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消防逃生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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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有關校車消防逃生應急預案,歡迎大家一起來借鑑一下!

校車消防逃生應急預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一個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體系處置新區校車交通安全事故,維護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的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是指接送新城子鄉中國小學生的校車發生對師生生命財產構成危害損失的校車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條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依法規範、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屬地管理、分級處理、公眾參與;資源整合、綜合協調、快速高效的處理原則。

第四條 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輕微、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標準四個等級。

輕微事故是指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並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並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學校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負責處置校車交通安全事故的應急指揮機構。

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制度和部門聯動機制;按規定發佈預警信息;組織應急處置、調查和處理;按規定及時報送有關信息;會同新區有關部門做好校車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協調、指導、宣傳和監督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章校車交通安全監測和預警預報

第六條 校車交通安全的監測

(一)領導小組要積極配合新區校車辦等校車交通安全工作機構開展校車交通安全的檢查;建立健全的校車交通安全監測網絡、巡查制度和校車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校車交通安全信息。

(二)學校應建立校車交通事故防範制度體系和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校車管理檔案和落實日常管理制度;及時掌握隱患情況並向校車辦彙報。

(三)學校安全保衞處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向校車辦通報,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七條 預警預報

學校要嚴格執行值班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員崗位,確保信息報送渠道暢通。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八條 響應程序

(一)先期處置機制

接報後,學校等單位第一責任人、安全主任及其他有關人員應在30分鐘內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羣眾、控制現場、救護、搶險、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初步判定事故級別等基礎處置工作。學校立即啟動辦事處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初步判定為一般、重大、特大校車事故的,應立即向校車辦、教育局、交警大隊報告。

(二)應急處置

領導小組接報後,應在事發後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趕赴現場,組織、協助、協調、督促做好處置工作,立即向校車辦、教育局、交警大隊報告。

第九條 擴大應急

因校車事故產生或者衍生其它突發公共事件,目前採取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態的,需由多家專業應急機構、事件主管單位同時參與處置工作的,先期負責處置工作的校車領導小組或事發當事人可立即向校車辦、教育局、交警大隊報告,請求支援。

第十條 應急結束

在校車事故處置工作中,經工作組鑑定險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後,按相應級別宣佈應急工作結束,經上級部門同意撤消劃定的危險區,並予公告。

第五章後期處理

第十一條 善後處置

應急工作宣告結束後,根據工作需要,學校要開展恢復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等善後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 調查和總結

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學校要積極配合上級調查評估組的工作。對事發原因、處置經過、損失、責任單位處理、援助需求等做出綜合調查評估,並及時將調查評估情況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第六章宣傳、培訓和演習

第十三條 學校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向師生廣泛開展應急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公佈報警電話、提供技能培訓、知識講座、版報、櫥窗、校園廣播等措施,增強師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救護救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確保事故發生後應急救助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 學校要積極配合交警、交通、校車辦等校車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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