,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可組織人員逐户當面告知等方式。

預警內容:預警原因、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佈機關等。

市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發佈預警信息的建議。

預警信息原則上由市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其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發佈,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通報。四級(藍色)預警由市政府指揮部辦公室或其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發佈,三級(黃色)及以上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佈,並上報蕪湖市人民政府或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同時予以發佈,其中一級(紅色)、二級(橙色)預警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同時予以發佈。

4.2.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佈後,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分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措施。設置危害警告標誌,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3)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預警信息的政府或部門,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或危險消除時,按照“誰發佈、誰解除”的原則,由發佈單位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5信息報告

5.1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人員。

市生態環境分局接報後,立即核實、分析研判、分類報告。①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4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②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其中,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市生態環境分局可直接向省生態環境廳或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同時報告蕪湖市生態環境局。

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須在接報後2小時內向蕪湖市政府報告,同時報省人民政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可能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及時續報信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按照原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執行。

5.2信息通報

因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後應及時向市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市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同時報上級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

6應急響應

6.1響應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其中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報請蕪湖市人民政府指導應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蕪湖市政府組織應對,市政府負責開展先期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市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先期處置。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將市級層面應急響應設定為一級、二級和三級3個等級(見6.3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害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6.2先期處置

市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調度力量,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財產損失,減輕或消除社會影響,並及時向蕪湖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6.3響應措施

市指揮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情況,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1)三級響應。對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同時報告市指揮部總指揮。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給予指導和支持。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2)二級響應。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相應響應建議,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率領市生態環境分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響應狀態。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必要時,提請市委、市政府研究並作出工作部署。當蕪湖市指揮部介入後,在蕪湖市指揮部統一指揮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一級響應。對初判發生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相應響應建議,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一級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率領市生態環境分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響應狀態。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市生態環境分局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必要時,提請市委、市政府研究並作出工作部署。當省指揮部介入後,在省指揮部統一指揮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4指揮協調

6.4.1發生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及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成立並派出現場指揮部,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先期處置工作,待蕪湖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工作組介入後,配合蕪湖市指揮部或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4.2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1)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

(2)成立並派出現場指揮部,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處置工作。

(3)根據需要,市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等應對工作;

(4)研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5)統一組織應急處置信息發佈,做好輿論引導;

(6)向受事件影響或可能受事件影響的市內有關鎮或兄弟市縣通報情況;

(7)視情向兄弟市縣、或市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6.5應急處置

市指揮部各工作組、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會同事發地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污染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措施,查找並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3)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衞生專家和衞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疏導援助。

(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加強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專家會商

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範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6)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場監管和調控。衞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等。

(7)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各級預警信息發佈中心等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針對重特大或敏感突發環境事件,市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在事件發生後5小時內發佈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

(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偵查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事發現場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情緒疏導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引發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6響應終止

當事件處置基本完畢、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

7後期工作

7.1損害評估

應急響應終止後,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7.2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按照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7.3善後處置

市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修復、生態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險企業開展理賠工作。

7.4總結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負責處置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寫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其中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應上報省人民政府。

8附則

8.1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市生態環境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按照《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企事業單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同時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優化機制,不斷提升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xx年11月17日無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無為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政辦〔20xx〕67號)同時廢止。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8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健全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預防、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鄂政辦函〔2021〕1號)、《武漢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武政〔2020〕27號)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以及跨區或者超出事發地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供水突發事件應對按照《武漢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武政辦〔2014〕205號)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按照《武漢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武政規〔2020〕4號)執行。核與輻射污染事件應對按照《武漢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武政辦〔2018〕63號)執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應對按照有關專項預案執行。

1.4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按照事件嚴重程度,依據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詳見附件)。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組織體系

設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和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衞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通信管理局、武漢警備區、武漢海事局、武漢供電公司、武漢新港管委會和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相關負責人為成員。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

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的應急指揮工作。

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專家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聘請環境監測、化工、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水利、水文、地質、農林、氣象、礦山等領域的專家組成,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聘請,任期5年。

2.2主要職責分工

(1)市指揮部:決定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組建現場指揮部,及時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或者先期處置;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時瞭解掌握突發環境事件情況,根據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處置建議;協調各區、市直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技術援助。

(2)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及時傳達市指揮部的決策部署,組織落實市指揮部作出的決策;收集、評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應急預案啟動和終止的建議;根據市指揮部的決定,啟動應急響應,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報告或者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組織修訂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現場指揮部: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統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下設由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市指揮部指揮長指定單位)牽頭負責的現場處置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的應急監測組、由市衞生健康委牽頭負責的醫學救援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的應急保障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的新聞發佈組、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的社會穩定組等6個工作組。根據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組設置可作適當調整。

(4)各成員單位

市委宣傳部:負責配合有關事件處置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和信息發佈工作,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指導有關事件處置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網絡輿情監控和應對處置,配合做好網絡輿論引導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陸上石油管道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參與事件善後恢復重建;組織協調儲備糧食和食用油的調撥供應。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監測技術和裝備的研發,為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撐。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救援裝備、應急處置物資的生產。

市公安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參與因劇毒化學品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相關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現場秩序,配合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做好羣眾疏散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周邊的主要救援公路暢通。

市民政局:負責會同事發地區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羣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

市司法局:負責協調部門之間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爭議和問題,組織、指導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基層法律服務行業積極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法律服務。

市財政局: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參與做好因突發地質災害次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與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開展應急測繪。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污染源排查,制訂環境應急處置和生態重建方案;開展事故調查、定級;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應急處置後遺留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以及污染場地的修復。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協調提供開展應急處置所需的工程機械設備、技術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支持。

市城管執法委:負責參與因城鎮燃氣、環衞設施、城市橋隧等突發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開展城鎮燃氣、環衞設施、城市橋隧的恢復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應急運輸工作;參與因道路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所轄水系航道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調查和處置工作;協調鐵路主管部門參與因鐵路行車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民航主管部門參與因航空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沿江沿河涵閘排水調度和供水設施調度工作;參與影響集中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參與農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資源破壞、漁業資源損害的評估和調查工作;開展農業生態修復工作;指導農業恢復生產。

市商務局:負責參與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業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狀態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應情況的監控,協調組織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市衞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衞生資源開展應急醫療救援工作;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危及區域內生活飲用水的衞生監督;參與因醫療污水、醫療廢物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所導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質及其影響人數和範圍;突發環境事件所涉公共場所的衞生監測檢驗和衞生學評價。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參與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涉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受災羣眾的災害救助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按權限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羣眾和受災羣眾生活救助;指導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參與因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特種設備專業技術支持;負責協調搶險救援過程中的食品藥品的安全監督和供應保障;在應急處置中做好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保障食品藥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環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裝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飲)用。

市園林和林業局:負責參與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濕地、陸生野生動物及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林業資源損害的評估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協調全市政府和公共服務數據資源的整合應用及共享開放,支持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密切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的氣象實況,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開展有針對性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參與火災事故等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對火災、爆炸現場以及危險化學品泄漏的搶險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污染蔓延;應急終止後的洗消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訂通信系統備用方案,配合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漢警備區:負責根據上級指令和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協調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武漢海事局:負責長江干線武漢段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長江干線武漢段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由陸源污染造成的長江武漢段污染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長江水上應急救援;支持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在內河的應急救援工作。

武漢供電公司:負責保障應急電力供應。

武漢新港管委會:負責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並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5)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制訂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人員培訓工作,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上報工作;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風險防範和監測預警工作;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配合開展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應急保障、新聞發佈、後期處置與重建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6)技術專家組:負責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污染處置、應急監測等提供技術指導,收集彙總相關數據,組織開展技術研判,開展污染物識別、污染途徑、處置措施等相關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的科學處置提供科學依據及技術支撐。

3預防和預警

3.1預防

3.1.1監測和風險分析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風險評估。

市直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信息監控;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村)委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員隊伍,承擔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報告任務。

(1)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企業排污引起的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處理及監控,會同水務、氣象等部門負責水體富營養化導致的藻類污染的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2)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協調長江航運公安局,並會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水陸交通事故、危險品運輸引起的污染事件及長江和漢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配合海事、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管部門處置涉及長江流域的污染事件。

(3)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重大有害生物、農業外來生物入侵、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信息的接收、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4)園林和林業部門負責林業生態破壞事件和林業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信息的接收、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5)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質礦產生態破壞事件信息的接收、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6)衞生健康部門負責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飲用水環境衞生事件信息的接收、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7)應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門負責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處理及預警信息監控。

3.1.2風險預防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環境風險隱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的監督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工作。

3.1.3預防職責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測、分析和風險評估,完善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專項預案。

(2)開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和普查。

(3)加強源頭防控,督促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4)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5)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紅色預警:可能發生或者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橙色預警:可能發生或者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黃色預警:可能發生或者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藍色預警:可能發生或者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3.2.2預警信息發佈

(1)發佈權限

紅色預警和橙色預警信息,以及因一個流域或者2個以上地市同時發生(可能發生)自然災害並危及環境安全,需要預警的,按照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發佈。

黃色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發佈;涉及跨區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發佈。

藍色預警信息由區人民政府發佈。

(2)發佈制度

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依據發佈權限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佈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生態環境部門及時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採用公開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發佈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鄰區域。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採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發佈預警信息。

(3)發佈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發佈機關、發佈時間、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應對常識、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和諮詢電話等。

3.2.3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影響的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在危險區域設置提示或者警告標誌,告知公眾採取避險措施。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做好儲水和啟用後備水源的準備工作,並通知下游所涉地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監控和儲水避峯等準備工作。

(3)應急準備。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提前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和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對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必要時,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和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輿論引導。公佈諮詢電話,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更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佈後,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由發佈單位宣佈解除預警,終止響應措施。預警信息發佈、級別調整或者解除預警,按照規定程序備案。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生態環境部門和屬地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羣眾。

