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應收賬款的對賬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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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賬前,財務部門會計對供應商提供的對賬資料應進行初步審核,不滿足條件的對賬資料應要求供應商補充完善。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會計應收賬款的對賬技巧,歡迎閲讀

會計應收賬款的對賬技巧

  1、對於只提供餘額無明細賬目的對賬資料,不予對賬。

供應商必須提供最後一次對賬以來的全部賬目資料;以前從未進行過對賬的,必須提供自雙方開始業務往來以後的所有賬目資料。對於對方因財務決算審計發函要求核對賬面餘額的,同樣應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2、對於供應商直接依據其銷售部門往來資料而非財務部門賬目提供對賬資料的,不予對賬。

雙方核對的賬目主要應是財務賬目,供應商銷售部門賬目可能與其財務部門賬目不符,對賬基數存在問題,會給以後的雙方清算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為最後清算以雙方財務賬目為準。

  3、對於多年無業務往來的供應商前來對賬,即使經過企業有權人士籤批,供應商的對賬資料也必須加蓋供應商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者提供加蓋公章的介紹信,否則不予對賬。

因為多年無業務往來的供應商,我們不太瞭解其近年來的情況,可能原有企業已解體、改制,現在對賬及以後催款都可能繫個人行為,並不代表原企業,可能對賬人並不具有索償權利。

  4、對於對賬手續和賬目資料齊全的供應商,應及時對賬並出具對賬單。

  5、有些供應商屬於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户,賬目資料並不齊全,很可能缺失以前年度的賬目資料,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呢?

如果今後雙方繼續合作,那麼應就現有資料出具“有保留意見的對賬單”,至少對賬目齊全的年度不拖拉造成歷史遺留問題。什麼是“有保留意見的對賬單”呢?就是在對賬單上加一個説明段,説明雙方對賬由於供應商提供賬目不全的原因,只就某年某月以來的賬目資料進行對賬,以前年度的賬目並未核對,暫時以某餘額為準出具對賬單,採購企業保留根據證據進一步調整賬目的權利。

如果供應商賬目不全而雙方餘額又不符的,這時供應商通常會同意暫時以雙方較小的餘額為準出具對賬單,如果採購企業餘額較小,就不必調整應付賬款賬面餘額;如果供應商餘額較小,採購企業就要調低應付賬款賬面餘額,憑對賬單確認(債務重組)收益,這時必須由供應商在對賬單上簽字並同時加蓋公章。

  6、對於發票丟失又無法確認是採購企業責任的,採購企業不能在對賬單上確認該項債務,應要求供應商調減該債權。

  7、採購企業財務部門如果採用手工賬記賬的,最難查找的就是串户錯誤。對方入賬,我方賬面上沒有入賬,很可能是下錯户,但是從手工賬上查串户,非常困難,而使用財務軟件的,在財務軟件上查找串户就非常容易,主要是查有無該金額的發生額。

  8、為方便對賬,應要求供應商下次對賬時攜帶本次的對賬單或其複印件。

  應收賬款壞賬如何處理?

壞賬是指公司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應收賬款。

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制定壞賬的確認標準,一般以下情況可以確認壞賬:

1、債務單位破產或撤消,依法定程序清償後,無法收回的應收款;

2、債務人死亡,無遺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無法收回的應收款;

3、債務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償債義務,現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

企業在應收賬款較多的情況下應採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根據賬齡分析計提壞賬準備。對於特殊的壞賬項目,公司財務部經財務總監批准後可按較高的比例計提壞賬準備。財務部應於期末時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淨額反映。公司財務部至少應每季檢查應收款項。壞帳的核銷在董事會授權金額範圍內由公司總經理批准核銷,超過董事會授權金額的核銷需要報董事會批准。

(1)每年年底,按應收賬款年末餘額*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比例得出金額A元。

借:管理費用 A

貸:壞賬準備 A

注意:A 是代表每年壞賬準備科目的年末餘額

(2)若年初壞賬準備餘額是B,而本年末應收賬款年末餘額*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比例得出金額A元。

則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 A-B

貸:壞賬準備 A-B (若A-B為負數,則把分錄相反來寫)

(3)先不管年初壞賬餘額,反正本年中間發生已經確認的壞賬C,分錄是:

借:壞賬準備 C

貸:應收賬款 C

(4)年初壞賬準備餘額是B,本年末應收賬款年末餘額*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比例=A,本年壞賬是C,則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 C+A-B

貸:壞賬準備 C+A-B

(5)若果已經確認併入賬的壞賬,在以後年度收回來了,要先確認債權,收到錢要入賬,即是兩個分錄了: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準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核銷應收賬款須準備的材料及財税處理

對於發生壞賬的應收賬款核銷,對於企業無強制的統一要求。企業應根據內控管理的要求,材料須能證明該款項確實無法收回,然後根據企業分級授權管理規定,由管理層或董事會在各自權利內批准核銷。財務部根據批准的核銷的文件,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對應收賬款進行核銷。

對於税務方面,《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2011年公告第 25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説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税情況説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説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説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説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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