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勞動合同錦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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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華】勞動合同錦集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法定代表人____,乙方____,工種崗位____。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崗位生產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根據甲(指簽約的班組、工段、車間或科室負責人)乙(指車間、分廠或部室的行政負責人)鑑證,甲、乙雙方簽訂崗位勞動合同,該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崗位:

合同期限為年從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簽字雙方及鑑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鑑證人(簽字)

__年__月__日

崗位職責及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獎勵內容及解除合同規定: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2

劉某於去年3月1日進入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約定為21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去年3月5日,劉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當即至醫院住院治療30天,出院後醫囑建議休息2個月,劉某回家休養。在休養期間,劉某所受之傷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並被鑑定為傷殘10級。劉某在停工留薪期滿後向公司提出因身體原因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向公司主張各項工傷待遇以及入職次月起至勞動關係解除之日的二倍工資。對於劉某主張的各項工傷待遇,公司均已按規定支付,但關於二倍工資主張,公司認為未簽訂合同的原因並不是公司主觀不願意訂立,而是劉某受傷醫治出院後回老家休養,客觀上無法訂立合同,並且該期間屬於停工留薪期,故不同意支付。劉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請。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雖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劉某在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僅幾天就遭受工傷,爾後住院治療,其在治療期間雖然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劉某受傷後至勞動關係解除未能提供勞動,公司未再實際用工,此時不負有支付劉某二倍工資的義務。

最終,仲裁委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勞動合同 篇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説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着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着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侷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説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着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3)、續訂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勞動合同 篇4

【新勞動合同法解析】:適用範圍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條對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作了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和1995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具體為:

(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

(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

(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當時的設計,就是將勞動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勞動法進行管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呈現多樣化,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已不適用勞動關係客觀發展的需要。

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範圍。即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並且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此外,本法還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和現實勞動關係的需要,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專門規定。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經濟性組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個體經濟組織是指僱工7個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户。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過30萬家。

本條第一款採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的範圍,就是説除列舉的三類用人單位外,本款還規定“等組織”。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等”,屬於“等外”,也就是説除列舉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組織外,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適用本法。這三類組織以外的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它們的組織形式比較複雜,有的採取合夥制,有的採取合作制,它們不屬於本條列舉的任何一種組織形式,但他們招用助手、工勤人員等,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也需要適用本法。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國家機關。

這裏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國家軍事機關、政協等,其錄用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招用工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要適用勞動合同法。

2.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一種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3.社會團體。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情況也比較複雜,有的社會團體如黨派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管理;有的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文學藝術聯合會、足球協會等文化藝術體育團體,法學會、醫學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各種行業協會等社會經濟團體。這些社會團體雖然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參照,但實踐中對列入國家編制序列的社會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比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數社會團體,如果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就按照本法進行調整。

三、非全日制

用工和勞務派遣工

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些意見建議將一些靈活用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員重新就業、非法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等。

因此,除規範正常的勞動合同用工外,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規定,儘可能地擴大本法的調整範圍。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範,對一些不規範的用工,本法不好調整。所以對家庭僱工、兼職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等未作規定。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北京安河清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 年 月日至 年月 日止,現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表示同意;雙方確認勞動關係於 年 月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等權利的要求,同時乙方遵守《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變更條款。

三、自簽訂本協議後,甲、乙雙方不再有任何法律權利義務關係,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本協議沒有約定的事項,均視為放棄。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願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五、本協議文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即雙方簽章生效,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安河清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繫有限責任公司,現聘用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甲試用期員工,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工作部門

____職位(工種)

第二條、試用期

乙方被錄用後,須經過____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乙方如生病(一般疾病及慢性病)發生的醫藥費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急診住院發生的醫藥費則根據甲方的經營狀況參照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方法適當給予報銷。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第三條、工作安排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進行教育培訓。

第五條、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獎懲

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終止合同或簽定正式合同,本試用期合同自動作廢。

第八條、本公司《職工守則》(略)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7

摘要:自20xx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國辦學校作為用人單位的一種,就應該履行法律義務,積極和學校教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勞動內容、勞動報酬,合理解決勞動爭議有着重要意義。

關鍵詞:國辦學校;勞動合同;權利和義務;爭議

一、國辦學校訂立勞動合同的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據此,國辦學校作為一種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和學校的教職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在我國國辦學校,一般又稱為公立學校,多為為事業單位,具有社會服務功能,其辦學、辦公經費大部分來自國家的財政撥款或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提供的資金,這就要求國辦學校在草擬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制定條款時應該全面考慮合同內容,使之成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一致性的保證。

二、國辦學校的勞動合同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體到國辦學校的勞動合同就是,國辦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公平、合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法律原則,和學校在職的廣大教職員工簽訂的,規定合同期限、員工工作內容和工作條件、正常的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員工工作報酬,國辦學校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為教職員工提供的勞動保護方案,並且應積極進行職業危害防護等為內容,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然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制度、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國辦學校與廣大教職員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生效後,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積極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國辦學校簽訂勞動合同法律適用

(一)明確學校和教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合同,具有簽訂一般合同的要求,需要明確合格的合同主體,依法保證雙方的權利,通過簽訂合同,確立廣大教職員工按照多勞多得、同工同酬的法律精神獲得勞動報酬,教職員工付出多少勞動,國辦學校就根據合同及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的支付多少工資,國辦學校履行此項合同義務,就能夠促進廣大教職員工勤於工作、勇於奉獻,更能有利於我們的教育事業的發展。