相關部門發現突發事故(事件)有可能產生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將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生態環境部門接到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事發地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於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3.3.2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終報在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影響消除後上報。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或者需要補充報告的情況。終報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麪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3.3.3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的同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

3.3.4信息報告追責

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啟動

Ⅰ級、Ⅱ級響應啟動。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市指揮部立即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Ⅰ級或者Ⅱ級應急響應啟動後,在省人民政府、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Ⅲ級響應啟動。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根據市指揮部決定,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和相關區人民政府發佈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Ⅳ級響應啟動。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有關區人民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工作組赴事發地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者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者響應過度。

4.2指揮協調

4.2.1指揮和協調機制

啟動Ⅰ、Ⅱ、Ⅲ級響應後,由市指揮部按照本預案,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區人民政府實施應急救援。

一般環境事件發生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區人民政府做好指揮協調工作。

4.2.2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要求。

(2)派出專家和專業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地區做好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羣眾的時間和範圍。

(7)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應急響應的實施情況。

(8)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9)研究決定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3響應措施

4.3.1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環境風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按照規定向屬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現場指揮部派出前,事發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者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指揮協調區屬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羣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先期處置的情況應當隨時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街道(鄉鎮)應當調動轄區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事發地居(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羣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涉事企事業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水務、海事、交通運輸等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3.2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或者事故發生地屬於公共區域時,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現場指揮部應當組織成立現場處置組,會同技術專家組,充分發揮應急專家的專業優勢,制訂綜合治污方案,追蹤污染物擴散途徑和範圍,採用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和消除環境風險。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3.3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結合技術專家組的研判,明確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內容,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3.4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佈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3.5人員轉移安置

首先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及時並有組織、有秩序地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必要的醫療條件。

4.3.6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衞生專家和衞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開展醫學救援工作。禁止或者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3.7維護社會穩定

密切關注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

4.4響應終止

環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後,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供的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終止的建議,報市指揮部確定後,終止應急狀態,同時撤銷現場指揮部,並根據實際需要指派有關單位繼續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5後期處置

5.1事件調查

成立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的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組,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原因、性質、責任等問題進行調查,編寫調查報告。屬於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依法提出處理意見。調查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結論、環境影響和損失的評估結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要求執行。

5.2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根據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3善後處置

事發地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制訂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做好受災人員的補助、撫慰、撫卹和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及後期環境影響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儘快恢復正常秩序。被徵用的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等財產使用完畢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5.4評估總結

5.4.1分級評估總結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評估總結權限歸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評估總結。

一般環境事件的評估總結工作由事發地區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實施。

5.4.2評估總結要求

依據環境應急過程記錄、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現場工作小組掌握的應急情況、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和公眾反應等,客觀、公正、全面、及時地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評估,並編寫評估總結報告,主要涵蓋以下內容:一是環境事件等級、發生原因及造成的影響;二是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四是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七是發佈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評估總結報告應當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15日內報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

6應急保障

6.1預案保障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各責任主體組織制訂、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保障落實。

6.2隊伍保障

加強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建立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掌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能的應急力量,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

建立市、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對化工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培訓演練,確保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者其他險種。

6.3物資和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監測網絡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

緊急情況下,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並於應急結束後依法給予補償;可以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可以要求提供醫療、交通運輸等公共服務的單位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各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配備危險化學品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開展應急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的原則,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需要,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經費。

6.4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環境應急專家組、專業技術隊伍建設,保證隨時投入應急後續支援,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5醫療衞生保障

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衞生健康部門應當掌握本轄區內的醫療衞生資源信息,制定區域醫療衞生規劃,指導醫療衞生機構做好醫療救治準備,建設專業救治機構網絡,組建專業救治隊伍,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設施設備、藥品和器械,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治能力。

6.6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器材所需的車輛和道路的暢通;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道路採取交通管制措施。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應急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必要時,市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及時協調民航、鐵路和交通運輸等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6.7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保障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通信和遠程視頻指揮系統暢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發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提供應急避難需要的場所,保障轉移羣眾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水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部門聯動保障

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如果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健全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6.10宣傳培訓演練

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處置知識。通過舉辦培訓班、講座和設置宣傳欄、板報等形式,廣泛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宣傳教育。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當無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按照相關預案要求,每年不少於1次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等,提高防範、處置和實戰能力。

7獎勵與處罰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保障不力,給國家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突發環境事件:係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風險源:係指可能導致傷害或者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者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者狀態。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者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者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市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對預案開展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組織評估和修訂。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5年7月23日印發的《武漢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武政辦〔2015〕108號)同時廢止。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9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改善我市出境河流的水環境質量,維護水環境安全,加強協調聯動,提高應對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積極防範和妥善處置跨界水污染,制定本應急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01號)

關於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發〔〕113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35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的通知》(豫環文〔20xx〕178號)

《關於開展出境河流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通知》(豫環辦〔〕55號)

《濟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源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濟政〔〕17號)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

《河南省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1/776—)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因環境污染造成我市出境河流(沁河、蟒河、濟河)責任目標斷面或省控斷面水污染物濃度超過目標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羣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高度重視可能影響我市出境河流水質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積極做好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物資、裝備和技術準備。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提高反應速度;針對事件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採取準確、有效的應對措施。

(3)先期處理,協同應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有關部門在及時上報事件信息的同時,應迅速採取措施,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事發地相關集聚(開發)區、鎮、街道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協同應對。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作用,使應急處置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依靠科技,依託專家。積極開展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重視專家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引領作用,建立專家參與隱患排查、事前預防、風險評估的工作機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成立濟源市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指揮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1市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衞生計生委、市氣象局、市消防支隊、市水文水資源局、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等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涉及的產業集聚(開發)區、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市指揮部成員。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由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部署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3)領導、組織、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決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

(4)決定應急預案的啟動、預警發佈、應急響應和應急終止。

(5)授權發佈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6)負責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7)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污染損害評估、污染損害賠償、生態恢復等善後處置工作。

(8)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管理和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等工作。

2.3 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省、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及時向省、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負責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4)定期組織召開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聯席會議,收集、彙總、分析各相關部門應急工作信息,掌握環境應急工作動態。

(5)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庫,定期組織相關專家參與隱患排查、事前預防、風險預評估等工作。

(6)與下游地市建立聯動工作機制。

(7)承擔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

(2)市應急辦:負責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報送應急工作情況,並傳達省、市領導的批示要求。

(3)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制定、優化應急監測方案,組織開展現場監測,向市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及污染趨勢分析,並提出污染防控建議;負責排查污染源,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其他有關信息工作。

(4)市水利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制定並組實施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

(5)市公安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維護社會治安和羣眾疏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根據事件影響範圍,設立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

(6)市財政局:保障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專項經費,監督應急資金的安排和使用。

(7)市監察局:負責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及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調查和責任追究。

(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系統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涉及出境河流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指導臨時避難所、現場指揮部建設。

(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通往事發現場交通道路的搶修和暢通;負責提供交通工具,保障羣眾疏散、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物資的運輸;負責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10)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

(11)市衞生計生委:負責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衞生救援工作。

(12)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氣象信息,隨時提供天氣情況變化趨勢。

(13)市消防支隊:負責協助做好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堵漏、搶險、救援等應急處置工作。

(14)市水文水資源局:負責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蟒河和濟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5)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負責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沁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6)有關產業集聚(開發)區、鎮、街道:在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協助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當地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羣眾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5 專家諮詢機構

市指揮部根據需要組建專家諮詢組,作為決策諮詢機構,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聯繫。主要職責是根據事件造成的污染程度、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參與制定應急監測及應急處置方案,為市指揮部領導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科學的應急處理與處置;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對事件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3 監測與預警

3.1 預警等級

參照《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豫環文〔20xx〕178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Ⅲ級、Ⅱ級和Ⅰ級,預警顏色分別為黃色、橙色和紅色。

3.1.1 Ⅲ級(黃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市級預警響應條件,且24小時後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出廠界且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質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1.2 Ⅱ級(橙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省級預警響應條件,且24小時後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經監測已造成出境河流水體污染。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毒有害物質流入出境河流水體,經監測已造成出境河流水體污染。

3.1.3 Ⅰ級(紅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省級預警響應條件,且又連續出現3次省級預警響應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使出境河流水體受到污染,且經監測受污染水體將要流出我市市境。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質流入出境河流水體,使出境河流水體受到污染,且經監測受污染水體將要流出我市市境。

3.2 預警的報告、發佈、調整和解除

3.2.1 預警的報告

市環境監測站根據出境河流水質的自動或手工監測結果,達到預警條件時,應立即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告。

3.2.2 預警的啟動

市指揮部通過對出境河流水質監測結果進行研判,符合分級預警條件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3.2.3 預警的發佈

Ⅲ級預警由市指揮部授權市指揮部辦公室發佈。Ⅱ級、Ⅰ級預警經市指揮部批准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發佈。

預警信息通過市環境保護局網站和相關官*微博、微信、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向社會發布。

3.2.4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市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應採取以下預警預防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發佈預警公告。

(3)組織對出境河流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

(4)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5)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做好消防廢水的收集、圍堵等工作,避免消防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2.5 預警的變更和解除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隨時瞭解預警條件的變化,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當預警條件發生改變,有可能使預警升級或者降級時,市指揮部應及時變更預警等級或解除預警。

預警的變更和解除程序與預警發佈程序一致。

4 信息處置

4.1 信息接報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有關部門獲悉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如實做好記錄,並初步瞭解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

(2)事件起因、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類型。

(3)事件發生現場的地形、地貌及敏感點分佈情況。

(4)人員受傷害情況、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

(5)事件發展趨勢及已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4.2 信息報告

各有關部門獲悉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立即組織人員核實並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件信息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同時上報省環保廳和省政府,必要時可直接上報環保部。

4.3 報告內容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核實突發環境事件後上報,續報在查清相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5日內上報。

