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回收及應收賬款的管理方案

來源:文萃谷 2.41W

為了規範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確保銷售賬款能及時收回,防止或減少企業呆賬、壞賬的發生和不良資產的形成,特制定本方案:

貨款回收及應收賬款的管理方案

1、銷售部負責銷售回款計劃的制訂與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財務部負責應收賬款的統計及相關賬務處理工作,並督促銷售部及時催收應收賬款,由銷售部人員負責催收賬款,銷售人員所收賬款如現金、支票款或轉賬等結款方式拿回公司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銷售人員所收賬款應及時上交財務部不得擅自挪用及延誤上交。財務部應於每月1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至銷售部

應收賬款實行“源頭控制、過程監控、責任到位”的控制原則,實行“銷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總部與銷售經理風險共擔”的考核原則。

1.1銷售部須及時跟進和催收應收帳款。堅持每季度與業務單位核對帳目,以確保帳帳、帳款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2銷售人員均應隨時關注、瞭解和掌握自己所負責項目的業務往來賬目情況,並須始終保持往來賬目清楚、數額相符。

1.3銷售人員一旦發現公司與業務單位賬目不符的情況,要及時彙報儘快核對清楚。

1.4凡在本人所管業務範圍內,無論屬何種原因造成的往來賬目不符,業務人員均須承擔一定的責任。公司將視具體情況,對責任者作出批評教育,限期查清帳目。

1.5銷售人員應積極縮短回款週期,回款週期以發票開具日為起始日期,銷售人員應及時確認每筆銷售回款的對應開票項目。

1.6客户支付的現金、支票、轉賬、匯票等應辦理相關憑證手續,做為銷售回款。

1.7銷售人員收回的款項因個人原因延誤上交或擅自挪用的出現一切後果將由銷售人員個人承擔,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並將賠償公司損失。

2、一般情況下貨款回收的原則應嚴格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進行。

(注):在項目簽約時,該項目業務責任人應與客户進行充分的溝通,協商好雙方都能接受的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一經雙方確認,供需雙方必須承擔履約責任。該項目業務責任人根據合同執行程序進行合同執行全程跟蹤,並將合同執行的動態過程彙報公司上級領導。

3、銷售人員對自己區域內所負責簽定的供貨合同必須按期回收貨款;

3.1自供貨之日起至供貨完成,銷售人員應收回貨款全額的最低60%;

3.2自供貨完成後的二個月內,銷售人員應全額回收貨款;超過三個月內如不能收回貨款的視為此項目的款項為呆賬,六個月內不能收回尾款的視為死賬。

超出雙方約定的付款期六個月後的貨款(包括質保金)仍不能收回的死賬、呆賬和爛帳。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此項目供貨的成本核算,如所收回成本貨款的將不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但同時項目負責人也沒有銷售提成。如果此項目供貨未收回成本貨款的,項目負責人將承擔供貨成本的20%,數額較大的項目損失(損失大小環比在職期間所做出的銷售貢獻)相關領導協商進行定奪。

3.3對於滯收貨款(超出約定期限6個月)的項目合同,銷售部應對該項目合同立即加註預警標識。對於進入預警監控的項目合同公司應立即召開相關責任人會議,分析情況,拿出對策,責任到人,按周推進。

4、因故調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銷售人員,應在離開公司一個月前告知公司,並做好相關業務的交接手續,擬離開的銷售人員有義務協助接續人員完成先前負責的工程項目,公司在妥善安排好接續業務的跟蹤服務工作的同時,保留對原責任人因此項目給公司造成損失和相關法律責任的追訴權。

5、項目銷售合同供貨完成後六個月內收不回該項目供貨金額的80%賬款的,扣除該筆合同銷售提成的30% ,供貨後十個月內收不回該項目金額的80%賬款者,扣除該項目銷售合同的所有提成,。

6、對於沒有正式銷售合同的供貨訂單,銷售人員可向上級領導説明詳細情況根據經辦銷售員的口頭訂單(必須附客户要貨的傳真件或其他要貨函件)視情況而定是否備貨或發貨。

6.1 該客户資信度良好,又屬於長期合作的穩定客户,並且負責該筆銷售訂單的經辦銷售員在公司有良好的業績可以擔保這批口頭訂單的供貨責任,可以考慮先發貨,後補籤正式合同。

6.2經辦銷售員以訂單形式申請發貨的供貨金額(以公司結算底價計)不得超過30萬元人民幣,發貨前須經其部門經理在訂單上簽字認可,簽字主管與該銷售員同責。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口頭訂單原則上不予受理,特殊情況,報請總經理或主管銷售的副總批准,另行文執行。

6.3對沒有簽定正式合同而銷售員要求公司提前發貨的每一筆銷售訂單,經辦銷售員負有完全的債務償還責任——在訂單上須註明該筆貨物供貨後由責任人自己負責回收全額貨款,如發生壞帳,由要求發貨的經辦銷售員自行承擔償還該筆貨款(按公司結算底價核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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