國辦學校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規定教職員工的休息、休假方式和內容,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教職員工有休息的權利,國家努力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和場地,規定了全國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標準。

具體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等,這些規定放在國辦學校的勞動合同中,能大大減輕學校的管理難度,幫助學校正確安排管理工作,維護國辦學校的最大利益。國辦學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依法保障教職員工有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作為用人單位的國辦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全面並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為廣大教職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制度,為廣大教職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並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斷對在職人員進行各種培訓,以此來防止教學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保障學校廣大教職員工的自身利益,促進他們工作的激情和動力。

(二)明確專項培訓及保密制度

國辦學校為提供教育教學質量,必然要對員工進行培訓,這樣就要產生培訓費用,根據法律的規定,國辦學校可以為教職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提供教職員工的專業技術水平,通過勞動合同來約定此種培訓費用的分擔方式,讓受培訓員工為國辦學校好好的服務,明確受培訓員工的服務期限,這樣為員工離崗賠償提供了依據。國辦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會有許多祕密信息,會產生很多知識產權的利益,這些對國辦學校管理非常重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明確保密制度,以此來規範教職員工的行為,防止學校的重要信息外泄有着重要法律及實際意義。

(三)明確糾紛解決方式

廣大教職員工依勞動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勞動爭議,例如,工資、獎金不合理,勞動保護條件不能達到國家標準、休息休假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在雙方協商或第三方調解不能解決時,教職員工啟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訴書,請求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依法評斷。仲裁裁決一旦生效,對學校和提請仲裁的教職員工都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執行,這樣一來就能很好的解決雙方的爭議,使得雙方得到應有的法律責任依據,保證了雙方的權利,促進了學校的和諧發展。

四、結束語

國辦學校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簽訂勞動合同,全面、及時履行合同規定義務,合理合法安排教職員工的工作,保證教職員工的權利,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減少和防止勞動爭議的發生,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為偉大中國夢貢獻和諧之花。

參考文獻:

[1]姜穎著.勞動合同法論[M].法律出版社,20xx

[2]何兵著.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M].法律出版社,20xx

[3]吳合振主編.合同法理論與實踐應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

住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2、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2、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2、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________小時,每週工作________小時。

3、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_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________小時。

4、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5、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________%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________%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________%的工資報酬。

6、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7、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範圍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

8、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執行。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元。

2、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元或按____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常州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常州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常州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1、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2、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3)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9

勞動合同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簡稱,其主要分為八大章節,共九十八條,主要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等事項進行了相關説明。但不少人對於勞動合同法不是很料及,其中疑問最多的就是勞動法合同第三十九條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法合同第三十九條內容是什麼?

【答】: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內容就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主要內容是什麼?

【回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第四十條則對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進行了規定。

三、公司新聘用了兩員工,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怎麼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回覆】: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四、單位一員工經常曠工遲到怎麼辦?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嗎?

【回覆】: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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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篇10

【相關法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案情介紹】:

趙先生系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的項目經理,20xx年3月入職,並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任職部門為公司的張家口項目部,並且在合同的第五條約定: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服從甲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職務和職位,以及乙方被派遣到乙方分公司本市或外埠)或甲方關聯繫企業(甲方參股、控股公司)相應的崗位和職務。

20xx年1月28日,趙先生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勞動關係申請,該申請載明“我在12月中旬接到公司勞動合同續簽的通知,不同意公司關於外派地點的變更和外派補助的取消,不再續簽合同,請公司批准。”公司故與趙先生辦理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隨後,趙先生申訴至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1、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支付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未休年休假工資。其提交的證據只有其最近一年的工資銀行打卡記錄。

庭審過程中,公司方主張沒有説要取消補貼和變更工作地點,是趙先生自己的錯誤主觀推測,趙先生在職期間的外派補貼不屬於年假工資的基數。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有兩個爭議焦點。1、公司是否屬於不續簽勞動合同,2、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何計算。

很多勞動者在勞動爭議實踐中,忽視了法律的最基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往往認為自己屬於弱勢地位,所有的舉證責任均在公司,這個認識絕對是錯誤的認識。

在本案的舉證環節中,明顯趙先生並未就公司構成降低續簽勞動合同待遇的情形舉證成功,且雙方原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已有外派的條款。換言之,人力資源法律庫認為,即使公司將趙先生調整到外派至其他地點的項目,結合公司屬於房地產的行業運營特點,亦不足以認定系公司降低了趙先生的合同待遇,趙先生有關取消外派補助的主張更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趙先生主張續簽勞動合同內容發生變更(待遇降低),但趙先生並未就公司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變更了內容以至於降低了合同待遇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趙先生要求公司給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因此對於要求公司給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至於本案的第二個爭議點,公司認為以基本工資核算年休假工資的主張是無法得到支持的。因為年休假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月平均工資(剔除加班費,但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收入)。在本案中,公司每月向趙先生髮放的補貼亦系工資組成部分。因此公司的主張是沒有依據的。

最後,人力資源法律庫小編提醒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在面臨與員工勞動合同的到期時,公司一定要慎重處理,注意保存與員工商談合同是否續簽以及續簽合同的待遇內容相關證據。以免最後續簽合同協商不成時,缺少證據,最後被仲裁或法院認定為變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關於年休假問題,法律並未規定員工享受年休假必須先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相反卻為用人單位設定了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義務。公司應該認真履行該義務,並保存好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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