(1)初報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內容: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內容:事件基本情況、處理過程、結果;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工作內容;事件處理後的遺留問題;總結處置經驗和存在問題;進一步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建議等。

信息報告應採用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報告時間、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同時需確認信息接收人。

4.4 信息通報

發生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指揮部要及時向下遊政府和環保、水行政等相關部門通報事件信息,採取聯防聯控措施。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應對Ⅲ級預警,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應對Ⅱ級預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應對Ⅰ級預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5.2 響應程序

市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狀況,初步確定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決定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簡稱現場指揮部),並召集有關單位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5.3 分級響應機制

Ⅲ級應急響應由分管副祕書長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為副指揮長,各有關單位分管副職為成員。

Ⅱ級、Ⅰ級應急響應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和市環境保護局局長為副指揮長,各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

6 應急處置

6.1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主要為:測、查、消、攔、調等。

6.2 現場處置程序

(1)先期處置: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切斷污染源,控制污染蔓延,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2)現場控制:污染事故如果是由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引起的,要責令事發單位立即封堵包括雨水排放口在內的所有排放口,儘可能把污染物攔截在廠區內;如果是運輸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泄露造成的,按照泄露物質的物理、化學特性等控制泄露,並對已泄露的物質進行攔截,防止污染擴大。同時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劃定警戒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3)現場調查:根據現場指揮部安排,有關部門要迅速展開現場調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已造成的污染範圍、影響程度及事發地的地理概況等情況。

(4)現場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和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科學制定處置方案;指揮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為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裝備、工具和安全保障;指令專家組迅速開展工作,根據專家對事件影響範圍、發展趨勢的預測和所提出的應急處置方案、建議等,及時調整現場處置方案。

(5)調查取證:有關部門要對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取證,查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和有關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依法立案查處。

6.3 應急監測

市環境保護局要根據污染物的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合理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確定污染物擴散的範圍;市水文水資源局和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要根據職責分工對河流流速、流量等水文條件進行監測,提供相關水文信息;市氣象局要對降雨量、風速等氣象要素進行預測預報,提供事發地的氣象信息。各部門的監測結果要隨時上報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為應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6.4 安全措施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事件類型的特點(如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水上作業等),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其他處置人員要根據需要配備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確配戴好防護用具後,方可進入事發現場,確保人身安全。

7 應急終止

7.1 終止條件

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後,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終止。應急終止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專業應急處置已無繼續的必要。

(4)已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降至最低。

7.2 終止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

(1)市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監測評價確無危害後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

(2)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市指揮部總指揮向現場指揮部及各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終止後,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市指揮部的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開展監測、監控、污染損害評估和後期處置等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環境影響完全消失。

8 後續工作

8.1 善後處置

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緻地做好事後有關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和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處置等費用,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消除事件影響,總結應急經驗,進一步落實應急防範措施。

8.2 獎勵

對在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3 責任追究

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照法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保障措施

9.1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裝備購置、人員培訓、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支出。

9.2 隊伍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成立專業應急隊伍,並充分利用社會和大中型企業的專業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應對能力。

9.3 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應急監測、應急處置和防護裝備等應急物資儲備。

9.4 技術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相應專家、資料、物資等信息庫,並實現信息共享,為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9.5 通訊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明確1名聯絡人員,並建立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訊系統,確保應急期間通訊暢通。

9.6 治安保障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維護公共秩序。

9.7 安全防護

根據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為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受影響羣眾等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實施現場管控,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10 附則

10.1 預案培訓和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要通過宣傳、授課、演練和模擬演習等方式,加強對各有關部門預警和應急處置人員的培訓,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結合本預案的應急演練,並做好演練總結。

10.2 預案發布和修訂

本預案由市政府批准發佈。預案實施後,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10.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10

1.目的

預防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對已發生的污染事故能迅速、有效、妥善處理,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危害、損失和影響。

2.組織

2.1機構名稱:環保污染事故應急小組

2.2組長:總經理

2.3副組長:生產副經理、技術副經理

2.4成員:環保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部門負責人、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各車間主任、辦公室主任、財務部門負責人、供應部門負責人。必要時聘用相關專家。

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環保管理部門。

3.事故分級

3.1重大環境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中毒(重傷)5人及以上;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3.2較大環境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死亡1人或2人,中毒(重傷)3人及以上、5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3.3一般環保事故(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無人員死亡,有3以下人重傷,有多人輕傷。

2)引起部分羣眾不滿。

4.預防和預警

4.1預防工作

1)建立污染源、放射源台賬。加強對產生、貯存、運輸、銷燬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的管理,掌握我廠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瞭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2預警

1)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已發生的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影響其他區域時,進入預警狀態。

2)進入預警狀態後,發佈企業預警公告,同時由組長決定是否通知地方政府政府環保管理機構。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3我廠可能性事故

1)最大可能污染物:硫化裝置泄漏。

2)可能原因:生產設備發生重大故障,槽罐中料漿無控制大量排出,事故池不能滿足需要而溢流外排。

3)可能最大外排量:硫化氣體53m3。

4.4控制硫化污染事故的措施

1)現場負責人應儘可能阻止或減少硫化裝置泄出。

2)現場負責人應指揮和協調各生產車間對硫化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修維護,對操作員工進行操作培訓。

3)如有可能外泄漏時,應對員工進行緊急疏散並通知附近居民,報告當地政府。

4)對未能堵截的污染物要先期處理,而後再處理已堵截部分。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

I、II級由企業應急小組響應。

III級由所在單位響應。

5.2響應程序

1)保持各部門、應急小組成員與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相關專業人員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必要時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

5.3信息報送與處理

由現場工作人員隨時將情況報告現場指揮,現場指揮隨時將情況報告應急小組組長,由組長決定是否報告相關部門,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

5.4指揮和協調

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是事故初期的現場負責人和指揮協調人,應急小組組長可根據事態決定現場指揮和協調人。

6.安全防護

1)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如防護鏡、耐酸鹼手套、耐酸鹼鞋、、防護服等,防止化學傷害,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2)如有化學傷害發生,要採取必要的現場救護措施,必要進通知120急救中心或送傷員到醫院搶救。

3)現場應設置警示標誌或警示崗,防止不了解情況人員誤入危險區域或誤用污染物品。

4)受災或受污染威脅羣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小組或地方政府負責組織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a.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羣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b.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羣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羣眾安全疏散撤離;

c.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7.污染監測

事故發生後,環保管理部門要制定污染監測計劃,對可能污染進行監測,直止無異常方可停止監測工作。

8.信息發佈

應急小組長組長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發佈,其他人不得無組織發佈信息,防止造成恐慌或引起不必要的損失和影響,所有人員不要聽信謠言,以訛傳訛。

9.應急保障

1)物資準備

a.硫泄漏可用灑水中和稀釋;

b.消防水槍兩把;

c.防護鏡3副,呼吸面具3只,耐酸鹼鞋3雙。

2)通訊保障

所有相關人員要保持通訊暢通。

3)人力保障

應急響應後所有部門配合現場指揮給以人力支持,服從調配。

10.應急結束

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污染環境物已停止外排,排出污染物已得到合理處置,污染影響已消除,應急小組可宣佈應急結束。

11.後處理

應急結束後要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對應急過程進行總結,事故責任人要受到處理和教育,功人員要得到表彰,制定防範措施,對事故的污染影響進行監測,對事故受害者進行理賠,對事故的損失進行評估和彙總,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11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健全完善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組織、預警、控制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湖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十堰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1.3.1 實施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十堰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包括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態環境重大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案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指揮;

(2)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前期應急處置和指揮;

(3)事件影響跨縣(市、區)級行政區,或超出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4)其他需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

1.3.2 事件類型

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預案所適用的事件類型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因生產安全、交通運輸、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或恐怖襲擊引發以環境污染為次要災害的突發事件,同時啟動其他相關應急預案。

核設施(裝備)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故、重污染天氣、水華暴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各自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以人為本、減少危害,資源共享、保障有力,公開透明、及時發佈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針對轄區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型、事件嚴重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及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1.5.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重大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縣、區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6 預案銜接

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縣(市、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基層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行動方案、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四大類組成。

(1)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十堰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事故災難類其他涉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全市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是《十堰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一項專項預案。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

(2)縣(市、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各縣(市、區)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是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一項專項應急預案。縣(市、區)級應急預案體系應包括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他涉環境專項應急預案及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等。

(3)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本預案上級預案為《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當涉及跨市、跨省突發環境事件,或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在省應急預案的體系下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統一服從《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指揮。

本預案與十堰市自然災害(地震、颱風、洪水等)、安全生產事故、公共衞生事件(傳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社會安全事件(反恐、宗教、金融危機)互為並列關係,同屬於《十堰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應急預案,各專項預案相互之間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服從《十堰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指揮調度。

本預案下級預案為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以及轄區內各企業及工業園區所制定的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二、組織體系

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應急處置機構組成。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還包括可能的外部應急救援力量,如上級或周邊地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專業應急組織、應急諮詢或支援機構等。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2.1.1指揮部組成

十堰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作為我市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指揮和協調機構。

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發生特別重大(I級)和重大(II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長任總指揮。副總指揮由總指揮根據實際情況指定,負責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提出環境應急決策建議。

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衞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委、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武警十堰市支隊,中國電信十堰分公司、中國移動十堰分公司、中國聯通十堰分公司。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指揮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1.2 指揮部職責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指揮和重大決策。副總指揮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貫徹執行預防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機制;

(3)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4)指導、協調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5)部署市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依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的公開信息,控制傳言、謠言散發;

(6)及時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處置情況;

(7)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其他環境應急任務。

2.1.3 成員單位職責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測、預警、報警、處置、終止、善後等環節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各自的職責制訂本單位的環境應急處置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或方案,並負責管理和實施。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和新聞宣傳工作;配合有關事件處置部門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進行媒體輿論引導。

(2)市委網信辦:負責指導有關事件處置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網絡輿情監控和網絡輿論引導,協調處置屬地網絡平台突發環境事件相關有害、虛假信息;配合查處違法違規的屬地網絡平台。

(3)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按權限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參與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涉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4)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組建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專家庫,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

(5)市氣象局:負責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區域的氣象實況,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為污染物擴散評估提供氣象技術支持。

(6)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提供應急處置所需地理信息資料;配合進行突發地質災害誘發次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裝備和應急人員的運輸工作;參與對道路、水路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8)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組織、協調水利應急調度;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進行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9)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提供水文勘測信息,組織、協調實地水文勘測;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10)市農業農村局:參與農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配合相關單位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資源破壞、漁業資源損害進行調查和評估。

(11)市城管執法委:參與由城鎮燃氣、環衞設施等突發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12)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儲備糧食和食用油等生活物資的調撥供應;對藥品、救災等應急儲備物資項目進行審批服務和政策資金爭取工作。

(13)市經信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資與技術支持。

(14)市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應急經費保障;對應急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政監督。

(15)市民政局:參與受災羣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與應急物資供應單位進行應急物資調配。

(16)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和商貿企業,做好豬肉、食糖等生活物資的應急保供工作。

(17)市衞健委: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衞生資源開展應急醫療救援工作。

(18)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禁止受污染食品、農產品流入消費市場或進入生產加工企業。

(19)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指導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工作;指導危險物質在貯存、使用、運輸等環節中的安全處置操作;維護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

(20)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協調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滅火、搶險救援等應急處置及事故救援工作;參與火災事故等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

(21)武警十堰市支隊:根據上級指令和事件的需要,負責協調駐地武警力量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22)中國電信十堰分公司、中國移動十堰分公司、中國聯通十堰分公司:負責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配合實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2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本地應急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辦)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主要由各相關職能單位負責人及其聯絡人組成。

市環境應急辦的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傳達市委、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市領導批示、指示,檢查和督促各地、各單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協調和解決環境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4)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承辦環境應急工作中的文件、文稿;

(5)向市委、市政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6)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對事件級別及其危害程度和範圍進行分析和研判,並及時報告市環境應急指揮部;

(7)根據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8)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

(9)完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現場應急組織機構

2.3.1 現場應急指揮部

現場應急指揮部是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延伸,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組織成立。

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擔任或經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擔任。軍地協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參與應急處置的武警部隊確定1名現場副總指揮。

市現場指揮部統一協調組織、指揮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以及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現場處置,負責決定、優化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調度現場處置力量,統籌調配現場應急物資,決定依法實施應急徵用,提請市政府協調解決現場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及時、準確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現場處置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尚未成立現場指揮部的,由事件發生地的環境應急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臨時擔任現場總指揮,履行現場總指揮職責,負責指揮在場應急力量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搶險救援和處置工作。在市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實時移交現場指揮權。

2.3.2 現場應急工作組

根據現場應急處置的需要,市現場指揮部下設污染處置組、專家諮詢組、應急監測組、調查處置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等8個工作組,具體開展現場各項處置工作。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1)污染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委,武警十堰市支隊等有關部門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收集彙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分析與研判,開展事態分析;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處置,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對策;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及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2)專家諮詢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聘請環境監測,化工,環境影響評估,水、大氣、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水利,水文,地質,農林,氣象等領域專家,組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

主要職責:負責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技術研判,分析環境污染事故性質和類別、研判環境污染事故發展趨勢,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專業建議。

(3)應急監測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醫學救援組

由市衞健委牽頭,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督管局等有關部門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5)應急保障組

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提供應急救援資金,組織協調應急儲備物資,調集應急救援裝備,保障應急處置通訊暢通;對受威脅羣眾進行臨時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應;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訊、防護等工具器材。

(6)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統一制定信息及新聞發佈方案,及時向國家、省有關部門上報信息;協調新聞報道,組織對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佈;接待、管理赴現場媒體記者;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迴應社會關切。

(7)社會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經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及事發地政府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行為。

(8)調查處理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部門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督促有關措施的落實;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2.4 地方環境應急職責

十堰市下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立應急指揮體系,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演練;做好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人員培訓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值守和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上報工作;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風險防範和監測預警工作;負責指揮本轄區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的社會穩定工作。

三、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

(1)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對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相關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預警預防、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工作。

(2)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報機制。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農業農村、衞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執法委、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理及監控,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質量監測和企業污染排放環境監察,並通過多種渠道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

(4)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制定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在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

3.1.2 預警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1)一級(紅色)預警

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

(2)二級(橙色)預警

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三級(黃色)預警

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較大危害的。

(4)四級(藍色)預警

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公共危害的。

 預警信息處理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多渠道收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當其他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環境污染時,市有關單位、各級政府應開展對環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並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通報。

(1)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生態環境局負責。

(2)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應急管理局負責。

(3)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公安局負責。

(4)由調引水或水質性缺水引發飲用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水利和湖泊局、城管執法委和生態環境局按管轄職能負責。

(5)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應急管理局、氣象局負責。

3.1.2.3預警信息發佈

(1)發佈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佈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執行。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製作,並按規定程序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批准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佈。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災害防控主管單位制作,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佈。

(2)發佈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發佈機關、發佈時間、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應對常識、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和諮詢電話等。

(3)發佈途徑

根據預警信息發佈有關規定,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採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户通知等方式發佈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採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發佈預警信息。

3.1.2.4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佈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預警分級原則,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

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發展趨勢。包括在涉險區域設置提示或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等。當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啟用水源地專項應急預案,同時做好啟用備用水源和應急供水的準備工作。

(3)應急準備

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部署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環境應急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污染情況。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

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包括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發佈闢謠聲明等宣傳工作。

3.1.2.5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應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與通報

企事業單位在大氣、水、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以及任何知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的單位、個人、涉事企業事業單位,均有義務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同時,涉事企事業單位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相關行政監管機構發現突發事件有可能產生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將信息通報給當地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初步認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省、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3)涉及重金屬、高毒性、高致病性物質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3.2.2 先期處置

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立即採取措施控制環境風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地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當地應急力量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羣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先期處置過程中的情況應隨時報告市環境應急辦。

3.2.3 應急響應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與事件等級對應,嚴重程度依次降低。

 Ⅰ、Ⅱ級響應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上報省政府、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後,在省政府、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Ⅲ級響應

(1)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及可能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發佈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2)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總指揮或受總指揮委託的副總指揮應率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3)市環境應急辦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縣區(管委會)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專人專線值班,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

(4)及時向可能涉及的相鄰地市通報情況。

(5)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

(6)根據事件的發展,適時向公眾通報事件處置情況。

 Ⅳ級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建的地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佈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3.2.4 指揮和協調

 指揮和協調機制

啟動Ⅰ、Ⅱ級響應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啟動Ⅲ級響應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辦根據環境事件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地區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採取緊急處理行動。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地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啟動IV級響應,領導和指揮協調事件的本地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辦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揮協調工作。

有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港航、交通、水利和湖泊等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和手段,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眾的範圍和返回時間;

(7)及時向市政府及上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8)必要時,請求武警力量支援。

3.2.5 響應措施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開展自救,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多種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市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污染源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市現場指揮部組織污染處置組、專家諮詢組等相關應急工作組制定現場污染處置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範圍、可能影響的敏感點和影響程度;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截流、收集、儲存等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產生二次污染;協調專業機構對事故現場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應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種類、性質、擴散速度以及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域特點和周邊敏感區域等實際情況,制定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方法、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開展大氣、水體、土壤、輻射等監測,研判污染物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轉移安置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移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防護措施建議。按實際需求,調派醫療衞生專家和衞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必要時,應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地區的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事件的發生。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2.6 社會動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紀委監委、審計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7 響應升級

當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省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或支持時,由市委、市政府按相關程序報上級領導機關協調處置。當上級應急處置力量到達現場時,應急指揮權相應移交,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全力配合開展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3.2.8 信息發佈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1)信息發佈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種類、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2)信息發佈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權威發佈、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

(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發布。對於較為複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佈。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發佈。

3.2.9 應急終止

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且無繼發可能時,按“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宣佈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決定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隊伍應根據現場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直至其他處置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3.3 後期處置

3.3.1 善後處置

應急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被徵用的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等財產使用完畢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3.3.2 損害評估

應急響應終止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計算可量化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劃分生態功能喪失程度,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方法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執行。評估結論應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3.3.3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3.3.4 總結評估

當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後,市環境應急辦要及時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評估報告應提交至市委、市政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審閲並歸檔。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可能演變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或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段的敏感突發事件,必要時由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組,對應急處置有關情況進行督查。

四、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1)加強環境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建設

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環境應急專業隊伍建設;各地依託有關部門(單位)組建各類專業應急隊伍,建立本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隊伍;鼓勵環境風險企業間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力量;鼓勵發展和引進突發事件應對特種專業救援隊伍,鼓勵發展多元化社會應急救援服務,建立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

(2)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

建立完善市級環境應急專家庫並定期更新,優化相關諮詢機制和管理程序,及時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與決策支持。

(3)加強培訓、定期演練

加強各級應急隊伍的環境應急知識、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部門間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4.2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實施中涉及政府職能的經費按照有關財政管理規定執行。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預算項目,報市財政局審批後執行。應急處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突發環境事件防控準備,包括預防預警系統的建立、開展環境應急技術的研究、應急技術裝備添置、人員培訓、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生態恢復和應急工作獎勵等相關費用及日常工作經費。

4.3 物資保障

市發改、民政、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組織做好環境應急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需要。按照規範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

4.4 通信保障

依託市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建立和完善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通訊渠道暢通。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定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4.5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運輸保障。公安部門要保障環境應急狀態下,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有序優先通行。

4.6 醫療衞生保障

衞生健康部門負責健全完善醫療衞生救援體系,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緊急醫學救援、衞生防疫等應急準備。

4.7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要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4.8 保險保障

鼓勵我市各級政府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突發環境事件防範、處置及補償機制。鼓勵企業參加污染責任保險,探索對高污染、高環境風險及處於環境敏感地區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地區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險性,我市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要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五、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能力。

5.2 宣教培訓

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要組織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6.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6.2 預案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十堰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堰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十政辦發〔2013〕14號)同時廢止。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12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損失,保障環境安全和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34號)

(4)《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保部令第32號)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環發〔2013〕85號)

(6)《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3〕141號)

(7)《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損害評估規程》(蘇環辦〔2017〕87號)

(10)《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97號)

(11)《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且本市受到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輻射事故、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氣等應急工作按相應專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1.4 預案體系

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區(新區和園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四大類組成。出現跨區(新區和園區)、市、省的情況時,啟動上一級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京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和事故災難類其他涉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是全市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預案。

(2)區(新區和園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區(新區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區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的專項應急預案,是各區(新區和園區)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區(新區和園區)級應急預案體系應包括區(新區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他涉環境專項應急預案及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等。

(3)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1.5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6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2 組織指揮體系

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和專家組組成。各區(新區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組織指揮體系由各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確定。

2.1 領導機構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指揮下,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作為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和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交通運輸局、南京海事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務局、市衞生健康委員會、市消防支隊(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南京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南京供電公司、江蘇電信南京分公司、中國移動江蘇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國聯通江蘇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企業和各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為主要成員單位,並可根據應急處置需要進行調整和補充(領導機構及職責見附件2)。

2.2 辦事機構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包括:

執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的決定和指示;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建立和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評估事件信息;聯繫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2.3 工作機構

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並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接管區級現場應急指揮職能。基於有利於現場應急處置的原則,現場應急指揮部由負有應急處置責任的政府部門、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及事件發生單位等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人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指定,統一協調組織現場應對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類型分別由相應的責任部門負責組建:

(1)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負責。

(2)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負責。

(3)交通道路及其基礎設施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應急管理局負責。

(4)長江流域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南京海事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5)由乾旱缺水和其他環境污染原因引發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6)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和市地震局負責。

(7)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指定負責部門。

當發生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國務院、省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的情況下,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在其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同時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設置污染處置組、醫療救護組、應急監察組、應急監測組、綜合保障組、宣傳報道組、通信保障組等專業工作組,在市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工作機構及職責見附件3)。

2.4 專家組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由熟識其所在專業或者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專業或者領域包括應急管理、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與評價、危廢處置、污染控制、化學化工、冶金、環境生態、安全工程、氣象、水文水利、應急救援、環境損害評估等。

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由市生態環境局從專家庫中選邀專家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現場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持,為事件防範、應急救援和後期處置提出意見和建議。

3 預防與預警

3.1 監控和風險預判

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早發現、早處置、早報告的原則,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及市派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並在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衞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並通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紅色(Ⅰ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橙色(Ⅱ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黃色(Ⅲ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藍色(Ⅳ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3.2.2 預警發佈

預警信息發佈應實行嚴格的審籤制。經審籤後,按《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管理辦法》發佈。

藍色(Ⅳ級)預警由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負責發佈,黃色(Ⅲ級)預警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橙色(Ⅱ級)和紅色(Ⅰ級)預警由上級人民政府發佈。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及各相關部門在無法甄別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的情況下,應立即上報市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甄別環境事件等級,報市政府發佈預警信息。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提升或降低預警級別。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佈預警信息的單位、部門應及時按照《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宣佈終止預警。

3.2.3 預警措施

發佈預警信息後,相關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1項或多項措施:

(1)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準備或直接實施相應應急處置措施,降低環境污染髮生的可能性。

(2)在危險區域設置危害警告標識,告知公眾採取避險措施,並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3)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環境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5)及時發佈最新動態,公佈諮詢電話,加強輿情監測,主動迴應社會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組織專家解讀,廣泛宣傳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以及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預防性措施。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序和時限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社區和市民應當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同時,立即向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事發後2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書面報告;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事發後3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1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力爭接報後1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3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市各派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同時按照上述時限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達到或可能達到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標準的情況,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熱點、焦點事件,不受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和信息報告相關規定限制,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第一時間電話報告,後續及時上報書面信息。市生態環境局按省相關規定負責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互通信息。一旦出現事件將影響到省內其他市的情況,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通報相關信息;出現跨省情況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4.1.2 報告內容和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內容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儘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

(2)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麪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或短信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2 先期處置

涉事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危險源,採取事故狀態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

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應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4.3 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個級別。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啟動Ⅳ級應急響應,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有關成員單位協助處置。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及跨區(新區和園區)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按照本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啟動Ⅰ、Ⅱ級應急響應。同時,市政府啟動本預案,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同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在國務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響應工作。

當超出本級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領導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以及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對跨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已經簽訂的相關應急聯動協議執行。對需要省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

4.4 指揮協調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有關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後,向市委、市政府彙報,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宣佈啟動本預案,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成立市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調度全市相關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

4.4.1 指揮協調機制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各有關部門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主動地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市生態環境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支持現場應急指揮部和各現場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應急監測、應急監察、現場處置等工作的開展。

4.4.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指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污染影響評估及應急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羣眾的範圍;污染影響消除後,組織疏散人員返回;

(7)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5 應急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當涉事單位不明時,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污染源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市生態環境局應在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應急救援、現場污染處置等先期處置的同時,迅速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應急調查,並安排有關技術人員趕赴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開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評估污染程度及範圍,提出現場污染處置方案和建議。市應急管理局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協助市生態環境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調動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趕到事發現場,並按照工作職責和分工,開展現場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5.1 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根據水體、大氣、土壤污染物的種類、性質以及環境敏感點、氣象、水文、地貌等實際情況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相應的監測方法及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人員和監測設備,及時準確開展大氣、水體、土壤等監測,研判污染物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5.2 應急監察

應急監察組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應立即趕赴事發現場,調查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範圍;調查污染源種類、數量、性質;調查事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監督、指導污染源的控制和處置工作;協助、指導有關單位做好人員撤離和防護工作;對事件責任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做好現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4.5.3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規定。應急監測、應急監察和應急處置人員根據需要配備過濾式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後,方可進入事件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綜合保障組迅速建立現場警戒區和重點防護區域,及時告知受影響的羣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有序組織人員安全疏散撤離,轉移受影響的人員至安全區域。

4.5.4 分類處置

針對水體、大氣、土壤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類採取相關的應急處置措施。

(1)水體污染控制措施: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污染處置組立即查明和切斷污染源,並根據水務部門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開展水體污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污染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體污染的擴大;採取中和、沉澱、分解、吸附、打撈、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等方式,消除水體污染,並防止消防廢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飲用水污染的,水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應積極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氣污染控制措施: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污染處置組立即查明和切斷污染源,並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開展大氣污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污染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採取關閉、封堵、噴淋等措施減輕大氣污染,並防止消防廢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時,及時組織疏散受到大氣污染物影響的人員。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污染處置組立即查明和切斷污染源,並根據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的土地信息,開展土壤污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污染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採取隔離、吸附、去污洗消、臨時收儲、轉移異地安置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措施開展有效處置工作,消除環境影響。

(4)生態破壞控制措施:生態破壞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污染處置組會同林業等相關部門立即開展查明原因、損害調查和評估工作,提出生態修復方案,並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4.5.5 醫療救護

醫療救護組迅速組織醫療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並根據治療需要,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及時發佈公眾自身保護和健康提示,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4.5.6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區域的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5.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6 應急終止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以及應急監測結果,突發環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緊急情況已解除,由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宣佈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負面影響趨於並保持在儘量低的水平。

4.7 信息發佈

通過政府授權發佈、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輿情,應快速反應、及時發聲,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其他輿情應在48小時內予以迴應,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佈權威信息。

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5 後期處置

5.1 環境損害評估

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環境損害評估工作,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初步判斷為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應及時制訂評估工作方案,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按程序開展信息獲取、損害確認、損害量化等工作,判斷是否啟動中長期損害評估及編寫評估報告。初步判斷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組織填報損害評估簡表。

5.2 應急過程評價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後,由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就環境應急過程、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行動、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情況開展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報告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環境應急是否符合保護公眾、環境保護的總要求;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和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佈的通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等。

5.3 事件調查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建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組,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開展事件調查,查清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

5.4 善後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單位和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等善後工作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第一時間對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確認和理賠。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事發地政府和相關單位要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恢復工作方案,開展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事件應急處置時尚未查明責任主體的所需經費由事發地政府的財政先行墊付,待責任主體明確後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市政府、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環境應急領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協調基礎電信企業採取應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證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組、救援隊伍間的聯絡暢通。

交通運輸部門應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應加強應急交通管制,保障運送傷病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優先通行。

6.4 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環境應急監測、應急調查以及應急專家庫等專業隊伍建設,其他相關部門應強化應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強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範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保障應急工作的有效進行。

6.5 生活及衞生安全保障

由市應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指導轉移、安置災民,協助交通部門做好應急物資運輸保障;由市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調度衞生技術力量,搶救傷員,對重大疫情實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與培訓

市及市派出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互救意識和防護能力,鼓勵公眾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2 應急演練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各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組織本區域單位和公眾開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通過演練培訓應急隊伍,檢驗快速反應能力,落實崗位責任,增強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熟悉應急工作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程序,明確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並根據演練取得的經驗成果和存在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7.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紀依規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解釋

突發環境事件: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應急監測: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對污染物、污染物濃度和污染範圍進行的監測。

8.2 預案修訂和解釋

本預案由南京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修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發佈。本預案由南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 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寧政辦發〔2018〕67號)同時廢止。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1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範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林公司)所屬各部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有效、迅速地控制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害、生態破壞、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2編制依據

1.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2.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2.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2.4《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2.5《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1.2.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1.2.7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1.3適用範圍

1.3.1本預案適用於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及應急響應等一系列應對工作。

1.3.2承包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參照本預案要求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員工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4.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級領導的應急管理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的作用,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1.4.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加強以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4.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各項準備工作。

1.4.5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使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1.4.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員工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1.5事件分級

按照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5.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

1.5.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5.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5.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2.危險性分析

2.1電力產業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風電企業主要存在風場發電周圍生態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風險。以及地面沉降引起的生態破壞等風險。

2.2其他風險分析

其他產業不同程度的存在突發環境事件帶來的風險。

3.組織體系及職責

3.1應急組織體系

3.1.1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是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和部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行使應急救援指揮職責。組長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擔任,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擔任副組長。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公司總經理

副組長:公司生產副總經理,黨委書記,總工程師

成員:綜合部經理,生產運營部經理,HSE(安健環)部主任

海林中電紅旗風電場檢修班長,海林中電海浪風電場檢修班長,海林中電紅旗風電場運行班長,下設應急辦公室和搶險救援隊。

應急辦公室主任由生產運營部經理兼任,日常管理掛靠生產運營部,電話:0453-6943452。

搶險救援隊隊長由風電場各班長擔任,日常管理掛靠風電場,電話:0453-6943453,0453-6943491。

3.2組織機構和職責

3.2.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由現場最高負責人擔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1)全面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批准現場救援方案,組織協調各專業小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

(3)接受應急指揮中心的指導,及時向中電新能源彙報事故信息和對外信息發佈。

生產運營部的應急職責

負責環境事故的應急指揮。

負責做好環境事故所需應急物資的準備。

做好環境事故現場的警戒,人員、物資疏散安置工作。

負責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

負責組織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負責環境事故發生原因的調查、分析。

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的主要職責

協助生產運營部做好環境事件的調查、性質認定及責任人的處理。

保障公司在應急中通訊的暢通。

配合生產運營部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HSE(安健環)部的主要職責

(1)監督、組織本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2)監督、管理本應急體系的建設和運轉。

4.預防與預警

4.1預防與控制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制定危險源與風險辨識和監控制度,建立危險源與風險辨識和監控工作體系,開展危險源與風險分析、辨識、評估、監控。根據危險源和風險類型,完善風險監控網絡,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風險控制措施,監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同時組織開展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人員疏散、避險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演練,提高員工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4.2預警行動

4.2.1預報預測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和應急組織機構、職能部門通過以下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

地方政府、海林市政府主管部門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告知的預警信息;

海林市政府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發布的預警信息;

(3)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Ⅱ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經過風險評價後得出的發展趨勢報告;

(4)其他正規渠道獲得的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佈

根據突發事件類型、預報和預測結果、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態勢,預警等級分為四個級別,特別重大為Ⅰ級,用紅色表示;重大為Ⅱ級,用橙色表示;較大為Ⅲ級,用黃色表示;一般為Ⅳ級,用藍色表示。Ⅰ級為最高級別。紅、橙色預警由中電新能源發佈,黃、藍色預警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發佈。

預警信息包括髮布機關、發佈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別、主要污染物、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

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佈後,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採取以下預警措施:

(1)連續跟蹤事態發展,採取防範控制措施;

(2)達到突發環境事件Ⅲ級標準時,做好應急準備各項工作;

(3)達到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標準時,啟動中電新能源應急響應。

4.2.2應急準備

接到Ⅲ級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各風場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做好以下工作:

(1)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召開應急準備工作會議,研究、安排應急準備工作;

(2)根據預報預測結果,做好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指令風場採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向海林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②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③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④調集突發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3預警信息調整和解除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態發展、現場情況和政府部門通知,經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後,適時調整預警級別;預警涉及的客觀因素已消除或預警程序結束,經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後,宣佈預警解除。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5.1.1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發生Ⅰ級、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程序。

5.2響應程序

5.2.1應急報告和通報

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應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報告程序:

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各風場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小組報告,時間應在30分鐘以內。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各風場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森林火災濃煙的;

③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④有可能產生跨區域性影響的;

發生Ⅲ、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應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報告程序

(1)發生Ⅲ、Ⅳ級事件,各風場在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上報告生產運營部以及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報後,立即進行核實。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對應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事件上報海林市政府部門。

應急報告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及數量、事前狀態、事件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影響範圍、設備設施受損情況、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事件發生的原因、已採取的應急措施、事件發展的趨勢等情況。

應急通報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彙總上報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作出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示和突發環境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傳達給生產運營部,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5.2.2應急處置

有害氣體泄漏事故:

現場調查,確定泄漏物性質、種類,數量,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初步控制處理。

運行人員進行現場泄漏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巡視檢查設備、設備監視,必要時將設備隔離,完成現場的應急操作工作。

檢修人員負責設備檢修及部分備品配件更換。

調查事件原因,現場取證,確定責任人。事故處理總結。

污水污染事故:

現場調查,確定污染物性質、種類、數量,已污染範圍和污染趨勢,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初步控制處理,並將情況上報領導。

跟蹤調查污染控制情況,採取進一步措施消除污染,處理情況上報領導,直至污染消失。

調查事件原因,現場取證,確定責任人。事故處理總結。

5.2.3應急行動

應急委接到災害通報後,立即根據災情報告的詳細信息,依據公司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確定該災情的響應級別。

事故的響應級別為Ⅱ級響應

生產運營部進行應急啟動,同時由政府環境部門依據現場污染情況進行應急處理。

生產運營部監督事故部門開展事故應急工作。

事故的響應級別為Ⅰ級響應

風場啟動本應急預案。

風電場進入應急狀態,將事故情況通知生產運營部和應急領導小組。

生產運營部、風電場事故應急搶險隊的人員就位。

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到通知後,應立即通知本部門相關人員,同時做好應急物資準備,通知內容應包含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

在應急處理過程中,按照工作流程,由現場運行人員彙報事故現象,由檢修維護人員彙報污染程度情況以及造成後果的信息。根據事故部門應急報告和請求,生產運營部負責協調和調配其他有關部門的應急力量及其應急物資。

根據污染事故類型(污水污染事故、有害氣體泄漏事故),進行現場調查,確定污染物性質、種類、數量,以及受污染範圍和污染趨勢,同時按照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況上報領導。

跟蹤調查污染控制情況,採取進一步措施消除污染。污染動態、處理情況上報領導,直至污染消失。

5.2.4先期處置

本預案搶險的主要對象是人員,使受困、中毒人員得到及時的救助。具體的搶險工作由現場應急隊伍負責,具體方案的採用要在保證搶險人員安全的基礎上選取。

在事故發生時搶險隊人員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穿戴好個人的防護用品,防止發生災害及現場再次突發險情對自身造成傷害。對受災現場進行清理,儘快搶救傷員(搶救過程中注意傷員的安全),由醫務人員進行現場緊急救治與轉送工作。

迅速組織保衞人員在現場建立警戒區域,實施現場通道封閉或限制的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防止與救援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受到傷害,保障救援隊伍、物資運輸和人羣疏散等的交通暢通,並避免發生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在對具體的事故搶險時,應考慮交通不便的區域或惡劣天氣下實施救援情況,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特別注意搶險人員和應急人員安全的問題,採取必要的手段進行防護。在具體的工作中如救援物資不足,人員有限等,在發生或已經預見到可能存在此類問題時,應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5.3應急終止

5.3.1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終止條件和程序

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即滿足現場應急終止條件:

(1)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終止程序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達到終止條件,報告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未得到確認時,繼續進行應急處置。

(2)按照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確認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處置結束報告。

(3)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應急處置結束報告和確認結果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

(4)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宣佈應急處置終止。

6.後續工作

6.1後期處置

6.1.1應急處置終止後,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撤銷。

6.1.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生產運營部及其他相關部門在配合做好事件調查分析處理的同時,應積極組織開展後期處置工作,儘快消除事件帶來的影響,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

6.1.3針對應急過程中,搶險救援物資和徵用物資消耗情況,生產運營部必須按照應急需要及時給予補充和補償。

6.2報告材料的整理上報

6.2.1應急救援總結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編寫,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事件簡要情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環境事件涉及範圍、污染情況、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設備設施損失、人員傷亡情況、事件原因和經過、應急處置情況。

應急工作評估。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和吸取的教訓,對預案的修改建議。

6.2.2生產運營部負責對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救援總結等資料進行彙總、歸檔,並整理上報材料。

6.3保險理賠

應急處置完畢,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綜合部及時向承保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並配合保險理賠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6.4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除配合國家相關部門調查事件外,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也應成立事件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

7.應急保障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公司應急值班電話:0453-6417685

7.1.2生產運營部應嚴格執行應急信息專報制度。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佈、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7.2應急隊伍保障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隊伍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應急隊伍素質。

7.3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7.3.1生產運營部應以建立健應急物資儲備為主和社會救援物資為輔的應急物資保障供應體系。

7.3.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建立必要的應急物資儲備,完善物資儲備區域聯動機制,做到資源共享、動態管理、按需領用、及時補充,常備常新。

7.3.3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使用方法、存放位置、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繫方式等內容應一目瞭然。

7.4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發生的費用超出保險賠償部分,應急處置完成後,綜合部對應急處置費用進行如實核銷。

7.5其他保障

7.5.1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加強日常車輛的管理,安排應急值班車輛,保障應急事件發生時交通運輸車輛的供應,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7.5.2為加強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應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協助支援應急期間的搶險、物資供應、醫療衞生、治安保衞等。

8.培訓與演練

8.1培訓

8.1.1安全生產處部、各風電場負責對新員工進行本預案的學習,每年定期對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使其瞭解生產現場或崗位潛在的危險和職業健康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救護知識,瞭解現場救護的基本方法。

8.1.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負責定期組織各專業人員進行應急管理知識及應急預案、基本作業技能、自我保護技能的培訓。並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員工的年度培訓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8.2演練

8.2.1每年對參與應急行動的所有相關人員進行應急培訓,提高應急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協同作戰能力,如:如何識別危險、如何採取應急措施、如何安全疏散人羣,並加強脱離致害物、緊急救治、醫療護理以及職業危害、《電力安全生產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培訓。例如,窒息急救,灼燙、外傷救治等。

8.2.2為檢驗本預案的可操作性、有效性,檢驗應急設備的可靠性,強化應急人員對本預案應急程序的熟練程度、應急人員職責和任務,本預案每二年進行一次全面演練,每一年至少進行一次組合演練或單項演練。演練結束後,應對演練的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對本預案在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和不足應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8.2.3要求

預案演練完畢應及時進行總結,總結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參加演練的單位、部門、人員和地點。

起止時間。

演練項目和內容。

演練環境條件。

演練動用的物資和設備。

演練效果。

持續改進的建議(預案和演練)。

過程中文字和音像資料等。

9.監督與獎懲

9.1監督

9.1.1HSE(安健環)部負責監督預案演練、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9.2獎懲

9.2.1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9.2.2獎勵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個人,生產運營部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防止或搶險救援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3責任追究

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行政處分:

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拒不執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行為的。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故或在應急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和行政正職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0.附則

10.1術語和定義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0.2應急預案備案

本應急預案在批准後十日內報HSE(安健環)部備案。

10.3應急預案維護和更新

10.3.1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性審核,每年組織一次改版修訂。

10.3.2因以下原因,應在二個月內完成應急預案的相應調整:

新法律法規、標準的頒佈實施。

預案演練和應急處置中發現不符合項。

其他原因。

10.4應急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應急預案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制定與解釋。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14

第一部分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全市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事件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安全、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故。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三)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四)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四、工作原則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宣傳普及環境應急知識,不斷提高公眾環境安全意識。建立和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

(二)政府負責、部門合作

各級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負總責。各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市的整體應急反應能力。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實行市、縣(市、區)二級負責制。

(四)依靠科學、快速反應

不斷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貯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依靠科學,加強科研指導,規範業務操作,實現應急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

(五)四級預警、分級響應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情況,將事件分為“四、三、二、一”四個等級進行預警,並實施分級控制,發生不同等級事件時,啟動相應級別響應。

五、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突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

(一)危險化學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事件。

(二)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因生產裝置、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等因素髮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三)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突發性嚴重環境污染事件。

(四)因遭受自然災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件。

(五)跨市級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對我市造成環境危害的污染事故。

(六)其他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件。

第二部分組織體系

一、指揮機構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其性質、類別及嚴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其成員由各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見附件),對突發環境事件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和調動社會力量和各種資源,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相應組織,負責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決策,進行現場指揮,組織應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事件調查處置、後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後處理及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應急處理預案,並監督其貫徹執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各項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處理準備工作。必要時,組織領導重點防控單位進行應急處理的演練。

各級應急救援指揮部門下設辦公室,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及演練活動;接報突發環境事件後,立即向指揮部彙報,並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應急預案的啟動準備和各項措施的落實工作,保障整個應急處理工作有序進行;負責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信息。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下設八個工作組作為具體工作機構。

(一)現場監測處置組

由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安監局等部門參加。負責實施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現場處置、調查處理、監測、報告、監督檢查、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落實措施。承辦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交通運輸保障組

由市交通局牽頭,負責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疏散人員的運送轉移,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落實措施。承辦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醫療救治組

由市衞生局牽頭,有關醫療衞生單位參加。負責組織醫療救治、疾病預防,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落實醫療救治措施。承辦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後勤保障組

由市發改委牽頭,經信委、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參加。負責與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物資的供應、運輸、調運、儲備,提供現場處置技術及事件處置時氣象動態,安置受害羣眾,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落實措施。承辦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社會治安組

市公安局、武警支隊負責密切注視事件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污染調查和事件處理,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落實措施。承辦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環保局、市文廣新局及市有關新聞單位參加。負責組織宣傳普及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防治知識,發佈新聞及通報有關情況,並向上級新聞單位提供有關工作信息。督促指導有關部門相關工作落實情況。承辦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監察組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監察各地貫徹執行環境事件防治政策、法律法規和履行職責的情況,受理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中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在處置工作中領導不力、玩忽職守、違規違紀等行為。承辦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辦公室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參加。負責起草有關彙報材料、領導講話,草擬有關文件,編印工作簡報,溝通各組工作情況和信息,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落實措施。承辦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相關部門職責

(一)市發改委、經信委、市商務局、市安監局

組織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控制規劃,把突發環境污染與事故控制和應急體系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物價穩定。

(二)市財政局

保證必要的經費支持,確保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所需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供給,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三)市公安局、武警支隊

做好法制宣傳,密切注視事件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污染調查,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

(四)市衞生局

做好傷員的救治,污染疏散區域人員的疾病預防和治療工作。

(五)市交通局

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疏散人員的運送轉移,做好污染區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六)市民政局

做好社會捐助工作,專項用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經費和物資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濟物資發放、污染區域內人民羣眾的轉移安置工作等。

(七)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

組織新聞媒體廣泛開展環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識宣傳,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期間新聞報道的規範管理,營造有利於處置工作深入開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八)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林業局

組織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與監測,開展家畜及野生動植物受污染情況的監測和調查工作。

(九)市氣象局

及時、準確提供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區域的氣象情報資料。

(十)市科技局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需要,及時組織科技力量協作攻關,支持對突發事件有關防控工作的科學研究。

(十一)市監察局

負責調查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期間的違規違紀、失職瀆職事件,嚴肅追究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責任。

第三部分預警制度

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

(一)預警啟動

突發環境事件實行四級預警制度。Ⅳ級突發事件,即一般環境事故,啟動藍色預警;Ⅲ級突發事件,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啟動黃色預警;Ⅱ級突發事件,即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啟動橙色預警;Ⅰ級突發事件,即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啟動紅色預警。根據不同級別的預警,採取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二)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應急資料庫,開發研製環境應急管理系統軟件。建立報警服務系統及相關技術支持平台、信息反饋與確認等。

二、突發環境事件的評估與確認

組建由環保管理和環境監測專業人員、環境評價專家、危險化學品專家、環境評估專家、防化專家等相關專家組成的突發環境事件評估諮詢專家組。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類別、危害程度、涉及範圍,開展事件快速評估與決策諮詢。

(一)突發環境事件的評估

1.評估內容:明確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和類別,預測可能的涉及範圍、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羣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評估現有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得當,應急能力是否達到控制突發環境事件的需求等。

2.快速評估步驟:通過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區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並迅速對現有信息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為技術行為和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3.決策諮詢:突發環境事件評估專家組對快速評估結果進行分析,提出對現有應急處置措施的改進意見,並對行動方案做出決策諮詢。

(二)突發環境事件的確認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評估諮詢專家組的意見,由市環保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突發環境事件分級預警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級並根據相應級別做好預警公告的發佈工作。藍色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黃色預警由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紅色預警由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第四部分信息管理

一、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

根據《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的規定,按國家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系統進行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二、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報告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突發環境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縣(市、區)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和確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根據調查和確認結果,三級環境事件48小時內報告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二級環境事件12小時內報告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級環境事件6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隨時報告事件勢態進展情況。

三、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速報可用電話或直接報告;確報可通過電話或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報告採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羣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速報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大小、人員受害情況、捕殺與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確報是指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初步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是指在確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突發環境事件的通報與信息發佈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新聞發佈管理辦法》的規定,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輿論引導,建立快速發佈機制,避免因發佈滯後造成工作被動。對媒體有關事件內容的不準確報道,應當及時通過發佈通告或召開新聞發佈會澄清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第五部分應急響應

根據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即藍色預警啟動四級響應,黃色預警啟動三級響應,橙色預警啟動二級響應,紅色預警啟動一級響應。

一、四級應急響應

(一)縣、市、區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四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市、區環境保護局應迅速組織環境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轉移、污染消除、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二)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縣級人民政府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建議,啟動四級應急響應。

縣級人民政府接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報告和應急處理方案後,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信息收集、依法進行受污染區域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物資的供應。

(三)市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提供技術指導,督促當地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四)整個事件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備案。

二、三級應急響應

(一)縣、市、區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三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市、區環境保護局應迅速組織環境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轉移、污染消除、人員撤離、受污染區域劃定,同時組織突發事件評估專家組分析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二)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縣級人民政府接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報告和應急處理方案後,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信息收集、組織相關人員的疏散安置、依法進行受污染區域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物資的供應。

(三)市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市環境保護局及時會同當地環境保護局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確認,指導督促當地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要調集應急物資和設備。

(四)市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根據市環境保護局的建議,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三、二級應急響應

(一)市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市環境保護局迅速組織環境監察應急、環境監測應急隊伍和有關技術人員趕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轉移、污染消除、人員撤離、受污染區域劃定,同時組織突發環境事件評估專家組分析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二)市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市人民政府接到二級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根據市環境保護局的建議,及時報告上級政府啟動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並做好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配合準備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緊急調動和徵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隔離、受污染區域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的物資、經費;組織相關部門協助環境保護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三)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要服從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調度,做好支援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同時,採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發事件在本轄區內發生,必要時處於應急準備狀態。

(四)縣、市、區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縣、市、區環境保護局應迅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到達事件現場,進行採樣和監測,開展現場污染源調查,實施污染消除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有關情況,並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一級應急響應

(一)市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在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諮詢組的指導下,組織和協調各方面工作並及時派出專業技術機構赴現場開展現場調查,組織落實各項緊急防控等措施;配合上級專業機構對不明原因的突發事件開展污染源調查、受污染區域劃定等工作;檢查督導基層組織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依法接受和管理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根據授權發佈本市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二)市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市人民政府接到一級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根據市環境保護局的建議,及時報告上級政府啟動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並做好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配合準備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和性質及時成立市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協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開展突發事件的決策指揮、污染危害監測與分析、污染源調查與控制、受污染羣眾救治與轉移、信息發佈、宣傳教育、後勤保障等工作。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服從市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按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要求,各司其職,做好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機構開展現場調查處理、採樣、監測、技術分析、評估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妨礙工作開展。

五、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條件已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3.已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健康與環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後果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1.事件現場指揮部組織專家諮詢組論證調查,確認突發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結論以書面形式向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

2.接到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後,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人員及設備有序撤離。

3.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應急終止的信息。

4.由市環保局組織專家進行應急行動的後評價,編制應急評價報告,存檔備案,並上報有關部門。

第六部分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程序

一、迅速報告

現場監測處置組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聯絡暢通,實行市縣(市、區)聯動機制。

接事故報警後,值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報告

二、快速出擊

接報後,市應急處理指揮部指令現場監測處置組負責人立即召集所有組成單位人員,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的時間內趕赴現場,同時啟動“應急監測預案”。

三、及時處置

如果現場監測處置組到達現場前,有關部門尚未對現場進行處置,現場監測處置組在迅速通知相關部門的同時,應參與現場控制和處理,防止污染擴散,根據現場勘察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四、現場調查

現場監測處置組到達現場後,應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判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已造成的污染範圍、影響程度及事發地地理概況等情況,確定現場監測布點、攝像、拍照等取證工作。

五、情況上報

現場監測處置組負責人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擬採取的措施及時報告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人,按國家環保總局要求,做到6小時速報、24小時確報。同時市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和現場監測處置組的要求,決定是否增派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趕赴現場增援。

六、污染處置

現場監測處置組根據市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指示,積極參考各方意見,對事故影響範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處置,以減少污染危害。

七、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消息發佈

根據現場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現場監測處置組向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建議建立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由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做出是否發佈警報決定。

同時,現場監測處置組要及時進行事故處理分析,向事故、事件處理組通報情況,確定對外宣傳統一口徑,由事故、事件處理組對新聞媒體發佈污染事故消息。

八、污染跟蹤

現場監測處置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每24小時向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報告一次,直到事故污染消失報警解除。

九、調查取證

現場監測處置組協同相關部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實地取證,確定事故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十、結案歸檔

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後,形成總結報告,按時上報並存檔。

第七部分組織、技術和後勤保障

一、組織保障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市、縣兩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構,並確定專人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預警、預報的各項協調管理工作等。

二、技術保障

(一)突發環境事件專家諮詢庫(可參照環評專家庫)

市級建立環境應急專家數據庫,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後應能迅速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諮詢。其職責是:

1.瞭解掌握國內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諮詢服務;

2.綜合評估突發環境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

3.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

4.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總結評估並提交評估報告。

(二)現場應急環保專業隊伍

市、縣(市、區)政府以現有環境監察隊伍為基礎建立一支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動隊伍,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環境科研等人員組成。這支隊伍是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常備重要力量,隨時能夠處置突發事件,參與和指導事件發生地環保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指導應急監測分析,確定污染類別、程度、範圍;

2.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評估及上報工作;

3.根據調查結果及專家意見,確定應急處置的技術措施;

4.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5.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諮詢等。

(三)培訓和演練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常備隊伍要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和演練。

三、後勤保障

(一)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計劃,建立處理突發事件的物資儲備,儲備分為日常和戰時兩級。

(二)裝備保障

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故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三)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和計劃部門應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事件處理經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捐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專户管理,由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四)社會宣傳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應急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的專業教育,宣傳環境應急科普知識,指導羣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環境事件。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15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完善生態環境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xx〕119號)、《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皖政辦祕〔20xx〕6號)、《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皖環發〔20xx〕38號)、《阜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阜政辦祕〔20xx〕35號)等,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市境內或發生在市外但對我市有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相應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分級負責、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見附件1。

2 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領導小組

市生態環境局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局應急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副組長:分管環境應急工作的局領導

成員:各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部門,市局辦公室、督察辦、法規科、人事科、科財科、生態土壤科、大氣科、固管科、行政審批科、監測輻射科、宣教科、機關黨委,阜陽環境監測中心、市執法支隊、市環科所(市水環境所)、市環境應急中心、市環境信息中心主要負責同志。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2。

局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

(1)指導、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承擔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日常工作,推進全市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督促落實環境應急準備工作;

(3)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提出污染控制、消除處置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件信息發佈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2.2 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境應急中心,負責市應急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督促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由分管環境應急工作的局領導擔任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3 應急準備

3.1 預案制定

各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要做好與本預案和當地政府(管委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銜接,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3.2 風險控制

局相關科室、二級機構要結合部門職責和局防範化解環境風險分工,壓實工作責任,把生態環境風險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系統構建全過程、多層次生態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各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3.3 應急隊伍

各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強化環境應急管理人員配備,明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安排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專職承擔環境應急工作,做到專人專崗。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不斷推進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探索依託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模式;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3.4 物資裝備

各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健全制度和規劃,配備符合實際需求的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開展應急資源調查,建立和充實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物資儲備信息庫並實行動態管理。有條件的縣(市、區、園區)應設立實物儲備庫。

3.5 技術支持

市局負責組建和管理市環境應急專家庫,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建立應急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持作用。

3.6 聯動機制

各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相鄰轄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健全風險防範、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

構建自動監測、手工監測相結合的監測網絡,提高監測技術水平;通過日常監管、互聯網信息、環境污染舉報等途徑,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苗頭信息收集;強化部門聯動,及時通報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事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報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2 預警

4.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標準見附件3。

4.2.2預警發佈

各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發佈預警信息的建議。

預警原則上由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其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發佈,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縣(市、區、園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通報。

接到三級(黃色)及以上預警信息報告後,經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同志批准,向市政府提出預警發佈建議,並提出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的政府或部門通報的建議。經批准後的預警信息可通過局門户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向公眾發佈。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同時予以發佈。其中一級(紅色)、二級(橙色)預警信息還應及時報告省廳,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上報省人民政府預警信息建議。(預警發佈及調整、解除審批表見附件4)

4.2.3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根據事件事態發展,做好事件預警的調整、解除建議工作;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按照“誰發佈、誰解除”的原則,由發佈單位宣佈解除預警。

5 信息報告

5.1 報告流程

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在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要立即進行核實、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並依照《阜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上報事件信息。

市環境應急中心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後,對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初判為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立即調度核實,分析研判,並向局領導進行彙報,經局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後,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其中重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同時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對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初判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及時跟蹤調度,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後,4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及時報告信息。

5.2 報告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報告原則上採用書面報告形式,情況緊急的,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並儘快補充書面報告。報告中要包含事件處置的研判與是否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初報在獲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有條件的同時報送視頻、圖片等信息。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完善初報中未提供的信息,按規定的時限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包括事件概述,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情況、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5.3 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時報市生態環境局,並向本地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鄰市的,市局要及時向鄰市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情況,視情向市政府提出向鄰市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6應急響應

6.1 響應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縣(市、區、園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縣(市、區、園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應對(市生態環境局視情予以指導),其中,涉及面較廣、較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報請市人民政府指導應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其中,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域,超出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處置能力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請省廳提供支援和指導應對。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將市級層面應急響應設定為一級、二級和三級3個等級。縣(市、區、園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響應等級可參照市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設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害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6.2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6.3 響應措施

6.3.1 一級、二級響應

對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根據事件發展事態,經會商研判,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並提出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建議;對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根據事件發展事態,經會商研判,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並提出啟動二級應急響應建議(審批表見附件5)。

一、二級響應時,局主要負責同志帶隊趕赴現場,市局實行24小時值班,局領導在崗帶班。

局應急領導小組組建由局相關科室、二級機構組成的若干工作小組,並通知相關市直單位加入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組,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各工作組職責和應急處置措施按照《阜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1)局辦公室、市環境應急中心等加入市綜合協調組;

(2)局相關要素科室、市執法支隊、市環境應急中心等加入市污染處置組;

(3)阜陽環境監測中心站加入市應急監測組;

(4)局科財科、市執法支隊等加入市應急保障組;

(5)局宣教科加入市新聞宣傳組;

(6)局相關要素科室、法規科、機關黨委,市執法支隊、市環境應急中心等加入市調查評估組。

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局應急領導小組指派相關部門參加醫療救治、社會維穩等工作組的相關工作。

6.3.2 三級響應

對初判為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將會產生較大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經會商研判,報經局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同時報告市指揮部總指揮(分管副市長)。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由局領導帶隊,相關科室、二級機構以及環境應急專家參加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市局實行24小時值班。

工作組到達現場後,督促指導和支持縣(市、區、園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開展污染源排查、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主要工作:

(1)瞭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2)指導事發地制訂應急處置方案;

(3)根據縣(市、區、園區)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對跨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6.4 信息發佈

根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配合做好應急處置信息發佈,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做好輿論引導。

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6.5 響應終止

當事件處置基本完畢、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

7後期工作

7.1 損失評估

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組織開展與評估相關的資料收集等前期準備工作;應急響應終止後,在事發地政府統一部署下,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評估結論作為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等級、行政處罰等工作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7.2 事件調查

應急響應終止後,按照有關規定,局應急領導小組配合生態環境廳開展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一般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

7.3 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按照“誰響應,誰評估”的原則,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部門對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並報市生態環境局。市局對啟動市級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7.4 善後處置

應急響應終止後,市局指導事發地政府及時組織制訂並實施生態環境恢復工作方案。

8應急保障

局應急領導小組根據全市環境應急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資金、裝備、通信、技術保障。

9附則

9.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各縣(市、區、園區)生態環境局要參照本預案和本級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制定修訂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9.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阜陽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9.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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